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授權書驗證需有效身份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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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9日訊】(大紀元紐約訊)駐紐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指出,部份中華民國僑民因無法親自回台處理自己的動產或不動產,需要授權在台親友代為處理,而向該處申辦授權書(Power of Attorney)或委託書(Letter of Authorization),卻因不諳規定,徒勞往返,特提醒僑胞注意應備文件。

依照該處領務作業規定,申請人必須先填寫一份「文件證明申請表」,並附上已填妥之授權書或委託書(申請人可自行備妥或使用該處提供的授權書式樣)、有效的中華民國護照正、影本各乙份(護照正本將在驗後退還申請人,影本由該處存檔)。

如果申請人只繳交護照影本者,則該影本須請公證人(Notary Public)證明「正本與影本相符合」(或「True Copy」)無誤。

該處表示,由於授權書內容常與財產處分有關,涉及人民重大權益,該處必須確認申請人(亦即授權人)的身份與授權書上以及其身份證件上所載各項事實相符,否則無法認證申請人在授權書上簽字。如果申請人的中華民國護照已經逾期,可先向該處申請換發新護照,並同時申辦授權書。如果申請人的中華民國護照已經逾期,但如能同時出示有效的美國護照或駕駛執照,則該處在經過核對申請人本人英文姓名、生日與上述美國護照上英文姓名、生日相符後,也可受理申請。如果申請人的護照遺失,則須先辦理遺失補發後,才可以申辦授權書。

該處指出,倘申請人僅持有效的美國護照,但無法提出中華民國護照、國民身份證(或載有中文姓名之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等中文身份證件(包括已逾期之上述證件),該處在無從確認其中文姓名的情況下,僅能接受申請人使用英文姓名,而無法受理申請人使用中文姓名及以中文簽字,以免授權書屆時不被國內機關接受,滋生困擾。因此,經文處呼籲,中華民國國民前往申辦文件證明業務時,最好先確認手中持有有效的中華民國護照或國民身份證,或至少可提出其他附有照片之中文身份證件。

台北經文處官方網站(網址:www.taipei.org)「領務」項下有各項有關文件證明的說明,如申請人仍有疑問,可於該處正常上班時間致電212-486-0088查詢(如電話忙線,則請留言或改以電子郵件consular@tecony.org查詢)。(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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