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支柱:異曲同工的黃靜案與孫英傑案

楊支柱

【大紀元7月19日訊】黃靜案耗費了當事人、政府和民間那麼多的人力、物力,結果是幾乎回到了受害人父母求助於互聯網以前的狀況,被告人姜俊武被法院一審判決無罪釋放。由於公訴案件受害人父母沒有上訴權,這一判決被改變的可能性已經很小。在反思的名義下,有別有用心的人指責「網絡暴民」,有自以為高明的人從所謂「維權戰略」的高度批評艾曉明等當初為黃靜案吶喊的不智,甚至有人直截了當地公開追問當初組織簽名要求公安局立案的徐建新是否準備向姜俊武道歉。

這不是反思,這是對黃靜案維權的反攻倒算。如真要反思,黃靜案值得反思的地方還真多:從程序法的角度看,對於導致黃靜體檢表、心臟切片等證據滅失的責任人應當如何追究責任?如何迫使他們供出證據滅失的真正原因?「無罪推定」如何才能不成為偽造、毀滅、隱藏證據的保護傘?法醫鑒定體制如何改革?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公安機關在上級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後是否應當迴避?強姦案的加害人一方有沒有資格以個人隱私的名義申請不公開審理?法院應當如何處理原告(或公訴人)、被告一條心的假訴訟?從實體法的角度看,約會強姦如何認定?猥褻至死與強姦無傷在定罪量刑上明顯的前輕後重是否需要通過修改立法來改變?本來可能無罪的交通肇事逃逸定罪的法理能否推廣到其他直接引起危害後果後見死不救的行為?如果沒有三年前開始的維權活動,這一切問題能夠如此清晰而集中地浮現在公眾面前嗎?

這許多問題並非黃靜案所獨有,只是因為黃靜案問題的集中和高曝光度才顯得那麼觸目驚心。黃靜案中比較有特色也特別需要關注的問題,我認為是法院應當如何處理原告(或公訴人)、被告一條心的假訴訟!我的印象中,只有去年黑龍江五大連池市法院做出的孫英傑訴於海江案判決才有同樣的問題。

表面上看,孫英傑案是民事案件而黃靜案是刑事案件,孫英傑案判定被告侵權而黃靜案判定被告無罪,這兩個案件似乎風馬牛不相及;但是在有訴無訟和違反常識上,兩個案件卻驚人地相似。

在孫英傑案中,原告孫英傑的指控被告於海江全都承認,在案件事實上雙方並無爭議,被告人不同意原告的地方只是無力的求情:別對媒體公佈「真相」,3萬元太多賠不起。在黃靜案中,公訴人起訴所認定的基本事實是由被告人所作對自己有利的事實構成的,連起訴的罪名也是無力而且不合常情的戀人之間的「強姦中止」。

在孫英傑案中,原告的教練和被告的教練是親兄弟,這種特殊的關係讓人們懷疑雙方對「事實」的無訟並非因為被告的誠實,而很可能是原、被告雙方串通起來為原告服用興奮劑醜聞解圍。在黃靜案中,因為警方原本不打算立案,人們懷疑公訴人想通過敗訴來達到不立案同樣的效果。

在孫英傑案中,法院建立在當事人雙方無爭議基礎上的事實認定十分離譜:一個成年的職業運動員,居然把從廁所裡撿來的東西偷偷給他所崇拜的人吃。(引自生活報2005年12月18日的報道)在黃靜案中,法院認定的事實也同樣違反常識:「熟睡中黃靜吐氣、噴唾沫、四肢抽搐,姜驚醒後問黃靜『哪裡不舒服』,黃未作答,姜便又睡。早上6時許,姜俊武離開黃靜的宿舍回到父母家。」(引自中國法院網2006年7月10日的報道)這難道是對待戀人的態度?學生宿舍的室友之間偶爾同住旅館一間房的陌生人之間也不至於如此冷漠吧?

曾有人用這樣的詞句形容孫英傑案判決認定的事實:「傻子偷了乞丐的錢包,被瞎子看見了,啞巴大叫一聲,把聾子嚇了一跳,羅鍋挺身而出,瘸子拔腿就追,瘋子說:『請大家理智些!』」在黃靜案中法院認定的事實也差不多是這樣匪夷所思。

雖然當事人雙方之間沒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在一般情況下確實是最好的證據和事實,但是當雙方之間本質上沒有爭訟而且雙方同意的所謂事實明顯與常識不符時,法院還應該認定他們提供的所謂「事實」並在這個「事實」基礎上做出判決嗎?法院應該給別有用心的共同導演充當馴服的演員嗎?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該怎麼做才能維護司法的權威?目前中國法律並無規定。我個人的看法是強制撤訴,並治他們一個蔑視法庭罪——當然得先立法。

(來源:新世紀)(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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