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浙江省諸暨市警察你究竟在保護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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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7日訊】我是安徽省阜陽市市民,我的孩子李玉風現年15歲,於今年3月份和她的表姐去了浙江省諸暨市大塘一家個人織襪廠工作,在那裡她每天工作12小時左右,從來沒有星期天,工作苦一點也沒什麼還經常遭到老闆娘的辱駡無奈之下,5月4日,我派一個親戚想把孩子從那裡接回來,當天下午派去接孩子的親戚到了工廠,工廠方面卻不允許我派去的人把孩子帶走,老闆娘說:如果你把人帶走就必須交1000元錢給我,眼看著自己的孩子在那裡工作2個月不但拿不到工資還要付他們錢我實在不明白,心中十分焦急和痛苦,工廠裡的人還對我派去的人動手動腳,家裡去的人沒辦法於下午2.20分打電話向當地110報警,警察到了以後說必須找一個熟悉的人才能夠把人帶走,我想和警察說說是否可以讓我和孩子說說話或者我發個傳真過去給予確認,可是警察就是不接我的電話,經過家裡的人多次協商老闆娘才同意只要付給她800元才可以把我女兒放走。

  我不明白的是我也給當地警方打過電話他們說已經去了警察處理,可我要求和在工廠處理事情的警察說說話為什麼他不接我的電話,我15歲的女兒在工廠那裡基本的權利得不到保證,我們報警以後,不但孩子應該得到的工資沒有拿到手還要付給對方800元才放我的女兒回來,難道這就是人民警察應該做的嗎?據我女兒講在她之前也發生過類似的事情,同樣也是家裡人付給工廠錢才能夠放人走,浙江是個經濟發達的地方難道它就是靠這樣富起來的嗎?這就是浙江省保護外地人員工作的習慣做法嗎?我在這裡想要說的是浙江省諸暨市的警察,作為孩子的家長我不禁要問你們的所做所為是盡到做一個人民警察的責任沒有?

  浙江省諸暨市大塘派出所電話:0575–7742924

  附

  國務院公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國務院今天授權新華社播發了最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與1991年的規定相比,新的規定措辭更嚴厲,對違反者處罰更重,體現了國家對未成年人的嚴格保護。

  按照新的規定,無論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還是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任何用人單位都被禁止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在對待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的問題上,過去的規定是禁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這些人核發個體營業執照,而新規定則“禁止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新法規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應聘者的身份證,一律不得錄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對此,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有監督檢查的義務,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衛生等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組織也負有相應義務。

  新法規對使用童工的現象規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按照每名童工每月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後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罰款標準提高1倍,並吊銷營業執照;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如果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面臨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而此前的舊法規,沒有任何罰款標準方面的處罰規定。

  值得一提的是,對於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周歲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嚴重傷殘的,按照舊法規的規定,首先是進行行政處罰,但新法規明確規定直接依照刑法關於拐賣兒童罪、強迫勞動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發現使用童工的情況後不予制止、糾正、查處的;警察違反規定發放身份證或者在身份證上登錄虛假出生年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發現申請人是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仍然為其發放個體營業執照的——新法規規定給予這些人員記大過以上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濫用職權罪、怠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文藝、體育單位招用不滿16周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的情形,法規規定必須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並由用人單位保障被招用者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規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15日國務院發佈的《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同時廢止。

  浙江省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實施細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發佈的《禁止使用童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除國家規定的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允許招用的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外,下列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也不屬於童工範疇:

  (一)參加家庭勞動、學校組織的勤工儉學的;

  (二)利用寒暑假期從事無損於身心健康的輔助性勞動的:

  (三)尚不具備實施初級中等義務教育條件的農村未考入初中的滿十三周歲的少年,從事日勞動時間不超過六小時、無損於身心健康的輔助性勞動的。

  第(二)、(三)項所謂的輔助性勞動,是指體力勞動強度不大,無工級無定額的勞動。其使用的範圍、行業、工種崗位應當從嚴掌握,具體辦法由當地縣級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條違反《規定》使用童工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傷殘的童工應當負責治療,並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醫療終結後,經縣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用工單位或者個人一次性發給4000元至6000元殘疾補助費;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一次性發給16000元補助費;童工死亡的,發給童工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400元喪補助費和16000元至20000元的一次性經濟賠償費。

  第四條對違反《規定》使用童工的單位,每使用一名童工,處以3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第五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按照第四條所規定的罰款標準的三倍予以處罰。

  (一)因使用童工被處罰後,繼續使用童工的;

  (二)使用童工三個月以上的;

  (三)一次性使用童工三名以上的;

  (四)童工因工致殘的。

  第六條對違反《規定》使用童工並造成童工工傷死亡的單位或者個人,每死亡一名處以20000元的罰款。

  第七條對違反《規定》使用童工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予以處罰。被處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 內,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繳清罰款。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罰款票據,並將罰款按月上繳同級財政。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 律、法規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勞動行政 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對使用童工三次以上,經教育仍不改正,以及對造成童工傷亡事故不報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本細則由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執行。

  第十條本細則具體當用中的問題由浙江省勞動廳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細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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