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正毅涉開巨額假發票可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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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7日訊】已於21日再度被捕的前上海首富、農凱集團公司原董事長周正毅,涉嫌行賄和虛開增值稅發票兩項罪名,而此次周正毅涉嫌開出巨額虛假增值稅發票,這可能會令其被處死刑。

據《21世紀經濟報道》報道,周正毅此次以行賄罪和虛開增值稅發票罪的罪名再度被捕,一眾知情人士均表示一為情理之中,一為意料之外。

早在海鳥發展的唐海根被撤銷上海市政協委員資格的通報中,即已現出端倪,唐海根乃周正毅的得力干將,是周正毅之兄周正明的妻舅。 通報稱,唐海根涉嫌夥同周正毅,勾結他人,挪用SST大盈(600844)資金2.065億元,同時涉嫌重大行賄。

報道稱,周正毅的行賄名單中,可能包括原中銀香港副董事長劉金寶。周正毅收購「建聯通」所用17億貸款,正是劉金寶「主政」中銀香港時貸出,劉金寶因貪污受賄獲刑,其中有1478萬餘元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該報引述法律界人士稱,相較於周正毅上次獲虛報註冊資本罪和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的輕罰三年,此次的虛開增值稅發票罪則可輕可重,其最高刑可達死刑。

據大陸《刑法》規定,犯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將被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法律界人士指:「何為特別巨大,最高院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但是實踐中一般掌握類比,差不多500萬以上就算特別巨大。」

據法律界人士分析,之所以定虛開增值稅發票罪,是因為此罪雖然是單位犯罪,但是根據司法解釋和最高院的會談紀要,可以不追究單位責任,而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工商資料顯示,周正毅旗下的四個上市公司,其本人都不是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說,單位犯罪的罪名,難以追究周正毅的法律責任。

「但是虛開一罪就不一樣了,只要證明周是指揮者或者直接責任人,他就難逃其咎。」上述人士說。

2003年9月,因涉嫌虛報註冊資本和操縱證券價格被捕。2004年6月1日,再被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虛報註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同年6月26日,周正毅從上海市看守所被轉至上海市提籃橋監獄,折抵此前羈押時間,周正毅於提籃橋監獄坐監兩年,2006年5月刑滿釋放。半年多後於今年1月21日再被逮捕。

據報道,與周正毅案有關的上海市監獄局提籃橋監獄獄政處處長王爭鳴,於1月23日被有關部門「雙規」(在規定時間、規定地點交代問題)。而王爭鳴正是周正毅收押於提籃橋監獄期間,負責其案的專責小組、監獄工作組四個成員之一,有減刑、假釋權力。而另一成員,周正毅的管教俞金寶,已於早些時候被雙規。

至此,周正毅案牽扯層面不斷擴大,有關偵查仍然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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