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91岁老父呼吁营救被非法关押的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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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8日讯】前言:台湾籍李善桢先生,高龄91岁,于2006年搬回上海和女儿李耀华团聚,落叶归根,原准备由其女儿照顾他安度余生。但6月4日,其女李耀华和外甥女张轶博因炼法轮功之故,被半夜突然闯入的上海市徐汇区公安分局六一零国保及田林新村派出所数名警员,非法抄家并强行拘捕。至今,其女及外甥女二人已被非法拘留超过71天,目前仍被非法关押在徐汇区看守所。

自事发以来,李先生于2009年7月1日,按照中国正常法律程序,为其女李耀华申请取保候审,理由是她患有脊椎S型畸形,医生叮嘱提重物不得超过3-5公斤,不能久坐、久立等,此病后果会导致下肢瘫痪、大小便失禁。上海徐汇公安分局国保人员无视一位91岁高龄的台湾老人的疾苦,为营救女儿和外甥女四处奔走寻求协助,对李善桢先生提出的合理申请在法定时间内不给答复,并且也没有依法进行医学鉴定,以证实其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于7月15日无理拒绝一个公民的正当要求,使李先生本人和其女李耀华的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7月20日,李耀华的律师依法申请会见,但其会见的合法要求却遭到徐汇公安分局的拒绝。李先生为营救女儿于日前递书上海市公安局,向当局申诉其管辖的徐汇公安分局未依法处理其为女儿李耀华所提出的合法取保候审申请,并表示他们的公民权利已被侵害,要求当局督察部门进行审查,以下为其申诉书内文:

申诉书
申诉人:李善桢 男 91岁 台湾同胞
被申诉人: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申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上海市公安局沪公徐刑不保字[2009]0022号不予取保候审决定”

2.变更对李耀华的强制措施,依法淮予取保候审。

事实及理由:
1.我女儿李耀华已是63岁瘦弱多病的老人,设籍香港。因涉法轮功案,于6月4日被徐汇区公安分局拘捕,关押至今。她除长年患有胃肠疾病外,更患有严重的脊椎S型畸形病。远在1969年全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插队落户一片红的高潮中,就因为身患脊椎S型畸形属归残障人而被例外分发到上海号码机厂门市部人道照顾就业。数十年来,恪遵医嘱力避跌撞劳累、不久坐久立、提物不超过3公斤,并随时就医。尽人皆知,年届更年期妇女,其生理和病理规律,骨质日益疏松。李耀华被关押期间,自难有适当的医疗和自我护理的条件,因而很可能导致椎骨压迫和损伤中枢神经而造成下半身完全瘫痪、大小便失禁等严重后果。

2.申诉人李善桢是李耀华之父;长年患有冠心病、顽固性高血压、肾脏衰竭等疾病,两眼都已开刀、耳聋、听力视力极差,行动不便。2006年,在李耀华的安排下,我回到上海,决心在祖国温馨的大家庭里,安逸地度完残生。三年来,举凡生活、外出、就医等一切事,都要依靠李耀华扶持、照顾。李耀华被捕后,我的生活甚至生存,都受到了很大压力。诸如这三年间,我两次发高烧(39ºc以上)而昏厥;一次跌断(裂)4根肋骨;多次血压飙高而无法站立和行走;心绞痛等突发情况(有病历可查),若非李耀华及时送医施救,我可能早已枉死了。

3.基于上述情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和第60条规定,我于7月1日向徐汇区公安分局递送了取保候审申请书。7月16日我女婿张建功收到了徐汇公安分局田林派出所寄发的“沪公徐刑不保字[2009]0022号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通知书是7月7日签署、7月15日付邮寄发的。不予取保候审的理由是“不存在严重疾病”七个字。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鉴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情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李耀华于7月10日被宣告逮捕,我于7月14日第2次向徐汇公安分局递呈了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书中我请求对李耀华进行医学诊断和鉴定,迄今,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鉴定的程序]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对疾病的医疗、诊断和鉴定、都属于合格医师职责的范畴,任何无医师资格的人从事这些行为应是违法的。沪公徐刑不保字[2009]0022号不予取保候审的“理由”,既非出自医师,又无检验数值影像为依据,更无任何医院盖章认可,所以依法无效,因此请求撤销。并请求为李耀华立即进行医学诊断和鉴定,同时也期盼调查1969年李耀华因患脊椎S型畸形例外免予上山下乡、插队落户的事实,重新申查我为她取保候审的请求,以示人道照顾。

6.为什么“沪公徐刑不保字[2009]0022号通知书是7月15日付邮寄出的,但签署日期却是7月7日?为什么李耀准被宣布逮捕后,律师要求会见居然被“不准”?这是公然剥夺律师的权利,并实质阻断当事人聘请律师的一切功能和作用。

为什么律师依法为李耀华申请取保候审递件后的八、九天,律师被电话告知“应去检察院申请”而检察院却说“案子已回公安局,应去公安局申请”,使我们无法适从,究竟应向哪里申请?

为什么我7月14日向徐汇公安分局呈递的取保候审申请,并请求为李耀华进行医学诊断和鉴定,迄今没有任何回应?

许多事实,我认为我们当事人的公民权利已被侵害,故请求钧局督察部门进行审查。

敬呈

上海市公安局

李善桢

2009年8月10日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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