港人買賣大陸股票收益免雙重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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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4月03日訊】香港和大陸官方日前簽訂一項協議,明定香港居民買賣大陸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收益,僅在香港一方繳稅,以避免雙重課稅,適用範圍還包括適用於香港居民通過滬港通買賣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收益。

據香港南華早報報導,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1日在香港和國家稅務總局簽訂《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四議定書(簡稱「第四議定書」)。

該協議加入的新條款,包括香港居民就買賣大陸上市公司股票取得收益,應僅在香港一方徵稅,亦適用於香港居民通過滬港通買賣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收益。同時,條文訂明這方面徵稅權的安排適用於符合有關條文訂明條件的投資基金。

《第四議定書》亦修訂有關飛機和船舶租賃業務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的稅負。大陸向香港居民就收取飛機和船舶租賃業務特許權使用費徵收的預扣稅稅率,會由現時的7%降低至5%。

陳家強表示,「第四議定書」的簽署,對投資基金應用避免雙重徵稅安排給予了明確性,有助港方積極推動資產管理業務,加強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香港政府官網公告,該協議所適用的現行稅種,包含大陸規定的個人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以及香港規定的利得稅、薪俸稅、物業稅。

香港和大陸在2006年8月21日簽訂的《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含議定書)》於同年12月8日起生效。其後雙方亦分別在2008年1月30日及2010年5月27日,簽訂有關《安排》的第二議定書和第三議定書,以釐清落實執行有關《安排》的細節。

責任編輯: 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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