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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委员会审查通过劳保局组织条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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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十九日电)立法院法制与卫生环境及社会福利委员会,今天召开联席会议,审查通过劳工保险局组织条例增订第二十条之一条文草案,劳保局得依法设置劳工退休金业务处,办理劳工退休金收支、保管、滞纳金之加征、罚锾处分与强制执行等业务。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赖劲麟,上午向出席联席会议立委报告法案增订原委指出,劳工退休金条例在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经陈水扁总统公布,并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条例明定委任劳保局办理,劳工退休金收支、保管、滞纳金之加征、及其强制执行等业务。

他说,劳保局虽依法开办退休金收缴等业务,但目前仍无专责单位与领导干部,为顺利推展劳工退休金业务,遂有修正劳工保险局组织条例的必要,设置劳工退休金受任业务处,经研议后提出劳工保险局组织条例增订第二十条之一条文草案。

不过,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吴志扬(桃园县)提议,删除劳工退休金受任业务处的受任二字,台湾团结联盟党籍立委郭林勇(不分区),也不赞同增订条文中,有关业务处可设置二等或三等专员二十一人的文字叙述。

经在场立委大体讨论,受任二字删除,明定业务处可设置二等专员六人、三等专员十五人,劳保局组织法第二十条之一修正为:本局为执行受委任办理劳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滞纳金之加征、罚锾处分及其强制执行等业务,设劳工退休金业务处。

劳工退休金业务处置处经理一人、副经理二人、一等专员三人、科长七人、二等专员六人、三等专员十五人;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原额内派充之。

会议主席法制委员会召集委员、民主进步党籍立委林岱桦裁示,全案审查完毕,拟具审查报告交付院会讨论,但院会讨论前需经党团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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