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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
【大紀元1月7日訊】(據台視新聞報導)鑑於目前產業發展趨勢多朝整併方向發展,但卻可能因相關規定限制,使企業合併後,還沒調整好,卻面臨到期還款壓力,金管會今(7)日宣布,將研擬相關草案,給予合併企業自合併、收購或分割基準日起算5年內,該銀行得以原授信額度總額為其授信限額,以調整經營結構。
金管會表示,企業於整併前所取得銀行之授信,但整併前後的整體銀行曝險並未增加,故明定公司因合併、收購或分割致銀行對其授信額度總額超逾本辦法草案之限額者,在契約到期時需依企業併購法還款,所以研議「銀行法第33之3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草案。
金管會指出,本辦法草案訂定是為配合行政程序,將2001年4月10日台財融(一)字第90903480號令「銀行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限額規定」改為條文式之辦法。
銀行局副局長林棟樑表示,現行企業併購法規定,因合併而使授信額度超越銀行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的授信限額規定時,須於契約到期時還款,由於業者向經濟部反映需要調整緩衝期,於是經濟部和金管會會商,研議此辦法。
但企業併購法另有規定,需從其規定。 (http://www.dajiyua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