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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推劳保年金化 投保满15年月领4千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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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素柔台北九日电)台湾行政院会今天通过与国民年金法草案配套的“劳工保险条例”修正草案,订出劳保年金化条文,预计2009年实施,未来劳工六十岁退休,只要投保十五年以上,就可依平均投保月薪领取劳保年金,依投保最低基本工资计算,可月领四千元以上,并可与国民年金并计年资。

此外,参考日本鼓励银发族重回职场,修正草案规定,符合老年年金请领条件而延后请领者,每延后一年,依年金给付标准计算后的金额增给百分之四,最多增给百分之二十。

行政院长苏贞昌裁示,此法案与国民年金法草案同属建构完善社会安全网的重大法案,各界关注,请劳委会积极向立法院朝野党团、劳工朋友及社会各界沟通说明,共同促成此法案与国民年金法草案同步优先完成立法,并做好相关配套措施及宣导工作。

“劳工保险条例”修正草案将劳工保险的老年、残障及死亡给付,改采按月领取老年、身心障碍及遗属年金制度,并建立普通事故保险费率调整机制,上午获行政院会后通过后,将送立法院审议。

依据修正草案,劳保年金保费仍依现制为月投保薪资的百分之六点五,每两年增加百分之零点五,上限为百分之十一;保险基金余额足以支付未来二十年保险给付时,不予调高。职灾保险费率改依行业别及上下班灾害分为两种,每三年调整一次,费率另由主管机关报行政院核定。

身心障碍者若终身不能工作,可比照年资十五年以上退休者,依年资领取身心障碍年金 (最低三千元),符合条件的眷属每人可再加领百分之二十五,但以加领百分之五十为限;若因职业灾害而致身心障碍者,另加发二十个月的职业伤病身心障碍补偿一次金。

此外,劳工六十岁退休,年资未满十五年者,可依平均月投保薪资计算,年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老年一次金给付。年资十五年以上者,得领取老年年金或一次金,年金依平均月投保薪资乘以年资,再乘以百分之一点一;或月薪乘以年资,再乘以百分之零点五五,再加计三千元,两者择优采计。

劳保年金实施时,已符合领取老年给付者,可选择依旧制领取一次金的老年给付,上限可领四十五个月。劳工退休请领给付年龄,劳保年金实施第一年为六十岁,第五年提高一岁,以后每两年提高一岁,至六十五岁为止。若六十岁后继续工作,最多可再加保五年,若领取一次金,上限则递延为最高可领五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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