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 婚後12天賠房賠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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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6月8日訊】一對夫妻結婚時辦理了婚前財產約定公證,豈料婚後12天婚姻就亮起了紅燈。南山區法院日前在審理這宗離婚案時,依據男女雙方婚前對財產的約定,依法將有關房產、汽車及10萬元現金判給女方所有。

南方都市報報道:去年5月,女子王某認識了某工廠業主郭先生,同年12月,雙方到王某的老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同時還申請了婚前財產約定公證。經當地公證處公證確認,當時雙方擁有的房產一套、金杯面包車一輛、現金10萬元歸王某所有。婚後不久,雙方因財產等問題發生爭議。後王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與郭解除夫妻關繫,並確認其對婚前公證財產的所有權。

由於雙方對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及其他債務沒有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如何分割雙方婚前財產。南山法院依據新公布的《婚姻法》等條款,並按照公證書所確認的事實,將有關房產、汽車及10萬元現金判給王某所有。

《婚姻法》關於婚前財產的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繫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繫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繫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被告律師:公證書疑點重重

被告方律師楊國平、魯尚君律師(廣東東方昆侖律師事務所)稱,這份財產公證書不明確且疑點很多:公證書上公證的是王某自己的財產,法院判給王某的財產卻是?Y的。而且?Y稱在辦理財產公證時,王某並沒有出示約定內容的財產所有權證明,這不符合辦理婚前財產公證辦理手續。

疑點一:公證書上的501房在訴訟狀中成了“201”

公證書上表明留仙居5棟501(價值為30萬元)為王某所有,而在訴訟狀中,王某將5棟501寫成了5棟201,價值30萬元寫成了價值14萬元,如果是王某購買房產,怎麼會連房號、價值都不清楚。經查明,留仙居5棟501繫廖某購買,而5棟201則為雙方共同居住,以?Y名字購得的集資房。

疑點二:公證書中的金杯面包車未見實物也未注明型號、車主

至於粵B﹒K0440金杯面包車是?Y以深圳朋友名義於婚前購買,?Y從沒有以任何形式表示過要將此車贈與或約定給王某。王某在公證書中約定她個人婚前所有的金杯面包車價值為13萬元,而?Y的粵B﹒K0440金杯面包車價值是11萬元左右。公證書中約定的王某的個人婚前所有的金杯面包車既沒有見車子,也沒有注明車的型號,車主為誰、由誰使用、維修、處分都沒有注明。王某憑什麼要求將粵B﹒K0440金杯面包車確定為個人所有。

■男方告白:公證時我不懂法律

因離婚財產糾紛弄得焦頭爛額的男方?Y,前天晚上拿著一堆的材料、證明資料找到本報記者。?Y告訴記者,在這起離婚財產糾紛案中,他是有苦衷的,自己在財產公證時並不知婚前財產公證的法律效力。

結婚時女方稱自己有房有車要求公證

?Y說,他在2000年5月與王某因業務工作關繫相識,後來王某失業,他就聘請王某為自己電子廠的業務員。不久兩人便開始同居,同年12月5日在武漢領取了結婚證。王某稱自己婚前便有房產(深圳南山區西麗留仙居5棟501號,價值30萬元)、金杯面包車(價值13萬元)、現金不動資產(10萬元)財產,要求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後兩人在武漢市江漢區公證處辦理了婚前財產公證。

公證時他並不清楚這意味著什麼

?Y告訴記者,當時他並沒有看過王某所說的房產、面包車等財產,而且在辦理財產公證時,王某也沒有出示這些財產所有權的證明,公證人也沒有講解公證書的法律效力。他並不清楚這份公證書意味著什麼,也沒有想過王某會騙他,他覺得既然是夫妻,就該恩愛過日子,財產公不公證都無所謂,沒想到婚後12天,婚姻就亮起了紅燈。

婚後12天被女方砸傷面部並趕出家門

?Y說,婚後的王某和婚前的王某判若兩人,2000年12月17日,他與王某因借錢給父母的事吵起來,喝醉了酒的他躺在沙發上,卻被王某用手機砸傷了面部,並被趕出家門。

女方私自轉走他的7‧5萬元存款

12月22日,他母親從湖南趕來深圳做兩人的調解工作,王某卻私自轉走他銀行賬上7‧5萬元存款。2001年2月,王某和她母親未經他同意私自將他婚前購買的價值2萬多元的家俱搬走。同年2月20日王某向深圳南山區法院起訴離婚和分割財產。

?Y離去前表情復雜地對記者說,在這場離婚財產糾紛中,因為自己不懂法律常識,為這份婚前財產公證書付出了很大的代價。雖已身心俱疲,但他還將繼續上訴,用法律來保護自己合法的權益。

■女方訴稱:我隻是拿回應得財產

在這起離婚財產糾紛中,原告王某依法得到了房產、汽車和現金10萬元,王某在起訴狀中稱自己是受害者,無法忍受這種痛苦無愛的婚姻生活,而?Y決意離婚,所以纔走上離婚這條路。

我將多年積蓄全部給了?Y並為他打理工廠

王某訴稱,自己與?Y於2000年5月份因業務工作關繫相識。當時王某所在單位拖欠?Y100多萬元貨款,為收回貨款,?Y多次找到她表白愛情。在?Y一再懇求下,她辭了職為?Y打理工廠,並不顧家人反對,與?Y正式同居。為解決資金短缺問題,王某將多年積蓄全部給了?Y,還四處籌借資金,全力支持郭的事業。兩人於2000年12月5日在武漢登記結婚,並同時辦理了婚前財產公證。可婚後,?Y完全變成了另一個人,完全沒有往日的柔情和憐惜,兩人矛盾激化。

婚後12天?Y離家出走並帶走值錢財產

王某稱,2000年12月17日,?Y突然離家出走,帶走了所有有價值的財產,並正式以“要親情不要愛情”為由提出離婚。?Y還慫恿其家人惡意挑撥離間,以達到離婚目的。王某稱,她多次與?Y商談,希望重歸於好,?Y不但不為所動,還認為她軟弱可欺,於2001年2月9日回家強迫她和母親搬走,並暴力相脅要她答應所有的財產歸?Y所有的離婚條件。王某在訴狀中要求法院判令她與?Y離婚,約定的婚前財產歸她所有。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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