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強 蘭芳: 楊天水案的庭前幕後

李建強 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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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9日訊】 2006年5月16日12時,經過三個小時的開庭,法官宣判:楊同彥(即楊天水)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 12年,剝奪政治權力4年。

 這個結果,我們在開庭以前就已經知道了,甚至在剛剛看到本案的卷宗的時候,就預測到了。但是作為辯護律師,當我們親耳聽到這個結果的時候,心裡仍然充滿了苦澀和悲傷。我們看著被告席上這個平靜的義人,看著他伸出的帶著鐐銬的渴望的手,就像看到殘酷的歷史本身。在明天的朝陽升起之前,他將作為推動歷史進步的代價再次沉入黑暗的牢底。

只剩下尊嚴

 我們曾三次會見過楊天水,在鎮江丹徒那座小小的看守所裡。

 從網上瞭解到,楊先生是北京師範大學歷史系的畢業生,

 90年代初曾經因為政治異議被判過10年,出獄之後,已是妻離子散,父母雙亡。2002年重獲自由之後,一如既往地為中國的自由民主事業奔走,多次被盯梢、騷擾、囚禁,直到

 2005年12月24日,聖誕節前夜,他再次遭到拘捕。

 我們是初次見面,但彼此相知,楊先生一見面,喜悅之情溢於言表。他對自己再次入獄並不意外,對坐牢,他有足夠的心理準備。

 「我這次寫了《十一是中華民主的災難日》,觸怒了他們。抓我坐牢,是符合他們的行為邏輯的。坐牢,是我們這代異議人士的宿命,如果沒有人坐牢,怎麼會有歷史的進步呢?」

 楊先生很平和的分析案情,對李建強律師說的他是因為有人出賣而被捕,並不以為然。他微笑著說,自己也包括很多異議人士都是當局的網中之魚,什麼時候收網,取決於當權者的意志和需要。

 第二次會見,蘭芳律師也參加了。楊先生提出增加一個律師做辯護,蘭芳就此成了楊先生的第二辯護人。我們告訴楊先生,案子將不公開審理,結果可能不會太好。楊問:難道會判我15年嗎?我們說,那不會,但是12、13年還是可能的。我們律師的想法是盡量爭取在10年以內,爭取七、八年。我們詳細討論了辯護策略,還給他看了一些控方證據的複印件。天水只是微笑,看上去對我們雄心勃勃的計劃並不抱多大希望。

 5月15日開庭前一天,我們再次會見他,天水這次很嚴肅,他看了我們的辯護詞,認為很有力,完全同意這個辯護思路。接著他談了三點:

1、希望辯護詞中加上國際法的內容,認為自己的行為符合約翰內斯堡原則。

2、估計可能判12至14年,不管判多少年,都不上訴了,自己身體不好,守所的條件太艱苦,受不了漫長的上訴期,而且對二審也不抱希望。

3、將拒絕回答法庭的任何提問,認為這次審判是非法的,是對自己的侮辱。

 他最後說,兩位律師,我現在除了尊嚴,還有什麼?我不能接受這種侮辱,我要在法庭上捍衛自己最後的尊嚴!

 這最後的話,讓我們為之動容!

機密案件

 2005年12月24日楊天水被拘捕,25日李建強受獨立中文筆會獄中作家委員會委託,與楊天水的姐姐楊桂香女士取得聯繫,楊女士給簽發了委託書。2006年1月14日趕赴南京公安局,得知此案由鎮江公安局承辦。15日趕赴鎮江交涉,鎮江警方告知此案涉及國家機密,不同意律師介入。1月16日獨立中文筆會發表抗議函,譴責鎮江警方違背法律程序關押楊天水。2月23日,鎮江公安局書面通知楊桂香女士楊天水因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被逮捕。在此後的一個多月的時間裡,我們和獨立中文筆會通過各種途徑瞭解楊案,4月15日,鎮江市人民檢察院通知律師介入並會見楊天水。4月17日李建強律師第一次會見了楊天水,4月30日看到了涉及楊案的主要證據複印件並拿到了起訴書。

 在卷宗裡,有這樣一份文件,抄錄如下:

江蘇省公安廳《關於密級鑒定的函》

鎮江市公安局:

 你局《關於確認楊同彥涉嫌顛覆國家政權案密級的請示》(鎮公局[2006]第 6號)收悉。鑒於楊同彥自2005年以來與境外「中國民主黨」組織及人員頻繁聯繫,組建「中國民主黨蘇皖籌備組」,策劃將來參加競選,改變共產黨一黨執政的政治局面,其行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公安機關現已對其立案偵查。依據公安部、國家保密局關於《公安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公法[1995]5號)第三條第二款第3項之規定,此案件已涉及機密級國家秘密,特此鑒定。

江蘇省公安廳保密委員會(章)

二00六年一月七日

抄送:廳國保局

  看了這份文件,李律師委實嚇了一大跳。原來鎮江警方1月份不讓律師會見並非虛張聲勢。案情涉及機密,那麼機密何在呢?看起訴書,裡面提到的「犯罪」事實,無非是四項:一、撰寫反動文章;二、參加趙紫陽治喪委員會和天鵝絨行動;三、組織中國民主黨蘇皖分部籌委會;四、接受兩筆海外資金。這些內容委實與機密無涉啊。那麼是不是卷宗材料或者此案的涉案人員涉密呢?我們百思不解,問有關辦案人員,人家也笑而不答。檢察院的21本卷宗,只移送了一本複印件,我們也只看到這一本。根據刑訴法,檢察院當然可以只移送主要證據複印件,如此說來,另外20本都是次要證據或者機密證據了?

 看完了這些材料,我們向法院發了一個書面的意見書,內容大略是:

 楊天水批評政府的言論只是他的價值判斷,是一種停留在意識層面的思想認識,其中顯而易見,並不包含推翻現政權的行動含義和功能。從常識看,發表文章的內容只能用來證明作者的思想觀點,而不能作為從事顛覆活動的證據,批判性言論上遠不是顛覆行為。起訴書將被告人發表的抨擊性文章作為他意圖顛覆國家政權的證據,在邏輯上不足以成立,而且有悖法理。

 楊天水擔任「趙紫陽治喪委員會」 榮譽委員,只是表達對趙紫陽先生的哀思,至多有思想認同,不具有任何顛覆國家政權的含義和實際功能。

 關於楊天水參加「天鵝絨行動」實在是一樁冤案,天鵝絨行動其實是某些海外民運人士為了造勢而嫁接趙紫陽治喪委員會的人氣搞的一場網絡政治遊戲。這個行動一開始就受到很多人的質疑,如今已經無疾而終,沒有發生與顛覆國家政權相關聯的任何實際效應。

 關於楊天水成立民主黨蘇皖分部籌備組,我們認為這只停留在組織準備階段,而且他是想在國家法律允許正式成立政黨以後再具體實施,這個作法並不違背憲法和現行法律,更不能構成犯罪。

 關於楊天水接受的海外兩筆資金,都是人道主義救助,沒有附加政治內容。沒有理由視為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綜合以上觀點,我們認為,被告人是一個不認同四項基本原則、不認同我國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政權架構的

 「持不同政見者」,而不是「圖謀顛覆者」。被告人的行為僅僅停留在表達自己的不同政見、對現政權進行評判這個層面,他思想上希望我國的政權性質發生變化,但沒有採取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去促進、完成這種變化,即沒有進入具體「組織、策劃、實施」

 顛覆現政權活動這個階段,這就仍然不能進入刑法管轄的範圍。被告人不能對「天鵝絨行動」負責,其組黨活動也僅僅停留在思想、理論準備階段,這些活動符合結社自由、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的憲法原則,不能說成是「罪行」,更不能認定為「罪行重大」。要求法院判決楊天水無罪。

 這是開庭前我們律師對楊案做的最後一次努力。看了我們的意見書,檢察官、法官分別和我們交換意見。檢察官說,我們不同意你把楊的各個行為分開來看,它們是一個整體。他的目的就是要推翻我們的政權,他的行為都是為這個目的服務的。檢察官最後還強調,他都要我們交出政權了(指楊天水列名各個省市政權和平交接委員會),還不是顛覆?

秘密庭審

 我們原來接到的書面通知是,5月16日9:30分在鎮江中院第一法庭開庭,開庭前一天法官要求我們8點到法院。

  5月16日7點40分我們到了法院,法官卻用車接我們趕往10公里外的丹徒法院,原來他們臨時改變了地點。在車上,法官說有些人在網上絕食。

 我們跟著法官進了大審判庭,居然不用過安檢。

 審判庭已經有了很多旁聽者,仔細查了一遍,大約60多位。蘭芳律師很詫異:不是說不公開開庭嗎?怎麼這麼多人旁聽?李律師說,他們估計都是秘密警察,江蘇省的所有管事的秘密警察大概都來了。

 公訴席上有三位檢察官,主訴官是一位女副檢察長。我們從屏幕上看到,審判長也是位副院長。

 9:00整,三位法官進入審判席,審判長敲響法錘:帶被告人。

 楊天水先生由兩位法警陪押,走進法庭,走向被告席。他儀態悠閒,邊走邊向我們點頭致意。

 審判長先作說明:今天是不公開審理,旁聽的都是參與此案的偵查機關的人員和公訴機關的人員,法庭紀律就不再宣佈了。被告人和辯護人是否有意見?我們都搖頭表示沒有。審判長核對當事人身份。

 楊天水回答:我叫楊同彥,筆名楊天水,1962年2月21日出生,我是獨立中文筆會的會員。 1991年南京市中院以反革命罪判了我十年徒刑。在你們看來這次是一場嚴肅的審判,在我看了就是對我的侮辱。該說的我都說了,從現在開始我拒絕回答你們的任何問題,我只回答律師的問題。

 審判長:你是何時收到起訴書的?何時被採取強制措施?

 楊無語。

 審判長(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名單。)你是否對法庭組成人員、公訴人申請迴避?

 楊無語。

 審判長(無奈的):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略,見附件)。

 審判長:公訴人訊問被告人。

 公訴人:你是否能夠向法庭真實回答對你的詢問?

 楊無語,偏頭不看公訴人

 公訴人:你在公安機關的陳述是否屬實?

 楊無語。

 公訴人(無奈的)審判長,鑒於被告人拒不回答問題,詢問結束。

 審判長:辯護人有無問題?

 辯護人李律師:有。楊先生,我們是您的辯護人,我們的職責是向法庭提出你無罪或者罪輕的事實和證據,請您認真考慮回答我們的問題。

 楊:可以。

 李:您寫的《十一是中華民族的災難日》等文章,想要表達什麼樣的主旨?

 楊:我的文章只表達我的見解,中共建政之後,並沒有兌現它實行民主的承諾,沒有推進民主政治建設。我的文章對此提出批評,並表達自己追求民主自由的理想。

 李:有無推翻現行國家政權的目的?

 楊:沒有。言論只表達思想。

 李:文章中您對中共進行了否定性評價,出於什麼思想基礎?

 楊:我是搞歷史的,對歷史和政治有自己的獨立見解,我對中共進行否定評價符合歷史事實。國際公約規定我有表達思想的自由和權利。

 李:你通過你的文章要表達什麼樣的社會理想?

 楊:孔夫子早就提出了大同社會的理想,我的社會理想是人道的、公平的、民主的社會,不存在政治迫害,一黨專政。

 李:起訴書指控你意圖顛覆國家政權,你是否認可?

 楊:那是笑話。李先生,你是搞法學的,那都是什麼邏輯?

 李:你是否參加了天鵝絨行動?

 楊:沒有。我只寫了一篇支持文章。

 李:這是個什麼性質的活動?

 楊:網絡政治遊戲。

 李:您是否與中國民主黨有組織聯繫?

 楊:沒有。

 李律師還問了一些其他的問題,然後檢察官開始舉證。整個質證過程楊天水不屑理睬,一言不發。李律師跟公訴人激烈交鋒。

 公訴人稱楊同彥寫了大量反動文章,李律師反對:什麼叫反動文章?標準是什麼?反動是政治詞彙,不是法律語言。要求法庭拒絕接受(後來的判決書中沒有出現反動文章的字樣)。

 公訴人提出公安部關於「中國民主黨」是敵對組織的證明,李律師強烈質疑:

1、這是一份程序不合法的文件,既然是「敵對組織」就應該會同民政部門取締,中國民主黨1998年開始就在各省申請註冊,但是公安部從來沒有取締過。

    2、將這份文件秘密下發到各級法院,作為對參加民主黨的公民定罪的證據,其一,這剝奪了公民的結社知情權,其二、有故意陷人於罪的嫌疑。

 公訴人舉公安部文件稱盛雪等人是「敵對分子」,李律師反駁:盛雪是加拿大籍華人,是我們獨立中文筆會的會員,她從來沒有被政府追究過刑事責任,一個外國人,如何就成了「敵對分子」?認定的程序和依據何在?

 李律師幾乎對所有公訴人提出的證據都予以否定。雙方唇槍舌劍,互不相讓。李律師提出的兩份證據,盛雪的證詞和民主黨章程,公訴人也以搜集程序不合法為由予以否定。李律師說,盛雪願意來出庭,但是上次人家父親病危,她人都到了北京機場,國安的人還是把她趕了回去,你們能讓她來出庭嗎?

 上午11時,開始法庭辯論。

 公訴人發表公訴詞,大意是,楊的行為從主觀和客觀上都符合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要件,楊利用電腦網絡發表文章,參加天鵝絨行動、組黨,勾結海外敵對勢力,破壞性強,影響極大,嚴重危害了國家安全,罪行重大,為維護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應予嚴懲。建議法庭在11年-13年幅度內量刑。

 楊天水進行了簡短的自辯:

 我的基本觀點是中國應該過渡到民主憲政上來,我們中國人民受到三種主義的危害,第三種就是馬克思主義和人民民主專政理論。我們至今不能擺脫它。

 然後由蘭芳律師發表第一輪辯護詞,核心觀點是:一、起訴書指控楊同彥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二、楊同彥的行為不符合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請求法庭判決楊同彥無罪。

 蘭芳律師強調:

 楊同彥(即楊天水)是政治異議者不是政權顛覆者,楊同彥的行為僅僅停留在表達自己的不同政見、對現政權進行評判這個層面,他思想上希望我國的政權性質發生變化,但沒有積極採取具體的行為去促進、完成這種變化,即沒有進入具體「組織、策劃、實施」顛覆現政權活動這個階段,這就仍然不能進入刑法調整的範圍。楊同彥不能對天鵝絨行動負責,其組黨活動也僅僅停留在思想、理論準備階段,這些活動符合結社自由、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的憲法原則,不能說成是「罪行」,更不能認定為「罪行重大」。

 蘭芳律師最後說:

 楊同彥在他的許多文章中表達了希望中國走向憲政民主社會的政治理想,這種理想簡而言之無非是希望未來中國實現:1、民主法治;2、權力制衡;3、人權保障。成為一個真正的現代國家。這些目標與我們黨和政府的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的目標並無多大矛盾。民主法治是實現和諧社會的必由之路,權力制衡是防止腐敗的苦口良藥,保障人權是黨和政府一再承諾和追求的長期目標。楊同彥提出的政治主張,具有其歷史的前瞻性和思想價值,應該成為我們國家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的動力和參考資源。

  「風物長宜放眼量」,「世界潮流,浩浩蕩蕩,順之者昌,逆之者亡」。這個潮流,就是民主的潮流。我們知道,歷史的進程雖然有反覆和曲折,但是民主政治作為歷史潮流卻是滾滾向前,不可阻擋。楊同彥先生作為一個有社會擔當和政治理想的知識分子,就像早叫的公雞,雖然驚擾了黑暗中酣睡者的好夢,但卻最終喚來黎明。對這樣一隻公雞,殺掉它,我們將愧對明天的朝陽。

 請合議庭考慮我們的辯護意見,秉承司法良知,做出經得起歷史檢驗的公正判決。

 蘭芳律師發表辯護意見的40多分鐘裡,法庭和公訴人認真傾聽,旁聽席上的60多名秘密警察莊嚴肅穆,鴉雀無聲。

 第二輪辯論,公訴人沒有提出任何新的觀點,李建強律師又從國際法的角度做了補充發言,李律師認為:根據約翰內斯堡原則,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必須嚴格限定為對國家安全產生即時的暴力的威脅,楊天水的言論和行為根本不符合這個標準。對楊天水判刑,違背了憲法和我國政府對國際社會的承諾,損害國家司法形象。

 12時左右,法庭辯論結束,楊天水最後陳述。

 他說:我們這是個帶著鐐銬的國家,所以我今天也帶著鐐銬站到了法庭上。我在看守所裡看到你們正在學習八榮八恥,那些內容荒唐可笑。我覺得,應該以實現民主憲政為榮,實行獨裁專政為恥。

 審判長不耐煩地打斷了楊的話,宣佈:休庭,20分鐘後宣判。

最後的花絮

 等待宣判的時候,首席公訴人慢慢踱到辯護席,對蘭芳律師說,你剛才讀的最後一段不錯,能不能給我再讀一遍?蘭芳讀到「楊同彥先生作為一個有社會擔當和政治理想的知識分子,就像早叫的公雞,雖然驚擾了黑暗中酣睡者的好夢,但卻最終喚來黎明。對這樣一隻公雞,殺掉它,我們將愧對明天的朝陽」時,這位女公訴人微笑著點頭,「好,愧對明天的朝陽,這句好!」

 宣判結束,我們走出法庭,看到四幾十輛閃閃發亮的驕車停滿了法院的院子,沒有要走的跡象。他們或許要在這裡開慶功宴了。我們要出去搭車回鎮江,審判長也是鎮江法院的副院長過來安排司機送我們回去。或許他們覺得,臨時改變了審判地點,送送我們也是應該的。

 我們吃過飯,上了去北京的火車,李建強律師的手機開始響個不停,路透社、美聯社、法新社、美國之音、自由亞洲、德國之聲、香港、新加坡、歐洲的各大媒體紛紛打來電話採訪,一個接一個採訪了4個多小時,直到手機完全沒有電了。

 楊天水被判12年重刑的消息在第一時間被全世界廣泛報道。

 第一次參與異議人士案件辯護的蘭芳律師在她的博克裡寫道:

 我的當事人楊天水先生,北京師範大學歷史系的高材生,曾因政治異議坐了 10年牢,這次又因為政治異議還要再坐12年。他是個多麼溫和、多麼有才華、有社會理想的人啊,人生有幾個22年 ?我們的國家為什麼要毀滅這些優秀的人才呢?

 她的感慨立即被刪除。

 李律師在他的日記裡只寫了6個字:

 國有病,天知否?

2006年5月 26日秘密庭審 ──原載《民主中國》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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