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窗口:回歸後的香港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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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7日訊】(美國之音記者:亞微2007年11月16日華盛頓報導)很多人士都很關心香港主權移交後的情況,例如香港的司法制度是否保持了它以往的獨立性?律師執業是否完全不受政治因素的干擾?今天我們要請香港的執業律師介紹香港司法制度的概況以及香港主權移交後的一些情況。

*香港《基本法》確立“一國兩制”*

1997年,香港結束長達一百多年的英國殖民統治,主權移交中國。從此,香港成為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但是,除了外交和國防事務外,香港在其它方面基本上保持了港人治港的高度自治。在政治體制方面,香港沿襲了英國殖民統治時期行政、立法和司法互獨立的政治格局。在司法方面,香港繼續沿用英國傳統的普通法,原有的法律制度保持不變。在這之前,為了解決香港主權回歸問題,中英雙方簽署聯合聲明,確立了指導香港事務的憲法性文件《基本法》。

香港大律師張耀良指出,《基本法》明確規定香港實行“一國兩制”,這有著重要的意義。

他說:“當時,中國很多地方的法院都沒有開,法律也沒有,很多事情都沒有立法。所以,如果當時把中國大陸的法律運用到香港來,就等於是開玩笑。中國大陸的法律根本不能支持香港這樣的成熟的國際城市。雖然中國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明國家,但是,中國的法律制度差不多是世界上最年輕的,從1949年到現在也不夠60年,而且中間還有好幾十年處於停頓狀態。但是,香港的法律有差不多100年的歷史,因此,怎麼能用一個年輕而且不成熟的法律制度來取代它呢?這是根本不可能的。”

*大陸、香港法律制度各不相同*

張耀良大律師指出,中國大陸屬於歐洲的大陸法體系。鑒於香港和大陸在政治制度以及法律內容上的不同,這兩套法律制度即使在可見的未來也絕不可能融合在一起。

張耀良大律師說:“大陸很多方面的法律完全都沒有建立起來,比方說,他們法官的素質還比較差,這個連他們自己也承認。他們的律師受到制度方面的限制還很多。另外,法律的教育也不夠完善。所以,我認為,在可見的未來幾代,兩地還是分開各自發展自己的法律比較好。”

香港大律師何慧縈指出,雖然香港主權回歸後仍然繼續沿用普通法,但是香港的最高大法《基本法》超越其它法律之上。

她說:“雖然香港採用的是普通法體系,但是被稱為小憲法的《基本法》可以說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最高大法,任何法律都不能和它相違背。香港有立法條文,因此也就有成文法。香港的普通法體系還決定了我們有先例判決,因此,我們的法律受到案例法的約束。”

*全國人大常委會掌握最終釋法權*

《基本法》第2條規定,香港主權回歸後實行高度自治,並且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但是《基本法》第158條卻把《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交給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這給香港的終審權帶上了附加條件。香港大律師何慧縈認為,這是香港主權移交後香港司法制度最大的變化之一。

何慧縈大律師說:“這個規定從某種意義上說改變了香港的法律制度,從此法庭的裁決多了一層不確定因素。過去,如果有任何不明確的地方,都可以由法庭根據法律的規定和判決先例作出裁決。但是,現在,由於如何解釋《基本法》方面沒有明確的規定,使得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任何決定都有可能帶有政治目的。”

香港執業律師莊耀光認為,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是“一國兩制”的最大問題所在。

他說:“香港是普通法體系,國內是大陸法體系,而且是社會主義的法制,兩者有很大的不同。如果用國內的那一套來解釋香港的法律,你可以想見彼此是很難相容的。一般來說,中國不會去解釋香港的法律,但是有一些很重要的案件,人大常委會還是會用這個權力來解釋香港法律。”

莊耀光律師指出,根據普通法的要求,香港法庭必須對作出的裁決給予詳細說明,而大陸的法庭更重視結論;另外,香港的法庭獨立於行政機關之外,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卻往往帶有政治上的考慮,因此,主權回歸後的香港司法制度面臨政治干預的危險。

*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釋法引起爭議*

據莊耀光律師介紹,香港主權回歸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曾經三次對《基本法》作出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對《基本法》作出解釋是在1999年。當時,香港終審法院作出裁決,給予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居港權。但是,香港行政機關不接受這個裁決結果,於是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作出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推翻了香港終審法院的裁決。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年第二次釋法涉及的是香港普選權問題。當時,香港50多萬人為反對《基本法》第23條就國家安全問題立法舉行大遊行。為此,全國人大常委會自行對《基本法》作出解釋,否決了香港在2007年和2008年舉行全面普選的權利。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釋法是在2005年。當時,香港特首董建華提出辭呈。在香港政府的請求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曾蔭權的任期問題對《基本法》作出解釋,造成的結果是,曾蔭權只能接續董建華餘下的2年半任期,而不能再從頭開始坐滿5年特首任期。

*中央干預影響香港自治*

莊耀光律師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的多次干預不僅使人們對香港終審法院的終審權提出了質疑,而且對香港的高度自治以及民主制度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莊耀光律師說:“我們看到中央的干預越來越嚴重,越來越主動,這對香港自治有很大影響。我希望中央以後在處理香港問題時更加小心,不要這樣解釋《基本法》,而是要按照《基本法》的規定辦事。在有官司時,只有在需要到人大常委會去解釋時才去解釋,不要不根據《基本法》去解釋。”

*法庭的設置和職責*

上面我們談到,香港主權回歸後,香港的司法制度保持不變,繼續沿用普通法體系,但是香港的最高大法《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卻歸屬於在北京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我們還列舉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干預香港終審法院裁決的例子。那麼,您也許會問,香港的法官和律師的情況又如何呢?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首先來觀察一下香港的司法制度是如何運作的。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網站的介紹,香港的司法機構負責香港的司法工作,聆訊一切檢控及民事訴訟,完全獨立於行政及立法機構。香港的法院體系分終審法院,上訴法庭,原訟法庭、區域法院等。終審法院是香港的最高上訴法院,它聆訊包括來自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的民事及刑事上訴案件,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屬於高等法院。區域法院則包括家事法庭,它只受理一定限額之內的民事訴訟以及一定刑期之內的刑事訴訟。

在上述主要法院之外,香港還設立了最初級的裁判法院或審裁處,例如,死因裁判法庭、土地審裁處、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淫褻物品審裁處以及少年法庭等。

香港大律師張耀良介紹了這些法庭的不同職責。他說:“從刑事案件來說,所有的刑事案件首先要在香港的裁判法院出庭,裁判法院最高判刑不能超過3年,一般屬於不太嚴重的案件。平均來說,香港每年90%多的刑事案件都在裁判法院得到處理,其餘10%的案件大多在區域法院出庭審理,這些案件判刑一般不超過7年。更嚴重的,也就是7年到無期徒刑的案件則要到高等法院出庭審理。”

*律師隊伍的分類和作用*

另外,在香港以及許多英聯邦國家,律師隊伍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執業律師(solicitor),又稱事務律師,他們的主要工作是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建議,另一類是訴訟律師(barrister),又稱大律師,他們專門代表當事人出庭辯護。

香港大律師張耀良解釋說,“大律師”和“律師”並沒有地位上的差別,他們只是稱呼不同,而且各自分工不同而已。

他說:“律師在香港有兩種,一種是大律師,專門從事訴訟。另外一種是律師,律師也可以從事訴訟,但是他們出庭的權利有一個限制,那就是,他們只能在比較初級和中級的法院出庭,如果要到高等法院以上的法院出庭,例如到上訴法庭和終審法庭出庭,他們就必須委託我們代為出庭。”

香港執業律師莊耀光指出,大律師所處的位置使他們在維護法治方面比執業律師更勇敢。

他說:“大律師比較獨立,他們屬於個體戶,由於他們在國內沒有甚麼生意,因此說話就比較勇敢。但是,對歸屬於律師樓的執業律師來說,有些大的律師樓在國內有很多生意,因此他們的考慮往往會受到政府以及商業利益的影響,而且香港的律師樓有很多也跑到內地去做生意。在這種情況下,香港的律師樓在維護法治方面就沒有那麼勇敢,由於受到商業利益的考慮,他們在這方面的獨立性就受到一定的影響。”

*司法人員清廉受到好評*

張耀良大律師指出,香港有比較成熟和完善的法律制度,其司法制度的運作因此很健康。

他說:“香港的司法機關,也就是法官,他們非常廉潔,貪污腐敗在香港司法歷史上可以說沒怎麼聽說過。他們有非常高的專業書評,其中99%都是從律師行業委任來的,而且有很久的執業經驗。另外,香港的律師制度也很成熟,沒有受到政府的控制。律師有自己的工會,工會也有規範律師行為的規定。一般來說,律師制度的運作良好。我認為,香港公眾對香港的法律是有信心的,他們對於香港的司法以及法官也是尊重的。當然,這個尊重不是強迫來的,而是贏來的。”

另外,香港政府的律政司專門處理政府的法律工作,這個部門下設法律政策科、民事法律科、法律草擬科、刑事檢控科、國際法律科、以及國際法律科等部門。律政司有幾百名政府律師,代表政府提出訴訟和進行辯護。

*法官斷案保持司法獨立性*

香港大律師何慧縈認為,香港主權移交後基本上保持了司法的獨立性。她指出,獨立的司法制度意味著政府不能介入法庭的裁決,法官有依法作出裁決的自由,而且法官不受政治因素的干預,也不隸屬於任何政治黨派。

何慧縈律師說:“香港的法律制度迄今都保持了高度的獨立性,這對任何可信的司法制度來說都非常重要,對香港的法官們來說,他們可以在不用擔心政治干預的情況下依法自由地作出裁決。在這方面,目前香港的法律制度比中國大陸的法律制度佔有優勢。要促進法治,就必須保持司法的獨立性。幸運的是,香港仍然擁有,我希望還將繼續擁有司法的獨立性。”

*律師自由執業不受政治因素干預*

何慧縈大律師認為,香港主權回歸後,香港的律師依舊可以不受政治影響執業。

她說:“我們在香港從事律師這一行是非常幸運的,因為律師可以自由執業,而且不受任何政治黨派或者某一政治目的的驅使。正事如此,香港律師必須依法執業,他們不能有個人目的,也不能受任何政治組織的壓力。”

香港大律師張耀良在香港主權回歸之前就在香港執業。他和周圍的同行都認同,主權移交後的香港的法律制度基本上沒有甚麼變化。

他說:“我個人和我的同行大家都同意,基本上,香港的法律制度沒有改變。中國大陸也沒有特別干預香港的法律制度。香港的司法還是可以維持高度的獨立。香港律師也可以獨立工作,而且和97年之前的情況基本上沒有甚麼大的分別。我想,這種看法在國際上是得到公認的。”

*公民權利有待進一步改善*

香港執業律師莊耀光指出,法律行業很重要的一個目的就是保護公民的權利,因此在分析香港主權回歸後的法律狀況時,不能不談到公民權利以及人權的保障。

他說:“我們在1991年通過了香港的人權法案,對公民的權利有一個比較全面的保障。之後,我們又通過了幾個反歧視法案,包括反性別歧視、殘疾歧視以及家庭崗位的歧視等。但是,1997年以後,我們很難找到一些保障人權的法律。最近,香港主權回歸10年的時候,有一個反種族的法律草案現在被提交到立法會,但是這個草案寫得很差,在人權保障方面和10年前的反歧視法律相比差得很遠。所以,10年來,在人權保障方面,我們在制度上沒有進步,有些方面反而更倒退了。我們一直擔心,如果這個權利不能得到保障,不僅是法律制度,人民的生活也會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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