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被虐死 女不服判決 律師:可起訴瀆職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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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01月14日訊】(大紀元記者梁欣採訪報導)近日,為母親「被自殺」而喊冤10年、要求追責的山東省龍口市訪民李寧向大紀元記者表示,接到蓬萊市檢察院官員的電話,被告知,她不服一審判決的抗訴申請書不予接受!令她既憤怒又絕望。人權律師表示,可起訴瀆職官員。

在李寧長達10年不懈的向大陸各層級司法部門喊冤甚至曾於中共人大會期在天安門前裸跪吸引世人關注的情況下,去年12月28日,山東省蓬萊法院所謂地「公開審理」了李寧的母親李淑蓮因上訪而被截訪人員虐打致死,後由龍口市東萊街道辦官員等人宣稱其「上吊自殺」一案,並當庭宣判。

因李寧不服判決,依法於五日內向檢察院遞交提起抗訴後接到回覆。李寧告訴大紀元記者,蓬萊市檢察院官員今年1月9日致電告知,她沒有請求檢方提出申訴、抗訴的權利。因為中國的法律規定,公訴受害人死亡後,包括近親均無權利要求檢方提出抗訴。

她說:「從立法上就把我的權利給剝奪了。看完法條後,我確實是無助、憤怒、絕望。無論人死得多冤,你(家人、親屬)都沒有權利去申請抗訴,在法律這個層面上、立法上,把被害人這一方的權利都給排除、剝奪了。」

知名紐約人權律師葉寧向大紀元記者表示,檢察院的答覆於程序上是正確的。因為對參與將李淑蓮迫害、酷刑致死的刑事被告是一個公訴案件,李寧不是公訴案件當中的當事人,也不是訴訟參與人;但她可提出行政覆議、提起行政訴訟。

「就是如果檢察院在這個問題上不盡責、瀆職,沒有對這些壞人真正的做到繩之以法。李寧可對公訴方的不作為或者對公訴方的瀆職行為提出行政上訴,那在行政訴訟當中,她就是原告,檢察院就是被告。但李寧於該案中,並非可有可無。」

居住於紐約的葉寧關注過李寧長期的上訪喊冤。他說,該案有今天的結果均因她多年的抗爭、吃盡苦頭為母親伸冤。「這點李寧做得讓人非常受感動,她一直堅持不懈地去尋求正義。因為在中國被關在黑屋當中、被無聲無息打死的人太多了。」

山東省蓬萊法院將4名涉非法拘禁訪民李淑蓮致死案的公職人員,分別判了8年、6年、4年有期徒刑、1人判3緩3,當庭釋放。3名保安中2人判有期徒刑5年、1人判4年6個月。

但依照《中共刑法》第238條規定,公務人員實施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者, 處10年以上刑期。

李寧說,她提出許多疑點認定母親非自殺,但最後的判決仍認定其母之死是因為自殺。當天的庭審中,被告說其母親是將褲子的褲腿底端綁成結用以上吊的。但案發之初,被告人說用的是褲子的褲襠部位。她說:「死法不一樣,換了一種方式。編造所有的一切自殺的情形。」

「現在已經不管不顧,徹底是裸奔了,執意要這樣去判,所以我是非常不服的。人被打死,但是死了之後你還這樣去冤枉她自殺,所以我是接受不了的。沒有解決途徑,只能等二審,判決生效之後,可向所有部門申訴,就是你可以去告狀。」

李寧表示,在走過了千辛萬苦之後,對法院的輕判不服,由於法律上的規定,使得她向檢方提出要求抗訴的管道被堵死了。自己感覺到一種無助。「對於我母親這個案子,我也希望去推動立法,能讓更多人關注被害方。」

葉寧說,是李寧的長期抗爭,使該案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某些程度的伸張。「你想,中共當局虐殺了多少好人;為了賣器官,有的人都被它們弄死了。有多少劊子手被直接以人權迫害的罪名起訴的?李寧這個案件只是一個很好的開端,這說明了堅持抗爭有時候還是奏效的。」#

責任編輯:孫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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