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秋顛覆國家政權罪上訴案辯護詞綱要

郭國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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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9日訊】黃金秋顛覆國家政權罪上訴案辯護詞綱要
一審案號(2004)常刑一初字第015號
二審案號(2004)蘇刑終字第 號

尊敬的黃案合議庭諸位法官閣下:

我作為黃金秋先生的辯護人參與了一審和二審的全部訴訟活動,本案的實質乃是公民依法行使言論自由權和結社權是否受憲法保護?我的基本辯護意見已在一審辯護詞和上訴狀中作了詳細的闡述與論證,因此不再贅述。本案爭議焦點為:黃金秋先生在國際互聯網上發表政見,對政府執政黨的某些政策做法提出批評、建議、指責、批判,是否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茲補充如下辯護意見,敬請合議庭諸位法官慎重考慮:

一、結社自由權與言論自由權是受憲法保護的基本人權,黃金秋先生的網上組黨行為及在互聯網上發表文章的行為完全合法

(一)關於組黨

1、 公民有自由結社權,政治結社即是組黨;

2、 網上組黨屬於結社自由權範疇;

3、 黃金秋先生組黨之目的和動機起因於個人向前國家領導人屢次提建議得不到任何回覆,擬利用組織的名義以其引起領導的關注;後演變成組建反對黨以便形成強有力的監督力量,爭取參政議政權;

4、 控方未舉出任何證據證明黃先生組黨的目的和動機是為了顛覆國家政權;更未證明中華愛國民主黨的目的是為顛覆國家政權;

5、 虛擬的網絡政黨並非現實中的政黨;

6、 組黨行為決不等同於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

(二)有關言論自由

1、 公民有言論自由權

2、 在互聯網發表政論文批評批判政府或政黨屬於行使言論自由權;

3、 除非煸動使用暴力,或誹謗污辱他人等強制性法律規範禁止者,公民的言論自由權不受限制;

4、 公民發表政見,批評,批判任何政黨或政府的言論,決不等於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更不可能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

5、 公民的言論有可能構成煸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但前提是該言論是「以造謠誹謗方式」為之;

6、 黃先生所有的言論不存在任何造謠或誹謗情形;

7、 黃先生僅在《顛覆無罪,民主有理》等極少數文章中存在用詞過激之過錯,但那是黃先生在網上受到網警威脅漫罵誹謗污辱後的一時激憤之語,並非其真實本意;

二、黃金秋在國際互聯網上發表政見,對政府,執政黨提出批評、建議、指責、批判,僅是表達其思想觀點和主張,根本不可能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

(一)公民發表文章闡述政見批評批判政府政黨是行使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權,思想言論自由是人之所以為人最寶貴的人權之一

1 公民依憲法第35條「公民有言論自由」之規定完全有權在互聯網上發表政見,有權對政府,對執政黨提出批評、建議、指責、批判;公民發表政論文章那怕是激進文論,仍屬於思想言論範疇而非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組建網絡黨決不等於顛覆國家政權,更不等於犯罪行為;控方除了舉出120餘篇政論文之外,未舉出任何證據證明黃金秋先生到底有哪些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一審判決則以「黃金秋以中華愛國民主黨籌委會負責人的身份,在互聯網發表大量反動文章,推翻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已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且罪行重大」之空洞蒼白認定,同樣未列舉任何令人信服的證據。

2 控方指控黃金秋先生的全部所謂犯罪證據是黃先生在互聯網上發表的120餘篇政論文章,而一審判決認定的也是黃在互聯網發表大量反動文章。辯護人對黃先生發表了大量政論文不持異議,但完全不能同意其是反動文章的定性;因為,逆歷史潮流而動者方謂之為反動;為一已之私不顧國家民族整體利益,一切唯利是圖,唯權是追者才是真正的反動;反之,辯護人認為黃金秋先生的政論文充滿了真知灼見,賦予知識,智慧,勇氣,正氣和活力 ;其文思敏捷,睿智善思,堂堂正正,光明磊落,說出了大多數中國公民想說而不敢說,或說不出的真心話。

3 言論自由權是世界各國憲法公認的基本人權,是受我國憲法第35條,也是受世界人權宣言等國際法律明確保護的基本人權。

4 黃金秋先生在海外學習工作期間先後發表了120餘篇政論文章,其中絕大部份屬於有理有力有節的理性文章。其主旨可以歸納為:

(1) 主張民主自由共和憲政人權的政體,堅決反對一黨專制極權獨裁政治體制;

(2) 極力主張維護中華民族整體利益,堅決反對分裂暴力;

(3) 極力強調國家人民的根本利益,主張愛國愛民和平統一的理念;

(4) 揭露批判現實陰暗面,全面提出建設性方案;

5 控方當作主要犯罪證據的《創建愛國民主根據地》一文的本意是建議像設立經濟特區一樣設立民主試驗特區。此節事實有下列明證:例如在《中華愛國民主黨實現大中華復興的奮鬥之路》一文寫道:以中共體制內的自我改良與中華愛國民主黨施加的全方位壓力,既可以考慮與中共體制內的改革派開明派(假如確實有一點的話)產生良性互動,共謀中華民族的最大利益與最少動盪;但若中共體制內無法產生良性力量,則中華愛國民主黨必要時可以考慮建立愛國民主根據地,讓[一部份人先民主起來] !再如,在《曾胡黨爭釀民主空間》中說道:宣佈新聞自由,發佈新民主主張,開闢沿海作為政治實驗特區,實行省長、市長直選!如此可大大緩和社會矛盾,也可緩和西方國家的指責,樹立良好的國內外形象。此外,在《給中共16大三中全會的20條實政建議》第19,試行民主實驗模式。 眾所周知,十一屆三中全會拉開了中國經濟改革的序幕,這20多年的發展實踐證明,鄧小平先建立經濟特區積累經驗再推廣全國的做法是非常恰當的;那麼,今日的江胡溫領導班子,是否能夠參照經濟特區的模式,在16屆三中全會上宣佈政治改革的議程,建立香港『深圳『上海『海南等幾個民主實驗特區呢?或者,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代表等成員的組成上允許反對黨和愛國民主人士參與競爭呢?這些都是容易辦到而又不會動盪的民主實驗模式。可見所謂建立根據地,我的本意是建立民主試驗區。最後,在《給胡錦濤先生的建議》一文中更明確強調:中國需要民主特區實驗。中華愛國民主黨,鄭重向中國共產黨新領導人胡錦濤先生提出:

1, 允許我們中華愛國民主黨在大陸合法存在,做中共執政時期的最佳反對黨,這個最佳,是表示有讚有彈,有褒揚有批評,一切從國家和國民利益出發,一切為了愛國愛民,不反對具體的領導人,只反對具體的錯誤政策,不反對共產黨的組織,只反對獨裁分子的錯誤言行,不反對改正錯誤轉變立場的領導人,只反對頑固不化禍國殃民的海內外一切勢力!

2, 為了反駁和打擊認為中國不適宜搞民主選舉的荒謬言論,我們鄭重提出,在特定地區舉行民主特區實驗,例如,在香港、深圳、海口、青島、大連等沿海城市,由共產黨組織和主持,直接選舉地方首長和政府公務員,真正確立司法立法行政三權分立的社會制度,以作為在中國實現社會監督和民主示範的預演。

3, 如果你們擔心在沿海實行民主實驗引起變亂,我們要求,在大陸的最南方—–海南全省實行民主實驗,所有國內外民主黨派可以在海南合法註冊,自由發展,參加選舉,讓海南島先成為一個民主大省。為了體現公正原則,實現有效監督,任何政黨可以獲得統一分配的宣傳時間和版面,不能濫用國有新聞輿論和司法軍警勢力干擾選舉,如果不能及時成立無黨派的專業選舉委員會主持選舉,我們中華愛國民主黨可以不參加競選,以中立的身份,主持這項地方選舉盛事。這樣的選舉結果,無論誰勝誰敗,都能夠給所有政黨以寶貴的民主實踐和民主學習機會。共產黨地方組織可以一起在海南參加競選,瞭解共產黨在國民心目中的真實地位和影響力,從中發現問題就迅速整改,經過這樣一個民主特區省的選舉和過渡,全國各地的共產黨機構都會借鑒取經,進行自身整改,在全國實現普遍民主選舉前做好人才與思想的轉變。

4, 如果這樣做你們還是擔心會引起較大社會震動,那麼,我們要求,拿出內地一個至兩個比較落後的地區,允許中華愛國民主黨用5年的時間,對它們進行民主改革的實驗,看看5年後我們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機制是否能夠真正建立,看看我們在民主實驗的過程中會遇到怎樣的問題和採取了怎樣的解決方法,看看我們5年後是否已經讓這些地區的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取得了雙豐收!在民主的概念裡,中央執政和地方執政不一定是一個政黨,比如台灣的政府是民進黨執政,而台北市政府就可以是國民黨執政,比如馬來西亞政府是國陣執政,而其8個州裡有兩個州完全是反對黨執政。這種比較和競爭無疑是最好的民主實驗和示範。我們中華愛國民主黨是一個還沒有正式成立人才非常稀少經驗非常欠缺的組織,如果我們都可以讓內地落後的地區在5年內發展迅速,那麼,擁有7000萬人才、擁有80多年曆史、擁有治國50多年經驗和擁有絕大多數土地的共產黨,為何不能做得比我們更好呢?我們之所以有信心可以做好這個民主實驗,不是自信於我們有怎樣經天緯地的治國之才,不是自信於我們有怎樣的豐富資源和經濟專家,而是—–我們信任我們的國民,信任他們會挑選合適的人才在合適的位置上做合適的事情。

(二)國家政權並不等於任何一個政黨的獨家政權,反對一黨專政並不等於反對國家政權。因為世界上任何政黨執政僅是暫時的而決不可能是永遠執政,因此即便黃金秋先生說過要顛覆中共獨裁政權之類的言論,也決不等於顛覆國家政權.事實上黃金秋先生也沒有任何顛覆行為.

(三)公民發表批評言論,僅是表達公民的思想觀點,並不等同於顛覆行為,更不等於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何況對不公平非正義的現實,公民當然有權批判,對此中外大哲早有詳實富有說服力的論述 。而法律只能懲罰人們的犯罪行為而不能懲罰人們的思想。

(四)控方迄今未舉出任何證據證明黃金秋先生實施了哪些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事實上除了舉證黃金秋在互聯網上發表的120餘篇政論文之外,沒有任何證據。

(五)發表文章的行為本身僅是表達作者的思想,不可能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更與顛覆政權罪無涉。黃金秋先生在互聯網上所發表的120餘篇政論文,僅是表達而了其個人的思想觀點,其中最激進的兩篇文章是其個人思想觀點。這純屬依法行使思想言論自由權,何罪之有?!

雖然黃金秋先生公開批評中共是專制獨裁政權,指責許多政策禍國殃民,主張三權分立,雙重首長制及主張組建反對黨,甚至主張改變專制獨裁政權。但反對一黨專制並無過錯。因為充分的事實早已證明:一黨專制獨裁體制是造成中華民族一切災難的總根源,沒有有效外部力量監督,必然造成人材壓制,導致人們思想殭化奴性化,引起腐敗貪污橫行,行政管理低能;與自然生態不平衡必然造成自然災害一樣,政治生態嚴重不平衡的社會,必然極為脆弱,一有風吹草動就會引發社會危機甚至產生人為災難。

(六)黃金秋先生從未號召人們起來推翻國家政權,更未用任何造謠誹謗方式煸動顛覆國家政權,因此黃金秋先生在互聯網上發表政論文不構成煸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與顛覆國家政權罪更是毫不相干.

三、原審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未經質證直接認定未出庭的但依法必須到庭的關鍵證人證言,這些無效證據依法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原審判決直接認定沉游、高潔和閆文舉的所謂證詞。雖然《刑事訴訟法》第157條規定,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應當庭宣讀。表面看似乎證人是否出庭作證具有可選擇性。然而,同法第47條明確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最高法院法釋[1998]23號<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8條:證據必須經過當庭出示、辯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對於出庭作證的證人、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等雙方詢問、質證,其證言經過查證確實的,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亦即,證人必須出庭作證是原則,不出庭作證僅是例外。

可以不出庭的例外情形依上述《解釋》第141條: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符合下列情形,經法院准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一)未成年人;(二)庭審期間身患重病或者行為極為不便的;(三)其證言對案件的審判不起直接決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

本案上述三位關鍵證人沉游、高潔、閆文舉無一屬於上述四種例外情況。卻均未出庭接受法庭質證;而證人不出庭,所謂質證也就無從談起,依法其證詞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四、原審判決錯誤適用法律,判決明顯不公

鑒於原審法官事實上起到了比檢察官積極得多的控方作用,由於原審法官主觀臆斷,斷章取義,有意曲解黃金秋先生的文論主旨,其必然導致適用法律錯誤,進而錯判。《刑法》第13條明文規定: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危害社會的行為是犯罪。亦即,必須有顛覆和推翻的行為才有可能構成本罪。然而,網上組黨是一種行為,網上發表言論表達的是作者的思想,而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必須是行為,但前者與後者無論從形式到內容皆無任何共同之處,豈可任意相提並論!既然黃金秋並無任何顛覆或推翻國家政權的行為,更無任何暴力或煸動使用暴力的言論。因此決無《刑法》第105條適用之餘地。辯護人認為本案應當適用《刑法》第3條: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同時應適用《憲法》第3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結社的自由。還應同時適用《世界人權宣言》第20條:「人人有權享有結社的自由」。《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2條:「人人享有與他人結社的自由」等法條明規定。

綜上所述,思想言論自由結社自由是受憲法保護的基本人權。黃金秋先生僅是一介書生,由於太愛祖國,憂國憂民情懷過深,因屢屢上書中共領導人不但得不到任何回覆,反而被草率地封為海外反華勢力和組織的代表,受到網警干擾,誹謗侮辱,由此激發了其政論天賦,因年青氣盛,加之得益於海外自由的天空,極為豐富的信息,因而一發不可收拾,先後撰寫並在互聯網上發表了120餘篇不乏真知灼見的政論文。

黃金秋先生在海外留學期間,關心國家和民族的前途和命運,關注國內政治改革,積極獻計獻策,因多方建議無人重視,意識到自已人微言輕,故想利用組織的形式,發表政見,供領導人參考,認識到反對黨的必要,其愛國愛民之心蒼天可鑒!

在互聯網上發表政見,批評時政,批判政黨均屬行使思想言論自由權的範疇,發表文章,不是犯罪行為,更非顛覆行為,當然不屬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因此不可能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即便黃金秋先生曾說過顛覆「中共獨裁政權」之類的話,其本意乃是要求政治改革,那也僅是一種思想表達而非行為,何況「國家政權」並不等於「中共獨裁政權」。

特別提請合議庭注意的是:一審三位必須出庭的證人無一人到庭接受法庭質證,依法其證詞不能作為定案之根據。刑事訴訟是一項嚴肅的法律行為,理當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定程序進行。我國司法審判實踐中,如果必須出庭的證人不出庭接受法庭質證,其證言即不被法庭採納作為定案的根據。本案原審卻在應當出庭的證人無一人出庭作證的情況下,在這些證人證言未經質證的情況下,卻根據明顯不符情理的顯然受到非正常壓力情況下出具的證人證言定案明顯違法。

還值一提的是:一審認定事實有誤,例如,《顛覆無罪,民主有理》及《建立愛民根據地》等激進的政論文是以清水君個人名義發表,並非以中華愛國民主黨負責人的名義發表;再如,原審對於黃金秋先生有哪些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到底組織、策劃、實施了哪些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均無任何論述,卻武斷地認定「黃金秋利用籌組政黨、發表文章、招募黨員等方式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活動,危害了國家安全」;至於到底危害了哪些國家安全同樣沒有任何論述。亦即,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並不屬於可以書面審理的二審案件。而公開審理是司法公開公正的起碼程序要求,辯護人對貴院不公開審判實質上進行秘密審判及拒絕辯護律師複製案件相關證據材料的做法保留權利。

無論網上組黨也好,網上發表政論也罷,黃金秋先生絕無任何自私自利的目的和動機,更無任何顛覆國家政權的目的和動機,控方也未舉出任何此種證據。他的文章表達的思想主旨是恨鐵不成鋼,深感中華民族幾十年來蒙受的巨大深重的災難之痛,對現實政治陰暗一黨專制獨裁多有批評批判,對當局諸多不當政策舉措多有痛斥,對中華文明傳統美德,對中華民族的聰明才智讚頌有加,對和平民主自由統一強大的大中華的明天有強烈渴望。

辯護人認為,任何政府政黨都應當勇於歡迎批評,批判,爭論,辯論,唯其如此,才能及時發現已之政策舉措不當之處,才能及時加以糾正,避免造成難以挽回的災難。我國荒謬絕倫的政治運動不斷,黨禁報禁之嚴舉世無雙,因此國家民族蒙受的災難同樣舉世無雙。

辯護人還認為,法官的靈魂與本質是客觀公正。法官應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不偏不依地判案,而決不應變成二檢察官!更不應置憲法和法律於不顧,屈從所謂「政治任務」,人為地故意地追究一位明顯無罪,心靈如水晶般透明的真正愛國青年的刑事責任。而任意主觀臆測,用文革方式斷章取義,故意曲解作者本意,構陷人以罪離法官的天職更遠。黃金秋先生沒有顛覆國家政權的任何的目的和動機,更無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任何目的,恰恰相反,他一再重申:對胡溫新一屆政府提出的新三民主義,提倡的政治文明,司法文明,保障人權等舉措表示認同。黃金秋先生推崇民主社會主義,認為民主是社會主義的本質特徵,他是個真正的愛國者,他不顧一切謝絕海外眾多友人的力勸,一心想回國報孝祖國就是明證。

辯護人強烈建議諸位法官認真通讀一遍黃金秋先生被當作罪證的120篇政論文,及作為本辯護詞附件的中外大哲的真言,千萬不能僅讀那幾篇言辭過激的文章便武斷下判。黃金秋先生不但不是國家的罪人,反而是我國最需要的有真才實學的不可多得的真正愛國青年。不愛共產黨決不等於不愛國,批評批判共產黨當然不等於顛覆國家政權。

本案的審理已近尾聲,辯護人期望諸位尊敬的大法官站在歷史的高度審視本案,為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唯護公民正當合法的思想言論自由及結社自由權利,為保護真正的愛國誌士,為唯護正義真理,客觀公正地判案,才是真正維護國家利益。辯護人曾要求委派非中共黨員法官審理本案,並非出於對諸位法官閣下的不尊重,而是因為黃金秋先生的政論文中對中共多有批評批判。由非黨員法官審理至少可以排除來自黨的幾乎是必然的干擾獨立判案。司法獨立,司法公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與基礎,由任何政黨掌控下的法院審理政治案,如何可能會有所謂司法公正?!黃金秋先生曾在獄中專函胡錦濤先生兩份長達三萬字的「自辯詞」和「愛民黨的緣起」,赤子之心溢於言表。再次敬請合議庭諸位法官從保障人權的高度,從維護至高無尚的憲法尊嚴立場出發,愛護保護人才,尊重事實、法律和證據,改判黃金秋先生無罪並立即釋放,讓黃金秋先生的出色才華得以服務國家效力人民。若僅依黃金秋先生的120篇政論文章,違法重判,顯然是對憲法的嘲弄,對人權的踐踏!

辯護人:上海市天易律師事務所

郭國汀律師
2004年12月8日(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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