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7月23日訊】 夫妻倆离婚案尚在上訴期間,丈夫破門而入強暴了妻子。苦不堪言的王女士最終向警方報了案。在夫妻關系尚未解除之前,強奸罪是否成立?丈夫能否成為強奸罪的犯罪主體?法院最后又如何判決?日前,記者遠赴四川南江縣,探訪了這起四川省首例“婚內強奸”案。
事件背景
1999年,法院一審判決王、吳离婚
南江縣上兩鎮農婦王某,1993年底經人介紹与吳躍雄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男孩。1998年7月,王以“性格不合”為由到南江縣法院提起离婚訴訟。南江縣法院于1999年10月9日,缺席判決王、吳离婚。在上訴期內,吳的父親替吳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吳也于2000年5月赶回父母家,此后吳、王分居,但他依然幫妻子干農活。
記者追訪
當事人羞辱難當,跳河被阻
2000年6月11日,天剛黑,吳躍雄來到王的住處,遭到王的拒絕。吳將王拖到臥室,強行要求發生性關系。王邊叫邊抓吳,吳怕鄰居听見,又將王拖到另一臥室,与王發生了性關系,此時是當晚11時許。次日凌晨7時許,起床后吳再次提出和好。王還是拒絕,吳便提出家產的處置問題。王說財產按法院的判決辦。自感“吃了虧”的吳此時生气了,他抓起家里的桌椅板凳就砸……王見狀也气極了,她跑去跳河,但被人拉住。上午10時許,王某跑到派出所報案稱:“丈夫強奸了我!”王某說:“我當時羞辱難當,最后想到了派出所。”
警方行動
現場取證,強奸既遂
上兩鎮派出所的辦案警官介紹說:“當時我們去了,現場提取了王被撕破的內褲,在她身上也查到了吳某的精液,据此判斷,強奸既遂。”6月14日,吳躍雄被警方刑事拘留。
對于這起并不复雜的案件,爭議的焦點集中在了兩人的特殊關系上。雖然一審法院已經判決离婚,但二審判決尚未下來,二人的婚姻關系仍然存在,吳的這种強行發生性關系行為的做法,究竟該如何處理,執法部門產生了不同的意見。
南江縣公安机關認為,從案情本身來看,王、吳感情已經破裂,吳采取暴力与妻子發生性關系,違背了婦女的意愿,不管是婚內還是婚外,他的行為已經构成了強奸罪的要素。所以公安机關在對此案偵查終結后,就以涉嫌強奸罪報南江縣檢察院批准逮捕。
法院判決
罪名不成立丈夫獲釋
對此,南江縣檢察院內部也有不同意見。意見一:吳的行為构成強奸罪。理由是:丈夫能夠成為強奸罪的主體。中國婚姻法明确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這一平等關系應當包括夫妻之間性權利的平等性,即夫妻雙方在進行性生活時,一方無權支配和強迫對方,即使一方從不接受對方的性要求,也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意見二:吳的行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丈夫不能构成強奸罪的主體。本案中,雖然王与吳的婚姻關系已進入訴訟階段,但案發時吳与王依然是夫妻關系。根据《婚姻法》的規定,合法的婚姻,產生夫妻之間特定的人身和財產關系,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間權利和義務平等的基本內容,雙方自愿登記結婚,就是對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諾。因此,從法律上講,在合法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不顧妻子反對,甚至采用暴力与妻子強行發生性關系的行為,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違背婦女意志与婦女強行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兩种意見激烈交鋒后,最終,第一种意見占了上風。南江縣檢察院以涉嫌強奸罪對吳躍雄批捕,并向南江縣法院提起公訴。
今年3月底,南江縣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判決吳躍雄無罪。法院認為:被告人吳躍雄与王某夫妻關系還處于存續期間,故其行為不构成犯罪,檢察机關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https://www.dajiyuan.com)
相關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