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元特稿】十億農民的命運

根据 黃鐘 《天啊!這就是我的祖國?》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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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來自城市和鄉村的兩個孕婦不期而遇,城市的孕婦對農村的孕婦說:我的孩子一生下來,就會比你的孩子高一等。

這只是一個故事,揭示了”人人生而這平等”的社會現實。造成這種不等的,是1958年的一紙《戶口登記條例》。

**********************農民,從1958年成了二等公民

農民是指沒有城市戶口的中國公民,是一種身分,不是一種職業。職業可以選擇,而身分卻是生死相伴,還要子孫世襲。如果不是考上大學、當了公務員或者軍官,農民就只能子子孫孫是農民。

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規定了中國公民有居住、遷徙自由;

1948年,中國投了贊成票的《世界人權宣言》宣稱: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也規定了中國公民有居住和遷徙自由;

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規定了中國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宣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也肯定了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958年1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從此,農民成了世襲的身分。昔日,他們遇到天下荒年的時候,至少還可以去逃荒要飯。如今,他們開始承受比要飯還悲慘的命運。

我們希望生活在一個自由、平等的中國裡,憲法和法律能夠給所有的公民平等保護,這既是政府的義不容辭的責任,也是文明社會的起碼要求。

**********************赤裸的歧視

美國憲法曾經可恥地規定,聯邦眾議員名額按照人口比例在各州進行分配,而各州人口數卻是按自由人總數加上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予以確定。

1982年修正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是:”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八倍於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

1986年修正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在第十四條裡還是這樣規定。

1995年修正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六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於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

還有數條法律有著類似的規定,還要讓我羅列出來嗎?

這就是我們憲法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更糟的卻是像我這樣的背井離鄉的農民。無論我們在城市生活了多長時間,都是”外地人”,無論遇到多麼地不公正,我們只能默默的忍受、只有無奈的呻吟,可我們一樣納稅,無法像當年的英國人那樣宣稱”無代議士不納稅”。因為按照現行的選舉制度,中國公民只能在戶籍所在地選舉和被選舉!一個在城裡出生的農民的兒女到了18歲,也許他們從來沒有到過父親的家鄉,卻只能在那裡才有選舉和被選舉權:這就是現行的選舉制度!這時,一萬人農民也不頂一個城裡人!

那一畝三分地成了農民的保留地。他們只有在圈定的”農民家園”裡才能夠享有有限的政治權利。請我們對照一下南非種族隔離的”家園理論”吧:

“所有班圖人在其保留地都有其固定的家園,他們進入其他地區或城區僅僅是暫時性質而且是出於經濟原因。換句話說,他們只是作為找工作的人員而不是作為移居者被允許進入的。班圖人一出保留地,也就沒有政治權利。”

**********************舉世無雙的國內簽證制度

93年前(1918年10月),一個湖南農村青年到北京大學圖書館任助理員時,沒有聽說他辦過什麼”暫住證”之類東西。

可是今天,一個湖南韶山的農民,如果到北京謀生,他的當務之急就是把暫住證辦下來。

一個農民如果離開自己的家鄉,在戶口所在地市、縣范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就必須申報暫住登記。但是一個城市居民到農村去卻不用辦理暫住登記。

按照戶口條例的規定,如果農民因私事離開常住地外出,居住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長時間或者辦理遷移手續;既無理由延長時間又無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地。

這就是國內護照制度,到期了就得趕緊續簽,如果審查通不過,你不自動離開,那就是非法居留,警察會將你拘押,送到收容遣送站,驅逐出城。

常住暫住,不是依據事實本身,而是根據法律的規定。你不想”常住”也必須”常住”,你不願”暫住”也只能”暫住”。法律能夠讓事實遷就自己,而不是實事求是。當年,南非的黑人無論在”白人地區”生活了多少代,只有”黑人家園”才是他們”永久的家”!

“身在祖國為異客”。一個農民離開了他的出生地,與到了異國他鄉有什麼不同?一個公民在自己的國家要辦”暫住證”,世界上還有哪個國家有這樣的法律和規定?

一個農村戶口的他或她,找了一個城市戶口的妻子或者丈夫,就只能一輩子”暫住”在一起?!這就是中國特色的婚姻自由?

《昆明市流動人口管理暫行規定》,”未取得《暫住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就業、生產經營場所;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外來人員就業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在沈陽市,如果不按規定申領《暫住證》就會被收容遣送。

中國流動人口為8000萬至1個億,申領暫住證的大約有4000萬人左右,以每個暫住證100元計,公安部門每年就至少可以收40個億!

如果一個新疆或者西藏貧困山區的農民來到北京或者昆明,花掉幾百塊錢的路費,首先要花200元把暫住證辦了,否則就不能租房,沒有房子住露宿街頭又是違法,就可以被收容並遣送回原籍,還要交一筆不菲的收容遣送費……他們一年的全部收入就這樣打了水漂!

南非當年的通行證法規定,黑人必須持有通行證才能找到工作,如果檢查時拿不出通行證,那就意味著罰款或者坐牢。

印尼1998年廢除了對中國移民隔離和歧視的”原住民”(pribumi)和”非原住民”(non-pribumi)的稱呼,而中國的城市仍然把中國公民分為本地人和”外來人口”。

1998年10月5日,我國政府簽署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規定”合法處在一國領土內的每一個人在該領土內有權享受遷徒自由和選擇住所的自由”。

我們也沒有理由忘記1954年憲法的承諾。

我們真誠地希望中國每一個公民都能夠自由、幸福和有尊嚴地生活。

**********************隔離與歧視:從孩子開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適齡兒童、少年到非戶籍所在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經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申請借讀”。

《北京晚報》消息,去年當地政府出資在石景山區為外來務工人員子女開辦正規學校,而且在該市還是頭一回。而目前這個區有外地人自己開辦的20所小學、1所中學,辦學條件與師資”極差”。

對辦學條件的審批制,看似為了保證辦學質量,卻使得很多孩子連聊勝於無的教育都難以享受。如果說政府為打工者的子女提供了接受義務教育的基本條件,”極差”的中小學校根本就不會有市場。打工者不想把孩子送到好的學校讀書嗎?

這與當年美國設立專門的黑人學校又有什麼不同呢?

我們流浪要飯的權力也要剝奪嗎?

在美國,窮人有露宿街頭的權力!

在舊中國,安徽鳳陽人”奴家沒有兒郎賣,背著花鼓走四方”。

根據國務院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二日發布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家居農村流入城市乞討或者露宿街頭生活無著的,就會被收容、遣送。

上海《新民晚報》2000年9月1日的一則報導:”從現在起到9月底,本市警方將出動100台巡察車輛,用於收容在街頭的流浪、乞討、露宿、賣藝等外來’三無’盲流人員,以維護本市的治安穩定和國慶期間的良好社會秩序。”

**********************流浪和乞討等同於違法!

除了流浪、除了乞討、除了露宿,他們還有什麼罪過?他們違犯了治安管理?沒有!他們涉嫌犯罪?也沒有!

他們中間也許有什麼江洋大盜,難道要”寧可錯抓一千不可放過一個”?如果他是一個天生犯罪人,把他驅逐回原籍,難道就會變成良民?或者殺人放火那也只能在農村?!

也許你不願意見到城市有貧民窟,可是那些年收入只有幾百元的農民生活的農村又叫什麼窟呢?!如果農村比這種狀態要好的話,他們會到城市來?

退一步說,如果我想漂泊四方,為什麼不可以選擇流浪要飯這樣的生活方式呢?

如果瞎子阿炳活在今天,在上海地鐵口拉著低沉淒涼的二胡小調,等待他的是什麼樣的命運呢?是被警察扔進收容遣送站!你將聽不到《二泉映月》的優美旋律!

城市居民失業了,還有一份救濟金。農民碰上天災人禍去領什麼?連一個公民在貧困潦倒時尋求社會救助的自由也要剝奪嗎?

“飢餓是什麼滋味,是苦是甜,對國家來說是無關痛癢的,它把挨餓的人拋進監獄,或是流放出去”?馬克思所批判是我們嗎?

一個農民,可能曾經為北京或者上海市政府交納幾十萬元的稅款,今年時運不濟破了產,被?y浪街頭,是沒有最低生活保障的,等待他的只有收容和驅逐!

一個身強力壯的小伙子因為從事城市政府限定的危險工種,不幸的事故使得他殘廢並徹底地喪失了工作能力,等待他的也是同樣的命運!

**********************在自己的祖國,自由遷徙有罪?

請看《北京晚報>>”法制週刊” 2000年2月16日這篇新聞報導:

“昨天(大年初幾?),當記者(沒有北京戶口者不能當記者)來到位於昌平北安河的市公安局收遣站,看到這裡出奇的冷清(嫌不熱鬧?),只有幾十人(在這裡過年的人太少?)等著被遣送(押送?)回鄉。可是就在幾天前,情形卻大為不同。副站長丁連江告訴記者,黃曆新年前這裡最多時有將近10000人(請問有幾個房間,每個房間要住多少人?),一天蒸窩頭就要5噸(還吃什麼?)。除夕夜,他們用火車送走了最後一批盲流,節前的一個多月,他們一共組織了123節火車車廂,遣送走16496人。記者了解到,去年是全市遣送盲流最多的一年,創下了歷史紀錄(成就?),達到149359人,出動警力9940人次,而在此之前,每年不過收容遣送4萬到6萬人(可以估算全一下國每年有多少人被收容遣送)。去年11月26日,這裡一天就收容了4167人,創下日收容的最高紀錄。(為什麼這一天會那麼多?)”

這14萬被拘押的人,有因為沒有暫住證或者身分證或者就業證,有在街頭流浪乞討的;有露宿街頭、生活無著的;有在北京市無合法居所、無正當生活來源的;有流落街頭無人監護的精神病患者或者智力嚴重缺損的;有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收容遣送的……

對進城謀生的農民來說,失業就是違法,沒有同情,沒有救濟,還要把自由搭上。

一個農民,昨天還在工作,由於今天就業限制法令的出籠,飯碗被砸了,已經沒有了”正當生活來源”,成了被收容遣送對象!我不知道有多少人這樣被逼到貧窮和犯罪的絕路。

如果被收容遣送,一個公民最長可能被剝奪多久的自由呢?

《天津市收容遣送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收容遣送站應當及時遣送被收容遣送人員,待遣時間從查明其身分或者戶口所在地之日起,本市的不得超過7日;外地的不得超過1個月,其中邊遠地區的不得超過3個月。”

《洛陽市收容遣送流浪乞討人員管理辦法》規定:”被收容人員留站待遣時間從查明身分和居住地之日起計算,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不得超過十五天;本省內的不得超過三十天;外省的不得超過六十天”。”已查明身分、居住地的下列人員,可適當延長留站待遣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一)經醫生證明,需觀察病情的;(二)流浪成性,屢遣屢返,需留站教育的。”第二十條規定”被收容人員住址不詳或確實無家可歸的,除繼續查詢外,有勞動能力的,可留站參加生產勞動和進行教育”。留站勞動多長時間?不知道!

洛陽市規定,”有勞動能力的,應當參加市收容遣送站組織的生產勞動”。我國政府1998年10月5日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任何人不應被要求從事強迫或強制勞動”。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最長也只能拘留15天;而刑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拘役的期限,最長也只能在六個月以下。而收容遣送卻可以剝奪公民的自由6個月以上!如果你抗拒,那是妨礙執行公務,還是違法!

按照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不能制定行政法規。

我國政府1998年10月5日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還規定:”合法處在一國領土內的每一個人在該領土內有權享受遷徒自由和選擇住所的自由”。

收容遣送打擊的就是遷徙自由和居住自由。

**********************農民就是天生的賤民?

如果我們翻開《北京青年報》、《北京晚報》,它們刊登的招聘廣告中常常有一條是要求”有北京市城鎮正式戶口”。

中國還有哪個城市不是這樣做的呢?

沒有人告這些媒體刊登歧視性廣告,也沒有人告用人單位進行歧視性招聘。

其實就是去告,也沒門!按照現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法院不受理公民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提起的訴訟,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只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為什麼一個中國公民在自己的國家沒有勞動的自由?我們不是說”生存權是首要人權”嗎?

難道真的就是弱者徹底無告嗎?

憲法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勞動法則肯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我國政府1997年10月27日正式簽署的聯合國《關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也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工作權,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其自由選擇和接受的工作來謀生的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來保障這一權利。”

這就說:用工單位要求應聘者必須具有某地戶口的做法是違法的,是對公民權的侵犯;地方政府的相關規定也是違法違憲的,是對公民權的侵犯。

因此,當一個公民感到自己的勞動權受到侵犯時,他就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不幸的是,法院對政府部門那些歧視性規定不能判決違憲。

亞當?斯密說:”一個窮人所有的世襲財產,就是他的體力和技巧。不讓他以他認為正當的方式,在不侵害他鄰人的條件下,使用他們的體力和技巧,那明顯地是侵犯這最神聖的財產。”

那些進城的人們謀生的人們,他們大都是出賣自己的勞動能力。而勞動能力如果不能賣出去,那就等於零。也就沒有麵包,不能租房,沒有在城市居留的資格……

馬克思當年挖苦諷刺資本主義社會是”天賦人權的真正樂園”—-因為工人可以”自由”出賣自己的勞動能力。中國農民進城想憑自己的智慧、體力、勤勞和血汗養活自己都不能,連要求資本家”剝削”的權力也沒有。

如果呆在農村,說我們沒有市場經濟意識;如果外出尋找工作,又會被稱為盲流。如果我們憑自己的能力進城找到工作又說是搶城裡人的飯碗!一句話,我們農民是二等公民,一切的一切都是我們的錯。

農民沒有去強迫誰必須僱傭自己,我們是靠自己的血汗和辛勞!難道這就叫搶飯碗?難道這也是罪過?我們沒有工作時,沒有保險沒有救濟金,我們生病時,如果沒有現錢,醫院不會收留我們,只能挨到油干燈盡的,……與其說我們是在打工,不如說我們是在玩命!

1892年美國的佐治亞州宣布僱傭自由黑人當排字工為非法。

2000年北京市限制沒有北京戶口的人當錄入員。

允許進城農民乾的,往往是為城市居民所不齒的所謂低賤工種,都與臟險累毒沾邊。難道農民就是天生的賤民?(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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