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師談法律 (110)

「保氏格拉夫判例」(Palsgraf Precedent)

人氣 812

【大紀元10月8日訊】紐約州最高上訴法庭裁決的「保氏格拉夫判例」至今己經超過七十五年,是紐約州歷史上最優秀的大法官之一卡多索(Cardozo)最出名的民事侵權判例之一。該判例也是美國所有民事侵權教課書必收集的經典判例,所以筆者直接按原告姓氏翻譯,因為這判例在學習法律時,應受到像物理和化學定理髮現的科學家名字名定的定理一樣重要。今天就介紹該判例。

  原告在買了火車票後就在長島鐵路的月台上侯車。一輛火車靠站後,又啟動離站。兩位男士跟著列車後追趕跑步想搭上該車。其中一位按然無事搭上該己經移動的列車,但是另外一位拿著包裹的男士在跳上列車後,看起來要摔下來。車上的列車員開著門,伸手拉了他一把,月台上的另一列車員也在該男士背後托了一把。不幸的是那個男士挾著的用報紙包的包裹掉下來撞在鐵軌上。外表看不出包裹內的東西,但是那包裹內含有的炮仗爆炸。其爆破力推倒了月台另一端好幾十呎外的一台磅秤,該台磅秤倒下時壓傷了原告。本案就是原告求償案。

  本案在庭審時,原告勝訴。中級上訴法庭維持原判。紐約州最高上訴法庭多數法官意見推翻下面法庭的判決。大法官卡多索(Cardozo)執筆了意見書。

  大法官卡多索(Cardozo)在意見書中分析到:長島鐵路的列車員有過錯話,也只與挾著包裹的人有關,而與站在遠處的本案原告毫無關係。本案中那件掉下來的包裹也沒有預先給任何警告它是具有潛在危險。疏忽案一定要有涉牽到有侵犯一項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或者是權力。本案站在月台上的原告可能要求求償,如果她的安全受到故意的侵犯而受傷﹔也可要求求償,如果她受傷雖是受到無意的侵犯。但是,該受傷由合情理的人們(Reasonable Men)可想像到的不合情理之災難造成的。

  如果災難在一般人的警覺性下不可能被察覺到,那麼一個至少外表看來是無害的行為,儘管該行為碰巧是錯誤的,不應構成民事侵權。在每一個疏忽案中,肇事者須對受害者存在一種責任關係。也就是說原告必須證明那個過錯是針對她的,是侵犯她的權益,而不是對其它人的過錯。

  如果一個列車員在月台上被一堆看起來像是一捆報紙絆倒,結果那堆看起來是一堆廢物是一罐炸藥,那麼站在月台另一端遠處的乘客是否也應受到由這包外表看起來是沒危險的廢物所引起的災難的法律保護。這裡的肇事者是把炸藥留在月台上的人,而不是無意之中引爆的被絆倒的列車員。

  本案的原告把過錯(Wrong)和錯誤的行為(Wrongful)混為一談。在疏忽案中,原告須證明被告直接對她有過錯,而不是被告對其他人有過錯,或者被告的行為是錯誤的行為。在城市街道上颼快車是錯誤的疏忽行為,因這種行為不顧他人的安全。但是把同樣的行為放到了賽車場內,這種開快車的行為就失去錯誤的行為的一面,所以說錯誤的行為是相對的。

  但是這不等於說,一個人不需要對無意造成傷害的具有毀滅性的武器負責。一些行為,譬如說射擊對任何在射程範圍內的人都會造成迫進的危險,所以說,開槍者對所有的在射程範圍內的人都負有責任,不管是有意或者無意射傷。在這種情形下,如果子彈是針對A,結果射彎了,中彈的是B。開槍者仍然對B有過錯,因為這裡過錯是被定義為自然的或者有可能的。通常這些案例中的侵權者的意圖,被稱為己經從針對A轉移到B的身上去了。

  但是本案中的被告,不管是有意或者是無意地引起鞭炮爆炸,都沒有任何的意圖去傷害站在遠處等候列車的原告的安全。所以本案就不存在因果關係,原告所受損失是由不能夠預見的事件造成。由於被告對原告沒有過錯,所以被告不必向原告負責。

  後人在研究本判例時指出,大法官卡多索(Cardozo)在本案中給後人指出了兩項重要的法律理論。第一,求償的原告一定是要在禰為「危險區域」(Zone of Danger)內。也就是說,只有當原方在這一危險區域內受傷,方可起訴被告。第二,求償原告的受傷一定是要在合理的情形下可預見的 (Foreseeable),被告不須對不可預見的傷害負責。

  原案請查:Palsgraf v. The Long Island Railroad Co.,248N.Y.339(1928年)
(http://www.dajiyuan.com)

相關新聞
董克文律師談法律(99)
離婚時退休基金的分配
攜帶超過一萬美金過海關須申報
董克文律師談法律(104)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