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鋼建:國際人權公約与中國憲法修改

杜鋼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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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府先後簽署國際人權兩個公約,特別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引起了國內外的普遍關注。一些人認為這是件不容易的事,一些人認為這不過是种外交姿態,還有些人認為事起突然,一時還難明真相。靜心思之,覺得此事應認真對待。

中國在轉型過程中發生的許多事,當時或許是權宜之計,但將歷史進程統貫起來看,卻往往可見其邏輯必然和歷史延伸。回想改革開放初期乃至80年代,官方和學界說及”人權”無不談虎色變。90年代以前”人權”被作為”資產階級毒草”中最具敏感性的標識。90年代以前學界的几次人權理論討論會實際是對”人權”的批判。人權虛無主義實際成為壟斷性國家哲學。這种情況到可以講人權,再到承認人權的普遍性,消磨了”文革”以後的二十年的光陰。在此期間,敢於直言陳說真理的人們,不知有多少為之付出過沉重的代价。

1992年中國政府發表《人權白皮書》時我曾講過從此人權虛無主義在理論上造成的障礙將被突破,學術界理直气壯地研究和宣講人權的日子將會到來。當時有的朋友認為過於樂觀。然而經過几年的努力,如今在大學講台和各种場合正面講解人權已不需要勇气。

在經過學術界”水治””刀治”的法治(法制)之爭、人權階級性与人權普遍性之爭、西方人權觀与東方人權觀之爭、專政与憲政之爭後,”法治國家”理論和普遍人權理論已然成為新國家哲學的重要組成部分。

無論實踐中的問題如何,至少從理論觀念上講簽署人權兩公約意味著從人權虛無主義到人權主義的轉變。正如人的行為方式的變化是從思維變化的方式開始的,國家行為的變化是從國家哲學的變化開始的。

中國的改革開放走到今天,舊的國家意識形態正在發生深刻變革,新的國家哲學正在逐步形成。接受國際人權准則便是新國家哲學基礎的奠基儀式。無論從理論轉向實際的道路還有多遠,一旦新國家哲學的基礎奠定以後,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國家形態的變革就會加速到來。

國際人權兩公約精神衝擊力還遠未被人們所認識,它終將衝決違逆人心的舊國家哲學。舊國家哲學的基石是反普遍人權論和人治論。一旦普遍人權論和法治國家論成為治國方略的指導思想,中國人民將同其他民主國家人民一樣迎來尊重人權、寬容异議的時代。國際人權公約中的人權主義、寬容主義、憲政主義、抵抗主義的精神將同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儒學真精神相結合,為新國家哲學的創立開辟道路。

特別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包含的國家哲學基石是不能忽視的。它表明依法治國的核心是依人權准則治國。國家權力和法律權力只有在符合人權准則時才具有合法性和權威性。依法治國必須是依良法治國。從中國先秦時期和西方古希腊時期開始,人們就已經公認法治是良法的治理。經過長期的探索,人們終於認識到衡量法律善惡的根本准則是人權保障。人權在理念上和邏輯上先於國家權力和法律權力而存在。在公民与國家的公共契約中已明确寫明人權高於國家權力和法律權力。即便國家處於緊急狀態,基本人權也不容取消。政府及其官員由公民納稅供養,因此政府和執政党需根据國民的意愿來選擇,而且這种選擇必須是定期的。根据人權是公約,選舉制度、代表制度、政党制度、司法制度和行政制度都需進行制度創新。人權体系的不可分割性決定了國家体系的不可分割性。從人權保障原則出發的改革將是整個國家体系的創新。

簽署人權兩公約不僅是對舊國家哲學的挑戰,而且也將是對舊國家實踐的挑戰。尊重人權依法治國要求對憲法和法律中不符合國際人權准則的條款進行修正。不管在批准簽約時會對兩公約有多少保留,但國際人權公約的基本精神終將要在憲法中得到体現。現行中國憲法离國際人權公約的差距人所共知。比如國際人權公約所規定的思想自由在中國憲法中沒有規定,不僅沒有規定,而且在序言和正文中多處否定思想自由。比如雖允信仰自由但卻要求全体國民信仰某個党派的唯物主義信仰。看看馬克思當年對普魯士憲法中邏輯矛盾的尖銳批評,號稱馬克思信徒的人們怎么可以公然重蹈馬克思敵人的覆轍。

人權公約對國家制度的挑戰還表現在結社自由上。中國憲法雖然寫入了結社自由,但憲法的序言和正文對此都有矛盾的表述,而國家制度實踐更不允許新政党的合法產生。在罷工自由、示威游行自由、出版自由、言論自由、新聞自由、遷徙自由等方面也都存在面臨國際人權公約挑戰,修正憲法和法律的問題。

當然,國家制度的創新會有一個過程,但從現在開始至少應有承兌諾言的意思表示。加入人權公約不僅要接受國際人權組織的監督,而且要在制度層面上建立人權訴訟的保障机制。至今中國憲法還沒有進入訴訟程序,還沒有成為法官判案的直接依据。在世界各國普遍存在的違憲司法審查制度,在中國還沒有建立。加入國際人權公約後建立這一制度的步驟應該加快。

普遍人權論為國家体系和國家制度的創新提供了基本价值和發展方向。法治國家論則為國家体系和國家制度的創新提供了形式框架和具体路徑。

要真正使普遍人權觀念深入人心還需要大力開發長期以來被扼殺的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儒家仁愛思想。國際人權公約中的許多重要的觀念和范疇是与中國儒家仁學思想相一致的。國際人權理念的普及將同儒家仁學精神的光复同時并進,以重构新時代的中國文化。

對中國來說,加入國際人權公約和接受國際組織監督是需要勇气和膽識的。然而,真正執行國際人權公約,認真修改憲法和法律中不符合國際人權准則的內容,更需要堅定的決心和毅力。人權兩公約同其他國際公約的法律地位有著重要的區別。兩公約應當視為國際憲法的构成部分。在全球一体化時代,國際憲法應當在法律体系上高於國家憲法和法律。特別對於中國來說,由於近几十年對人權的漠視,在政治生活和立法活動中缺乏人權理念,更需要依照兩公約全面修改憲法和法律。

根据國際人權公約修改憲法就不可避免地要調整憲法的指導思想。現行憲法序言和總綱中規定的一些指導思想和原則已明顯地不再符合現時代的發展要求。中國已經全面步入現代化建設時代,實現民主政治和憲政法治已是歷史的必然。憲法中規定的”四項基本原則”等指導思想和原則作為某個党派對其成員的要求是一回事,但將其作為全体公民必須遵循的行動准則和國家活動原則則不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精神。修改憲法必須將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憲法的指導性原則,作為舊時代產物的政治意識形態術語應當從憲法中去除。現行憲法從文字到內容都不合時代精神,有些原則和文字表述甚至与文革時期的1975年憲法相近,改革開放以來的許多思想和制度創新沒有在憲法中得到体現。憲法的指導思想應當是普遍人權論和法治國家論為基礎內容的新國家哲學,應當全面体現保障人權的新時代精神。

--轉自思想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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