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山東武警少校控告江澤民

人氣 598

【大紀元2016年04月09日訊】「在長達兩年的迫害折磨中,我知道了甚麼叫生不如死,也知道了甚麼叫求生不得、求死不能,更知道了從一個意識清楚、理智健全的正常人被迫害折磨得成為一個精神(幾近)失常的人所遭受的難以忍受卻又不得不忍受的難以想像的痛苦的過程。」原山東省總隊濟寧市支隊的少校警官於鳳來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向最高檢察院和最高法院控告江澤民。

於鳳來,於千僖年元月二日在天安門廣場煉功,被綁架,被撤銷幹部警銜,由少校降為列兵,並被非法勞教,在山西省夏縣武警勞教所與山東省王村勞教所遭受迫害折磨長達兩年。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八日,於鳳來收到兩高簽收控告書的短信通知。下面是於鳳來在控告狀中陳述的部份事實與理由(文字表述有編輯):

修煉法輪功 身心健康

我原來是武警部隊山東省總隊濟寧市支隊的一名少校警官。中共迫害法輪功之前,我在嘉祥縣武警中隊任中隊長。煉功之前,由於身患胸膜炎、氣胸、膽囊炎、萎縮性胃炎等多種疾病,我三次入住山東省武警總隊醫院。這三次住院,沒有使疾病得到根治,只是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緩解,經常需要用藥物控制病情。

一九九七年修煉法輪功後,我嚴格按照法輪功創始人得要求,事事處處以做一個好人的標準來要求自己。在心性得到提高的同時,我得身體也得到了康復。從此,我不但能夠以飽滿的精神面貌投入到工作中去,而且給國家節省了不少醫療費。

天安門廣場煉功被撤銷幹部警銜

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澤民集團發起了對法輪功的殘酷迫害,由於我不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被單位軟禁一個多月。

出於對國家負責,對政府負責,對人民負責,我毅然走上了進京上訪之路,為法輪功說句公道話。

到北京後,上訪無門,我走上天安門廣場,用煉功這種形式證實法輪功大法是清白的。我在煉功的過程中,被天安門廣場的武警警衛部隊綁架,交由去北京找我的原單位人員接回原單位。然後我被撤銷幹部職務,由警官降為士兵,被撤銷幹部警銜,由少校降為列兵,並被非法勞教兩年。

在山西武警勞教所被迫害得精神處於失常邊緣

我先期被關押在山西省夏縣武警勞教所。進入勞教所的第一關就是必須經過嚴管班的殘酷「管理」。

一開始嚴管班的人迫使我進行超強度的軍事和體能訓練。在這種摧殘式的「訓練」中,我的體重在急速減輕,體力在急速下降。接著,他們限制我的飯量水量,減少我的睡眠時間。

他們專門安排兩個人一班,輪流著整夜地坐在我的床邊,在我本來就被剝奪的睡眠時間很少的情況下,在經過一整天對我的刺激、折磨和摧殘,搞得我精疲力竭、極度虛弱、迫切的需要休息的情況下,每當我睡熟了的時候,他們就以打呼嚕為藉口把我弄醒,一夜反覆多次。

在武警勞教所我被迫害得身體極度虛弱,精神處於失常的邊緣。轉化組的人員曾經直言不諱地對我說:只要你不轉化,我們完全有能力把你逼瘋,但我們的目的是讓你轉化,而不是瘋掉。

被迫服用不明藥物和遭「熬鷹」式折磨

後來,我被轉到了極其邪惡的山東省淄博市王村勞教所繼續迫害折磨。

在這裡,他們迫使我服用了不明藥物,並在對我實施「熬鷹」式折磨的同時,進行著無休無止的車輪戰式的邪惡理論灌輸。

一開始我還能夠以堅強的意志力抵抗著強制不讓睡覺所帶來的睏倦,以清醒意識抵抗對我邪惡理論的洗腦。但隨著一天天強制不讓睡覺時間的延長,加上不明藥物藥性的發作,我的承受能力的極限也在一天天的被突破。

在一天天的強制不讓睡覺時的極度睏倦所帶來的無法用語言形容的難以忍受的痛苦中,我的思想意識一天一天的慢慢地失去了。到最後,我被迫害得完全沒 有了自己的思想、沒有了自己的意識、沒有了自己對事物正確判斷的能力,變得就像一個植物人一樣。

在長達兩年的迫害折磨中,我知道了甚麼叫生不如死,也知道了甚麼叫求生不得、求死不能,更知道了從一個意識清楚、理智健全的正常人被迫害折磨的成為一個精神(幾近)失常的人所遭受的難以忍受卻又不得不忍受的難以想像的痛苦的過程。我沒有想到我還能活著離開那個極其殘酷、極其恐怖、極其沒有人性的讓人不寒而慄的邪惡環境,但我還是活著過來了。

控告迫害元凶江澤民

江澤民的所作所為給我個人和家人造成了極大傷害。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捍衛我的合法權利,更為了免於中華民族淪陷於道德崩潰的泥潭,我向最高檢察院和最高法院控告迫害我的元凶江澤民,控告他犯下的如下罪行:

1、違犯國際法和中國加入的國際條約的規定,已構成公認的國際犯罪。

被控告人為了達到其妄圖根除法輪功的目的,對作為信仰群體的法輪功學員實施「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 的國家恐怖主義滅絕政策,已經構成了群體滅絕罪。中國已經加入聯合國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和《禁止酷刑公約》。據此,江澤民作為中共迫害元凶違 反國際法,已構成危害人類罪、酷刑罪等公認的國際犯罪。

2、違反《憲法》:

違反《憲法》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權;違反第三十五條侵犯公民言論自由權;違反第三十七條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違反第三十八條侵犯公 民的人格尊嚴,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3、觸犯《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
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
第二百四十八條:虐待被監管人罪
第二百五十一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四條:報復陷害罪: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
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

4、違反《刑訴法》:

違反《刑訴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的相關規定。

責任編輯:高靜

相關新聞
依法控告江澤民 遼寧尹秀芝面臨非法庭審
法輪功學員控告江澤民  其丈夫覺醒
身心備受摧殘  河北女青年控告江澤民
中國銀行浙江省分行前行長郭心剛落馬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