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記者﹕希望工程的“希望”在哪裡?(1)

─徐永光涉嫌腐敗的調查與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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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1月2日訊】我是南方周末記者,我要再次站出來揭發徐永光腐敗案。說“再次”,是因為《南方周末》本來準備在2002年3月21日用四個版的篇幅,刊登筆者採寫的調查報告:《違規投資玷污希望工程.青基會負責人難辭其咎》。那篇文章所要揭露的,就是徐永光腐敗案。可惜,3月20日晚上,報社忽然接到有關部門緊急通知:“各新聞單位對希望工程的所謂問題,一律不得報道”。

南方日報報業集團領導和南方周末主編堅決執行了上級單位的通知,立即通知全國十余印點停止印刷,撤換新版,報社因此蒙受30多萬經濟損失,但在政治上,報社領導遵守了黨的新聞宣傳紀律,我表示完全理解。

作為一線採訪記者,在經過九個月的漫長等待後,我仍然堅持認為:黨和政府如果不能徹查涉嫌腐敗的徐永光,那就對不起貧困地區的萬千失學兒童和海內外千萬熱心捐款人,希望工程的明天就不會有“希望”。筆者系中共黨員,本文將首先呈送中央領導,稍後轉發海內外朋友,請他們在網絡世界廣而告之,以擺脫有關部門錯誤禁令之束縛,更有力地與腐敗分子作鬥爭。

全文分三章:一,徐永光涉嫌違規、犯罪,鐵証如山;二,被徐永光指責為“襲擊”希望工程的“貪污犯”易曉,其案有冤,且冤情極為深重;三,願與讀者攜手分析,黨的新聞工作者參與黨的反腐事業,為什麼這麼難。

第一章:徐永光涉嫌違規、涉嫌犯罪,鐵証如山

有消息說:遵照中央有關領導批示意見,國家審計署自今年5月下旬派遣十人審計小組,進駐中國青基會展開審計。因中國青基會和徐永光涉及的問題較多,審計署為此決定:延長審計時間,加派審計人手。近日,審計報告已大致有了眉目,報告顯示:徐永光確有嚴重問題。

與此同時,記者獲悉,安徽省人大通過法規,規定“新聞媒體對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行為”,有“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於是我決定公開這些文字,懇請有關方面依法嚴肅查處徐永光。

1-1徐永光,“上天堂”還是“下地獄”?

希望工程,是救助中國貧困地區失學兒童的大善事。

徐永光,是這項慈善公益事業的組織、實施單位--中國青基會的法定代表人。徐永光曾任團中央組織部長,他常說“不走仕途”轉而做了希望工程,等於掌心朝上當了“高級乞丐”,他“憶苦”說:“1989年,中國青基會剛剛成立,團中央隻撥付了注冊資金10萬元,工作經費1萬元”。因此,本文提及的“資金”、“基金”、“銀行存款”、“外匯存款”、“銀行利息”、“下撥款”、“待撥款”、“投資款”、“購房款”等,除記者另作說明,均為希望工程募集的愛心捐款。

經數月採訪、調查,記者初步查實,徐永光至少在十個方面涉嫌違規違法。

一,徐永光違反國務院以及有關部門三令五申,挪用希望工程捐款超過一個億,草率投資,且多個投資項目均以“回報少”、“無收益”告終。

二,挪用希望工程捐款,放在私人名下炒股,且故意對海內外捐款人和新聞記者隱瞞、欺騙,時間長達十年之久。

三,嚴重違反財務管理規定,多次以“需要平賬”、“應付審計”為名,公然指示下屬作假帳,欺騙上級主管部門,欺騙海內外捐款人。

四,利用有關部門對中國青基會的特殊照顧,違規將巨額外匯捐款存放在非金融機構,導致捐款和利息均蒙受損失。

五,違反“黨政領導幹部不得擁有兩處(以上)住房”之規定,挪用捐款,為中國青基會少數領導“謀取”第二套住房。

六,違反國家規定,以“高於國家規定之利率”作“回報”,鼓動各省青基會將各地希望工程“待撥款”存入徐永光的所謂“共同基金”,導致各省希望工程捐款蒙受損失。

七,違規設立多個銀行戶頭,且希望工程紀念幣的發放兌換、希望工程的義演收入等,從未納入中國青基會之財務部的管理和監督。

八,在“1+1”結對救助過程中,明令各省青基會盡量“尋找”三年級以上失學兒童,但三年級(或以上)救助學生小學畢業後,其結余捐款是否全部轉給其他失學兒童,並無“結對卡”以資証明。另查,徐永光至少挪用了馬永偉先生捐出的200萬元,違規將其充作“辦公經費”。徐永光至少拿走希望工程空白捐款收據一本五十張。

九,在香港設有“秘密賬戶”,該賬戶從未納入希望工程財務管理,亦從未審計過,且至少有一筆大額捐款去向不明。

十,徐本人並有其他犯罪之重大嫌疑,他的情人現在美國,2002年初,50多歲的徐永光曾準備“去美國哈佛大學讀書”。

需要說明,記者未能直接採訪到徐永光。

2001年11月29日,《南方周末》刊發了《千裡追蹤希望工程假信》,對發生在四川宣漢的希望工程“假信事件”做了獨家報道。文章發表,徐永光迅即給本報發來感謝信,並盛情邀請本報派記者前往採訪。編輯部派出一名駐京女記者,並在隨後一期刊登了對徐永光的專訪。在專訪中,徐對基層工作人員唐某挪用希望工程5400元捐款、偽造“學生感謝信”的行為予以了公開、嚴厲的譴責。

2002年2月28日,明報率先揭露徐永光涉嫌違規、違法。南方周末立即再派那位女記者採訪徐永光,可惜,這次的採訪請求遭到拒絕。我方多次提出採訪,徐多次拒絕。

需要聲明:採訪易曉、柳楊,記者曾坦率表明如下立場:傳媒揭發他人涉嫌腐敗,事關重大。披露徐永光涉嫌腐敗,尤需百倍謹慎。為此我要站在徐永光“辯護律師”的立場上,對你們的舉報提出質疑,對相關証據進行核對,如你們不能接受我的這一立場,我將無法接受你們的舉報。易曉、柳楊回答:“同意。”

因此,本文對徐永光涉嫌腐敗的報道,除極少數系口頭証言、邏輯推理外,多數均有舉報人提供的書面証據甚至原始証據。

1-2 動用希望工程捐款“直接投資”,是否違規?

3月的南方周末曾指出:徐永光動用捐款去投資,“違規!”徐永光在海內外多家傳媒發表聲明:動用捐款去“保值增值”,不違規!針尖對麥芒,孰是孰非?

回顧一段歷史。1994年1月,香港《一周刊》報道“希望工程7000萬善款失蹤”,徐永光認為該刊誣蔑了中國青基會,遂訴諸法律並拒絕庭外調解,堅持訴訟到底,結果,該案以《一周刊》賠償300多萬元、徐永光大獲全勝而告結束。順便說一句,1994年,筆者是新華社主任記者,在《了望》周刊任專題部主任。那一年,筆者曾去中國青基會採訪,撰寫了長篇報道,幫助徐永光“反擊”香港《一周刊》。

重提往事是要說明:我真的很熱愛希望工程。

但舉報人柳楊說:當年徐永光曾禁止我們把財務記錄和審計報告給你們,更禁止把材料傳至香港,甚至連我方聘請的香港律師,老徐也信不過。港方大律師表示:“希望索取全部材料”,但徐嚴格禁止我們傳送“可能導致泄密”的材料。記得有一次,徐甚至要求把一張審計報告的下半部分遮擋住,然後復印,並隻傳輸上半頁,因為被遮擋的下半頁上,有審計人員對我們的批評材料。

今非昔比。2002年2、3月份,當海內外傳媒辟出大幅版面,指責徐永光挪用捐款超過一億、徐本人涉嫌貪污腐敗時,曾經“不依不饒”的徐永光似乎“熊”了下來。至本文12月21日定稿呈送中央領導,徐永光仍然不敢與傳媒、與記者對簿公堂。

徐永光不願提起訴訟,但他在極力為自己公開辯護。可惜,徐永光的解釋、辯護似乎理不直、氣不壯,他那“病急亂投醫”式的回答,隻是暴露出更多“馬腳”和“尾巴”,遭到眾多網民抨擊,有時候甚至把上級領導機關也給“害”了。

例如,在“動用希望工程捐款直接投資,是否違規”的問題上,徐永光一面堅持說自己“沒有違規”,一面又派出自己的助手劉文華接受《三聯》記者採訪,辯解說:

--1997年,人總行委托“中銀會計師事務所”對中國青基會審計,審計人員在審計報告中說我們(的做法)“與人行的規定有差距”,因此,1998年,“人行(專門)下文,要求(我們)整改”。

--中國青基會的有關負責人接到《整改通知》後,“很緊張”。我出差回來,向上面(人總行)寫了個報告,主要有兩個意思,第一,(你讓我們)“委托金融機構管理(我們的投資),具體如何操作”?第二,“人總行可否(給我們)推薦比較可信的金融機構”,幫助管理青基會的投資。

--1998年下半年,針對基金會能否投資的問題,開過幾次會,其他“基金會也都向人行提出類似問題,結果人行沒有(給我們)推薦,後來也沒有出台實施細則”。

--“人行1995年的這個《通知》,2000年8月也宣布廢止了”。

針對這一辯白,記者走訪了人總行,該行官員解釋了“介紹”和“廢止”的背景。

他說:根據國務院有關通知,中國人民銀行自2000年12月31日之後,不再對“國”字頭公益性基金會進行管理,並把管理權全部移交民政部,為此,人總行法規司在2000年8月頒布公告,廢止、終止了《基金會稽核暫行規定》(1990年)、《關於進一步加強基金會管理的通知》(1995年)。

這位官員強調:“根據國務院授權,人總行自1990年以來,一直在對基金會的違規投資行為進行糾正,可以講,這是我們對公益慈善基金會實行監管的重點所在”,“道理很簡單,基金會募集的捐款,主要是用來積善行德的,基金會負責人不能一面做‘捐款受托人’,一面又去做什麼’企業家’!拿著公眾捐款自行投資、甚至去炒股票,這是典型的本末倒置,中國的規定不允許,國際慣例也不允許基金會負責人拿著捐款去投資”(注:徐曾對香港文匯報記者說,我既做慈善家,又做企業家,十分辛苦雲雲。)

這位官員還指出:我看到有關人士日前發表談話,稱上述規定已經“廢止”。還說國務院的級別比人總行高,因此國務院規定“高於”人行具體規定,言外之意是,他們可以不遵守人總行的具體規定。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法規既有“廢止之日”,那就一定有“頒布之日”和“有效期”。因此,任何公益性基金會動用捐款,在1990年8月-2000年8月的直接投資行為,均屬違規。人總行根據國務院授權對慈善基金會進行監管,有權對國務院的法規做出進一步解釋、界定,這和最高人民法院經全國人大授權,有權做出司法解釋是一樣的。因此,人總行規定、通知既出,所有基金會均須遵守。人總行不是專門為哪一家基金會服務的,不可能為各基金會逐一介紹增值“代管人”,因此,“請求央行介紹一家金融機構……但無下文”等說法,純屬無稽之談,不足為憑。

記者同時從民政部獲悉,受國務院委托,該部正在起草我國新的基金會管理辦法,該部官員嚴肅指出:起草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新條例的工作,目前暫停。但在新辦法出台之前,基金會投資問題仍按老辦法、老法規執行;新條例的草稿中,也仍然寫有:基金的保值及增值,須委托信譽可靠的金融機構進行等內容。

令人驚訝的是,今年4月16日,中國青基金會“第二次常務理事會議”居然敦請新華社從北京發出一則電訊,稱:(1)(徐永光)利用部分暫存資金進行投資增值活動以支付管理成本,沒有違背國家的有關法規。(2)希望工程的個別投資項目確有虧損,(今後)須吸取教訓。(3)為防范投資風險,(中國青基會)應按照《信托法》有關公益信托的規定,擬訂資產托管辦法。

作為原新華社記者,我為這條消息的“前後矛盾”深感遺憾。既然第一條說徐永光動用捐款、直接投資“沒有違背國家法規”,那麼第三條為什麼又說:“為防范投資風險……應擬訂資產托管辦法”?這第三句話“翻譯”過來就是:為防范投資風險,使希望工程捐款安全地“保值增值”,徐永光今後必須委托他人從事投資,不能自己直接“幹”!

中國有句大俗話,“早知今日,何必當初”!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我們可以發現:徐永光早在1994年1月的“第四次全國希望工程工作會議”上,就曾明確指出:慈善基金不允許直接投資,這“不僅是我國的法律規定,在國際上,基金會也是把資金委托給銀行或投資公司管理,以實現安全增值”(摘自《徐永光說希望工程》)。

難怪徐永光接到人總行的《整改通知》,他會感覺“很緊張”!

問題不止於此。記者想給徐永光提出如下問題:您挽起袖子自己下海幹,又當“慈善家”、又當“企業家”,又要在職攻讀中國政法大學在碩士學位,與此同時,您動用希望工程巨額捐款,從事了長達十年的各類投資……可是,您為什麼不向海內外捐款人公布投資項目以及盈虧的具體情況呢?

現任中國青基會秘書長、原辦公室主任、掌握徐永光“小金庫鑰匙”的顧曉今,在接受《三聯》記者採訪時,代徐永光作了解釋,她說:“主要(是)因為(國務院)的《基金管理條例》沒有出台……我們非常擔心,(如果)我們一旦公布,其後果會怎樣,公眾是否能夠接受”?“因此,惟一的想法就是,我們自己不要在其中有貪污行為”。

可是,不止一位財務人員的証言以及財務人員提供的財務憑証顯示:貪污行為,真的發生了!悄悄挪用上億元捐款去投資、而且是暗箱式投資,沒有貪污,反倒奇怪了(注:有關貪污的描述,參見下節的“炒股贏利”)。

說徐永光“違規”,肯定沒有誣蔑他。

1-3挪用巨額捐款、放在私人名下炒股,難道不算犯罪?

徐永光現在總算承認了:曾動用希望工程捐款270萬元、放在私人名下去炒股,時間長達十年。但徐永光堅持說:這也屬於保值增值,不算違規。

記者發現,徐永光對自己“是否炒過股”的說法,前後截然不同。

2002年3月21日之前,徐曾多次堅決否認“炒股”,如,1994年2月,香港《明報》記者當面採訪徐,問:“你們有沒有用捐款在二級市場炒股票?”徐信誓旦旦答:“在(股票)二級市場上做那種投機,這個我們是絕對禁止的”!

2000年6月,徐永光“做客”人民日報網站《強國論壇》,有網友問:徐先生,為使希望工程增值,有沒有想過動用一部分基金投資於証券和其他項目?徐答:“我們沒有用捐款做過一分錢的股票投資”(《徐永光說希望工程》第389頁)。

甚至到了2002年2月,當《明報》正面披露了徐的炒股問題時,他仍然不予承認,徐說:“在《明報》公布的內容中,有許多重大失實,諸如……動用基金以私人名義做股票買賣”(青基會2002年2月28日《聲明》)。

但是,當未能出版、卻在網上流行的南方周末披露了徐永光炒股的大量証據後,他忽然開始“改口”,一面承認動用了捐款炒股,一面解釋炒股的理由。徐首先說:

--有報紙“說我‘用私人名義挪用捐款炒股’……眾所周知,二級市場要求用自然人身份証開戶,我是青基會法人代表,這些股票也都是中國青基會所有”(《北京青年報》2002年3月23日)。

--他接著說:“我們在進行股票投資前已上報有關部門,並得到了批準”(香港《文匯報》2002年3月28日)。

--我們在二級市場炒股的“投入非常少,從1990年到1999年,十年時間全部投入也才270萬元,結果是盈利82萬元,本金也全部收回。”(2002年4月22日《三聯生活周刊》)。

法律專家就此指出:“徐永光挪用捐款炒股,已經不屬違規,而是違法了。”

第一,2002年3月之前,徐永光始終不“公開”自己的炒股行為,這種“故意隱瞞”的做法,直接違反了我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捐款受托人(徐永光)應將“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公告社會,以便“接受社會監督”。這裡的“受贈財產的管理情況”,當然包括“捐款是否被拿去炒股”。

第二,徐永光違法的嚴重性還在於,面對社會公眾的代表--傳媒和記者,徐不僅堅持“不公開”,甚至在2002年3月之前,始終提供“虛假証言”,利用不明真相的傳媒、記者,把他“從來不曾炒股”、“沒有用一分錢炒股”的虛假謊言,散布出去。作為希望工程捐款的法定“受托人”,這種故意欺騙行為,是對捐款人權益的最大嘲弄和直接侵害。

這位專家分析說:希望工程捐款,當然屬於“公款”。慈善機構屬“非營利社會團體”,根據我國法律和國際慣例,其負責人當然不能在股票二級市場開設個人賬戶、挪用捐款去炒股。另外,徐永光及其助手在過去的十年裡,之所以一再矢口否認“用捐款炒股”,就是因為他們心裡清楚:挪用捐款炒股,屬嚴重違法。至於徐說上級曾經“批準”,我不知道徐在這裡說的是不是真話,但最高人民法院曾做出明確司法界定:“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均屬“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都是犯罪行為。就算徐的上級機關真的做出“同意”的批復,也屬無效。

記者追問:“法律為什麼要做出這樣嚴格的界定?”

專家答:因為挪用公款的犯罪分子,幾乎都會找到這樣的借口:“我挪用公款從事營利活動,但公款的所有權沒有更改”;“我挪用了公款,但我隨時準備歸還”;“我挪用了公款,但我的’目的’是為了給現有公款’保值增值‘”……但從法理上分析,當挪用人在銀行、在股市、在填寫單據把公款改到私人名下的那一刻起,公款的歸屬權就已經發生了轉移、變更。挪用者事後的一切辯解,都無法成為法律“不予追究”的理由,你說“我是公家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因此被我挪用的資金仍然屬於公家所有”,這種說法,荒謬之極。

哇塞,老徐的這種說法挺耳熟:“俺是公家人,所以公家的一切都是俺的;俺是公家人,所以俺做的一切都屬於公家行為!”

法學專家強調:法律之所以要“一刀切”地禁止挪用公款從事“營利活動”,就是為了防止如下兩種情況,一是有人心存僥幸,營利了,悄悄把本金和利息還給公家,而把“超額”利潤據為己有;二是有人“手氣”不好,炒股虧了,甚至“連本金都收不回來”,那就必然給國家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

專家分析,切中要害。根據舉報人柳楊指點,記者找到了相關証據,中國青基會內部《收支明細表》顯示:徐永光挪用希望捐款去炒股,當股票營利較多的時候,其贏利部分就不再“返還”給希望工程,而是悄悄轉入徐永光可以隨意調動的“內部帳戶”。例如:深圳萬山股票收益64.1萬元,就被轉進入“內部賬戶”。

未能公開出版的南方周末,記載了徐永光動用632萬元,為職工購買宿舍。關心職工生活,無可厚非,但徐永光“侵吞”炒股之贏利部分,屬於嚴重違法。

經查:職工購房款共計用去632萬,它是由:深圳萬山股票收益64.1萬,投資和德養殖場收益100萬(注:挪用捐款投資,其贏利部分也屬於希望工程),浙江中青公司借款利息35.6萬元,深圳新產業存款(注:徐把捐款存入新產業,對方利息較高)利息收益37.4萬,中青旅向青基會拆借美元捐款歸還利息128.56萬,青基會服務中心上交購房款10萬,希望工程主賬戶存款利息6.39萬……余額部分,用炒賣希望工程紀念幣收入湊足。

法學專家就此指出:

--法律明確規定,希望工程捐款“保值增值”所帶來的“收益”,屬於希望工程,屬於被救助的失學兒童和捐款人,徐永光不能隨便“動”。

--法律絕不可能對徐網開一面“不予追究”,相反,如果徐的上級機關真的批準了,其批準人或許會因此受到連帶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的起點是1-3萬元;挪用公款“數額巨大”的起點是15-20萬元,但徐在描述炒股資金數額時,竟然使用了“才”字!中國普通捐款人的點滴捐助,經過怎樣的積蓄、聚合,才能湊出一個“270萬”?“炒股時間十年”,那會耽擱多少貧困孩子上學啊?

記者在新浪網上點擊“挪用公款”和“炒股”兩組詞,結果查到200多條相關新聞,公款炒股的“主角”全部被認定有罪,嚴重者甚至被判“無期”。記者不禁要問:挪用希望工程捐款、放在個人名下去炒股的徐永光,難道能“逃避制裁”?

說徐永光涉嫌犯罪,應該沒有誣陷他。

1-4 捐款真的全部“按時”、“足額”下撥了嗎?

今年3月,徐永光信誓旦旦在新浪網上保証說:“中國青基會所接受的希望工程所有捐款,都是按期、足額下撥(的),絕無出現滯撥和挪作它用的問題”。這是謊言!

《徐永光說希望工程》一書中有徐的“檢討”:

1997年8月20日,我(指徐永光)給中華慈善總會打電話,接電話的是劉紅衛,聽我報出名字,她馬上聲調一變,忿忿說:“徐秘書長,我會理事王忠捐的三套希望書庫怎麼還沒到位?王忠理事已經忍無可忍,恨不得打到你們門上去討個說法!”

對“捐款人準備打上門去討個說法”的真實事件,徐永光從未敦請新聞單位播發。據查,每套希望書庫,捐贈人需捐出3000元人民幣。中國青基會白紙黑字承諾,捐款後,他們將負責在每套捐贈書庫上,加印“某某某捐贈希望書庫”字樣,以資永久紀念。王忠同志捐贈三套希望書庫,價值人民幣9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王忠捐出三套書庫的時間是1996年1月,但至1997年8月,捐出的圖書還未“抵達”受贈人處。王忠本人一再追問,據說徐也親自督問,可捐給貧困地區的三套希望書庫仍然“失蹤”了。

王忠先生多次追問,得到的“答復”竟然是這樣的:(1)因我們(青基會)工作環節銜接不到位,未把您的意願錄入電腦,導致三套書庫未能按時下撥;(2)抱歉,您捐的三套書庫發到了其他省,這是我們剛剛發現的;(3)我們決定跨省調回那三套書庫,可能要耽誤一些時間;(4)非常抱歉,三套圖書已經下撥,再想調回不容易,我們保証把三套圖書送到您(注:指王忠)指定的學校,但書上不能署上您的名字了。

嗚呼!將兩位捐贈者的姓名,合並印在一套書庫上,會出現什麼結果?!

無獨有偶。香港剛毅集團董事長王敏剛(90年代初,王曾任港區全國青年聯合會負責人)也對香港記者指出:“曾記得希望工程有一個捐贈項目叫希望書庫,我私人都有捐,也追問過收據,追過不隻一單。”

今天,我們終於知道希望書庫為什麼會出現“滯撥”,被人“追過不止一單收據”,甚至發生價值9000元的三套書庫“失蹤”的怪事了。柳楊“竊取的內部資料”顯示,希望書庫捐款中至少有38萬元被徐永光截留、貪污,拿走用來“平帳”了(注:就是徐永光說的在賬面上“以贏補虧”),舉報人柳楊繼續揭發說:希望書庫募集的捐款總計3000多萬,但徐永光挪用、截留的數額高達1000萬(敬請參閱附件)。

1-5徐永光“唆使”全國政協委員說謊話,這是為什麼?

問題不止於此。徐永光涉嫌腐敗的更大“黑洞”,是記者無力調查的。這決記者憑空杜撰,更不是拿著大帽子嚇唬誰。支持記者分析、調查的“証據”如下:

徐永光曾多次強調,規定希望工程在國內各省、直轄市、自治區,隻能設立唯一的一個下屬分支機構,例如整個湖南省,隻能有一個“湖南青基會”,整個廣東省,也隻能有唯一的“廣東青基會”,但是,在人口不多、土地面積不大的香港,徐永光卻先後委托了十多家單位和個人募集捐款,請他們把募集的捐款轉到北京。

被徐永光指責為進行了“不實報道”的香港明報集團,是香港代收捐款的“三大”代理人之一,但現在,明報認為徐永光“有問題”。

今年3月人代會上,以香港教育工作者聯合會會長、香港立法會議員、全國人大代表楊耀忠先生為首的20多位港區人大代表,聯名向大會遞交了一份題為《促請政府徹查青基會賬目,以維護希望工程聲譽》的議案。楊代表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採訪時說:“我非常關注這件事。捐款人捐錢是為了讓山區的孩子上學的,不是讓徐永光拿去投資的!這樣做違背了我們的意願。”

楊耀忠代表就曾聯絡香港教育界,以“希望工程重返校園助學計劃有限公司”的名義,參與希望工程在香港的捐款,前後募集3000多萬元港幣,楊說:“3000多萬捐款已全部轉給徐永光,但我們從來沒有收到過徐永光送來的年報,我們不知道這些錢被怎麼用了!”

2002年4月,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劉□強接受了筆者採訪,他說:1990年,徐永光找到我,希望我能在香港幫助設立中國青基會的分支機構。就在我辦理香港分支機構還沒結果時,徐永光□定,在中國銀行香港分行開設一個接收捐款的賬戶,戶名是“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但隨後,徐又把希望工程“捐款募集權”交給了其他多個法人社團,結果,香港很多人都可以站出來大聲說:“我是希望工程在香港的受托人,請各位把善款捐給我,我來代轉!”

劉先生說:希望工程在香港的“受托人”,起碼超過十家!

劉先生對記者說:我曾勸徐,不能這樣做,委托這麼多人做,萬一出現疏漏,豈不讓希望工程“背黑鍋”。可徐永光不聽我的,沒辦法,我隻好和徐分道揚鑣。但我清楚記得,這一賬戶最少收到過一筆大額捐款,在我和徐“分手”時,捐款已全部轉走。

記者調查証實,這一筆捐款並未轉入中國青基會的捐款主賬戶,它失蹤了。

劉先生則提供了更加令人吃驚的消息,他說:

--2002年1月17日,中國青基會忽然派出三人到香港來找我,一見面就問:“中國青基會在香港究竟有沒有開設賬戶?”我帶他們去中銀香港分行查,可是,銀行那些日子剛剛搬家,結果沒有查到。過了些日子,老徐派來的三人回京了,但2002年黃曆新年前的一天,徐忽然從北京給我打來長途,說:我現在很尷尬。我要去哈佛讀書,但我出國之前,要把這邊的事情交待好。希望工程的事情很嚴肅,如果交待不清楚,我出國的事情就可能耽擱了。我們前幾天派人到香港去查是否開設過賬戶,結果是“查不到”。

--電話裡,徐不斷尋問“為什麼查不到”。我隻好解釋,銀行剛搬家,銀行員工或許懶得查,你不必著急,將來總會查清楚,因為香港銀行的賬戶檔案,應該保留較長時間。可是,說著說著,徐永光突然冒出一句:□強兄,賬戶裡的錢你又動不了,也沒有落在你名下,幹脆這樣,如果有人因為這件事問起你,你能不能就說“忘記了”?或者說“也許沒有開過賬戶”,這樣我也好有個交待!

--我一聽,有點著急,忙說:“這怎麼可能,你說的不是事實呀,賬戶確實開過,而且捐款已經匯回去啦!”徐的要求,我沒答應,也不能答應。接完那個電話,我的心更涼了,老徐怎麼能公然叫我說假話呢。希望工程後來做大了,在基層發生一些差錯,難免,但如果在徐永光這裡發生差錯,那就不是小差錯了。

徐永光唆使劉□強先生說假話、作假証,其目的,僅僅是為了“有個交待,以便出國”嗎?恐怕沒這麼簡單。

徐永光先派人去香港查,後打電話試圖唆使他人提供虛假証言,這証明希望工程在香港,確實有一個“秘密賬戶”,但是,這個“秘密賬戶”存在如下特點:在北京,在中國青基會財務部,多數財務人員並不知道這個帳戶的開設和存在,也從來沒有對它進行過任何管理;因為徐永光對審計人員說“我們在海外沒有任何捐款賬戶”,因此這個賬戶又從來沒有被審計過;更重要的是,柳楊清楚記得:這個“秘密賬戶”從未向希望工程在北京的捐款賬戶劃轉過一分錢!

柳楊大聲對記者說:老方,你要注意了,這兩個賬戶的戶名,是一樣的!

根據財務規定,領導者在本單位財務部門監控之外設立“秘密賬戶”即為違法,何況徐永光掌管的“單位”還是慈善募捐單位;何況“至少存在一筆大額捐款”根本沒能進入希望工程的捐款主賬戶,它失蹤了!

徐永光急匆匆派人到香港去查“秘密賬戶”,事出有因:

2001年9月,易曉、柳楊“舉報”了這個賬戶,消息傳到徐那裡,他派人在內部反復查賬,但因為賬戶是秘密的,轉走捐款也是秘密的,而且那筆捐款又沒有進入對外公開的捐款主賬戶,還不敢驚動青基會的財務人員,因此,有關它的“檔案”或許早已銷毀。

“銷毀”有好處,也又壞處。那就是一旦需要,徐永光在北京無法查到這筆“失蹤捐款”的準確數額,因此,他就無法用另外的“投資贏利”或“專項捐款”把帳“做平”,結果他隻好派出三人到香港去查,當得知在香港也查不到時,老徐急了,遂不顧一切親自出馬,唆使全國政協委員劉□強先生為他說假話、作假証!

說徐永光“涉嫌腐敗”,應該不是誣蔑他

1-6觸目驚心的涉嫌腐敗“線索”確實不少

記者要對本案舉報人柳楊表示再次感謝。

今年3月以後,批評、質疑徐永光的內地傳媒遭到禁止,內地輿論,隻能聽到徐永光自我辯護、自我表揚這“一種聲音”。正當徐永光振振有詞地解釋十年來希望工程辦公經費耗資巨大、因此“保值增值不可不為”時,柳楊舉報說:

公眾給希望工程的非指定性捐款(注:大額捐款,通常不要求、也無法要求“1+1”結對救助,稱“非指定性捐款”),有時會被徐永光直接拿走“充作”辦公經費的,我清楚記得,中國保監會馬永偉在前兩年因為打官司獲勝,曾從海外贏回一筆200萬人民幣的賠償,馬先生當即熱心決定,200萬元全部捐給希望工程。結果,老徐拿到這筆“非指定性捐贈”,立即指示財務部把這筆錢拿來填補辦公開支。這違反了國務院“不得從捐款中列支辦公經費”的規定。審計署可以查出來,我的揭發絕對不會錯。

柳楊的舉報,讓記者應接不暇,她說:

--90年代初,財務部出納馮密素(女)向我報告,說徐永光把財務部捐款收據一本(可開具50張捐款收據)拿走,說是要給他的浙江老鄉,理由是:這位老鄉可以在當地幫我們“拉”捐款。希望工程的捐款收據,系印鑒齊全的空白收據,每本50張,其中捐方、收到捐款的數額一欄,均為空白,可以填寫幾十元,也可以填寫幾千萬。我當時沒在意,過了幾個月,我問馮,馮說:老徐沒有交回收據,我於是直接去問徐,希望他把收據存根交回來。哪裡想到,徐永光竟然對我說“這本收據被浙江那個同鄉搞丟了!”

--我和馮當時很擔心,因為審計部門來審計的時候,要檢查希望工程收據的存根號碼是否連續,但因我們收到的錢太多,開出的收據也實在太多,而且審計人員來檢查的時候隻能是抽查,因此並沒有發現我們的收據存根號碼不連續。

柳楊說:這個問題,如果今天國家審計署去查,可以立即發現。

今年3月,記者對柳楊的這類“揭發”全部不予“採信”,因為柳楊無法提供直接的書面証據,但記者後來發現:柳楊的記憶,確實驚人;柳楊的揭發,確實可信。

香港企業家王敏剛先生,曾在90年代初“托人”前往中國青基會追查捐款收據一事,就是柳楊柳楊憑記憶提供線索在先,記者隨後查實的。

90年代初,徐永光以“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劉□強先生”簽名章,在中國銀行香港分行開設“秘密帳戶”一事,也是柳楊憑記憶提供線索在先,記者隨後查實的。

著名電視人楊瀾曾拿出《憑海臨風》等稿費,給希望工程捐款20萬,但捐款之後第二天,楊瀾即從中國青基會財務部領走20萬元一事,同樣是柳楊憑記憶提供線索在先,由香港記者隨後查實的。

“馬永偉捐款200萬元被徐永光挪用充作辦公經費”以及“徐永光從財務部拿走一本、50張捐款收據未能歸還”這兩條線索,記者相信,早晚也能“查實”。(參閱附件)

1-7 “1+1”救助,為什麼“最好是三年級或以上學生”?

希望工程的“救助款”是逐年下撥給失學兒童的,問題是,不少三四年級的失學兒童,隻領取了逐年下撥救助款的3/5或者4/5,有捐款人對記者提出疑問:捐款的剩余部分,究竟“轉”給誰了?

甘肅省青基會原秘書長蘇憲華揭發說:中國青基會曾發函通知各省,明確要求貧困地區在上報“結對”救助對象時,最好不要小學一年級的。徐永光的解釋有二:第一,我們救助的是“失學兒童”,就是指上學之後,因家庭生活困難,中途輟學的那些貧困娃娃。如果某個孩子沒上學,連一年級也沒上,那麼這孩子不屬於“失學兒童”;第二,中國青基會的工作經費極匱乏,如各地上報的失學兒童都是一、二年級的,那麼中國青基會的辦公支出就會“虧損嚴重”;如各地盡量找三年級以上的救助對象,則每位失學兒童畢業後就可省下100元……

需要交待:希望工程的救助款,是逐年下撥的,三年級以上的孩子們領取救助款不足五年,他們畢業後,“剩余的錢”幹什麼用了?徐永光給捐款人的答復是“轉給其他需要救助的失學兒童了”,但中央電視台的一位主持人對此表示懷疑。

她對記者說:我給第一位失學兒童捐款時,青基會鄭重其事讓我填寫了“結對卡”;三年後,孩子小學畢業,給我來信表示感謝,並流露出家庭仍困難,希望得到剩余的錢。我立即打電話問青基會,剩余的200元(注:這位主持人一次“結對”救助了兩名失學兒童),是否可以繼續提供給那位貧困學生?青基會回答:不行。需要轉給其他需要救助的失學兒童。我再問:是否要我再填一份救助的“結對卡”?青基會答:不用了,我們會從電腦裡幫你找一位新的失學兒童,把錢轉給他,請你放心。

這位捐了款的電視主持人說:“這事我不放心!”

是的,這種做法確實讓人不放心:第一名失學兒童“用剩”的錢轉給第二人後,既不用捐款人重新填寫“結對卡”,也不告訴受贈“新”學生的姓名、所在地區、所在學校,而且捐款人此後也未收到第二名被救助兒童的感謝信……那麼從邏輯上講,這裡就有一個悖論:要麼証明第一次填寫的“結對卡”徒有虛名;要麼証明剩余的可能被挪用了。海內外參與過“1+1”救助的捐款人,可以百萬計,記者的疑點是:全國范圍看,當捐款人的捐款出現“節余”時,有哪一位重新填寫了“結對卡”?如果沒有,那就需要徐永光解釋“積沙成塔”、“集腋成裘”的含義了。

朱總理曾在多次內部講話中提及自己的工資數額,對夫人給自己買了件“鱷魚”毛衣的價格也記得清清楚楚,但是,中國許多已被查處的腐敗官員,都對自己的“微薄收入”不了解、記不住。

徐永光呢?1994年,《明報》記者當面問:你可不可以透露一下希望工程總部工作人員目前的月平均收入是多少,其中工資部分有多少、福利獎金有多少?徐答:“這個問題我恐怕回答不來,回答不準確,因為我都說不準我月收入多少錢。”

一位不願披露姓名的財務主管說:“老徐從來不去財務部領工資的,秘書長懶得去。他的工資,從來都是我們給他送到辦公室去……”看!徐永光早就進入這樣一種“境界”:他不必知道,也無需關心自己的工資、福利究竟是多少了,他看不上這點“小錢”了。

徐永光又說:“希望工程的每筆錢,都是大家的血汗錢,你動希望工程的錢,就是摸高壓線。做希望工程隻有兩條路,要麼是上天堂,要麼是下地獄”。

徐永光,究竟應該“上天堂”還是“下地獄”?

問天,問地,問大家,還要問問徐永光。@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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