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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投保不赔 判定违宪…… 劳保死亡给付资格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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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台北报导〕大法官昨天给劳工一个新春礼物,大幅放宽劳工死亡给付请领标准,过去依台湾劳委会规定,劳工投保劳工保险后罹病死亡,若疾病是在投保前即罹患,即不予给付,但大法官认为此规定违反宪法保留原则,即日起不再适用,将来劳工只要是在投保期间死亡,不论何时罹病,其家属均可领取死亡给付。

本案因劳工黄茂富于八十九年间因肺癌合并脑、骨及肝转移死亡,其子黄中岳遂向劳保局申请死亡给付一二一万,但劳保局认为,黄茂富曾于八十年九月间退劳保,八十七年六月经医院诊断为罹患肺癌,且病情持续恶化后,才于八十八年七月任职于欣珀公司,再加入劳保。

台湾劳保局认为,黄茂富是在投保前即患肺癌,虽是在投保期间死亡,但死因属“停保期间发生之事故”,也违反“加保前须无患特定疾病”原则,依劳委会台七七劳保二字第六五三○及台七九劳保三字第四四五一号函规定不予给付,黄茂富之妻与子女,遂提出诉愿及行政诉讼,但均遭败诉,遂声请大法官解释。

大法官审议认为,劳保条例中并未规定“劳工因病死亡,得病时间须在投保期间”,但劳委会却以函令加以限制,属增加劳保条例所无的限制,违反宪法保留原则,此二函令不再适用,黄茂富家人将可领取劳保给付,台湾司法院秘书长范光群表示,这属对劳工有利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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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时报记者曾慧雯/台北报导〕台湾行政院劳委会表示,如果被保险人确有从事工作事实并依法参加劳保者,便可以申请保险给付,但如果经查证确无工作能力、事实而挂名加保者,则应取消投保资格,至于为因应大法官解释,劳委会除将停止适用七十七年及七十九年函示外,也将请劳保局依法查核被保险人的投保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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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福团体指国民年金法不符需求

〔自由时报记者周富美/台北报导〕老人福利联盟等民间社福团体昨天共同召开记者会,抨击行政院日前通过的“国民年金法草案”不符合实际需求,内容也错误百出,保障范围仅含括两百七十万人,若贸然实施,恐将造成更多老年人与经济弱势民众的沉重负担。

社福团体呼吁,新的行政团队不应实施漏洞百出、拖垮国家财政的“国民年金”版本,并应扩大现有劳保范围,将劳工眷属纳入,至于身心障碍者津贴,则应回归身心障碍者保护法规划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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