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支柱:异曲同工的黄静案与孙英杰案

杨支柱

【大纪元7月19日讯】黄静案耗费了当事人、政府和民间那么多的人力、物力,结果是几乎回到了受害人父母求助于互联网以前的状况,被告人姜俊武被法院一审判决无罪释放。由于公诉案件受害人父母没有上诉权,这一判决被改变的可能性已经很小。在反思的名义下,有别有用心的人指责“网络暴民”,有自以为高明的人从所谓“维权战略”的高度批评艾晓明等当初为黄静案呐喊的不智,甚至有人直截了当地公开追问当初组织签名要求公安局立案的徐建新是否准备向姜俊武道歉。

这不是反思,这是对黄静案维权的反攻倒算。如真要反思,黄静案值得反思的地方还真多:从程序法的角度看,对于导致黄静体检表、心脏切片等证据灭失的责任人应当如何追究责任?如何迫使他们供出证据灭失的真正原因?“无罪推定”如何才能不成为伪造、毁灭、隐藏证据的保护伞?法医鉴定体制如何改革?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在上级公安机关决定立案后是否应当回避?强奸案的加害人一方有没有资格以个人隐私的名义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原告(或公诉人)、被告一条心的假诉讼?从实体法的角度看,约会强奸如何认定?猥亵至死与强奸无伤在定罪量刑上明显的前轻后重是否需要通过修改立法来改变?本来可能无罪的交通肇事逃逸定罪的法理能否推广到其他直接引起危害后果后见死不救的行为?如果没有三年前开始的维权活动,这一切问题能够如此清晰而集中地浮现在公众面前吗?

这许多问题并非黄静案所独有,只是因为黄静案问题的集中和高曝光度才显得那么触目惊心。黄静案中比较有特色也特别需要关注的问题,我认为是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原告(或公诉人)、被告一条心的假诉讼!我的印象中,只有去年黑龙江五大连池市法院做出的孙英杰诉于海江案判决才有同样的问题。

表面上看,孙英杰案是民事案件而黄静案是刑事案件,孙英杰案判定被告侵权而黄静案判定被告无罪,这两个案件似乎风马牛不相及;但是在有诉无讼和违反常识上,两个案件却惊人地相似。

在孙英杰案中,原告孙英杰的指控被告于海江全都承认,在案件事实上双方并无争议,被告人不同意原告的地方只是无力的求情:别对媒体公布“真相”,3万元太多赔不起。在黄静案中,公诉人起诉所认定的基本事实是由被告人所作对自己有利的事实构成的,连起诉的罪名也是无力而且不合常情的恋人之间的“强奸中止”。

在孙英杰案中,原告的教练和被告的教练是亲兄弟,这种特殊的关系让人们怀疑双方对“事实”的无讼并非因为被告的诚实,而很可能是原、被告双方串通起来为原告服用兴奋剂丑闻解围。在黄静案中,因为警方原本不打算立案,人们怀疑公诉人想通过败诉来达到不立案同样的效果。

在孙英杰案中,法院建立在当事人双方无争议基础上的事实认定十分离谱:一个成年的职业运动员,居然把从厕所里捡来的东西偷偷给他所崇拜的人吃。(引自生活报2005年12月18日的报道)在黄静案中,法院认定的事实也同样违反常识:“熟睡中黄静吐气、喷唾沫、四肢抽搐,姜惊醒后问黄静‘哪里不舒服’,黄未作答,姜便又睡。早上6时许,姜俊武离开黄静的宿舍回到父母家。”(引自中国法院网2006年7月10日的报道)这难道是对待恋人的态度?学生宿舍的室友之间偶尔同住旅馆一间房的陌生人之间也不至于如此冷漠吧?

曾有人用这样的词句形容孙英杰案判决认定的事实:“傻子偷了乞丐的钱包,被瞎子看见了,哑巴大叫一声,把聋子吓了一跳,罗锅挺身而出,瘸子拔腿就追,疯子说:‘请大家理智些!’”在黄静案中法院认定的事实也差不多是这样匪夷所思。

虽然当事人双方之间没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在一般情况下确实是最好的证据和事实,但是当双方之间本质上没有争讼而且双方同意的所谓事实明显与常识不符时,法院还应该认定他们提供的所谓“事实”并在这个“事实”基础上做出判决吗?法院应该给别有用心的共同导演充当驯服的演员吗?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该怎么做才能维护司法的权威?目前中国法律并无规定。我个人的看法是强制撤诉,并治他们一个蔑视法庭罪——当然得先立法。

(来源:新世纪)(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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