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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个资法三读 病历不得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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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12月15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为避免病历资料遭不当搜集,立法院15日三读通过《个人资料保护法》修正案,明订将病历纳入敏感性个资范围,除非是公务机关执行业务、当事人已公开、学术机构基于研究目的且揭露方式无从识别当事人、经当事人书面同意等状况,否则不得违法搜集,违者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百万元以下罚金。

新版《个资法》规定,有关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及犯罪前科的个人资料,视为敏感性个资范围,不得搜集、处理或利用。除了法律明文规定、公务机关执行法定职务或非公务机关履行法定义务的必要范围内,且事前或事后有适当安全维护措施、当事人自行公开等情况,不受此限。

提案修法的民进党立委尤美女表示,三读条文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损害他人之利益,而违反相关规定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万元以下罚金。◇

责任编辑: 韵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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