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雪梅閻小同律師事務所專欄

H-1B及L-1新增加費用實施臨時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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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7日訊】今年8月13日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了第111-230公共法(Public Law 111-230),即2010緊急邊境安全補充撥款法案(Emergency Border Security Supplemental Appropriations Act of 2010),該法律包含某些H-1B和L-1費用增長的條款。根據此法律的規定,某些H-1B申請的費用將額外增加2,000美元,某些L-1申請的費用將額外增加2,250美元。這些新增加的H-1B和L-1申請費用的有效期從2010年8月14日至2014年9月30日。移民局於2010年10月6日公佈了政策備忘錄,對如何實施此新的費用提供臨時指導性規定(interim guidance)的發佈有關具體規定並且徵求意見。同時移民局還發佈了費用增長有關問答,對與此費用增長有關的常見問題進行解答。下面我將對移民局的備忘錄和有關問答的部份主要內容向大家做一個簡單介紹,供大家參考。
  
首先,這次費用增長只適用於首次遞交的H-1B或L-1申請和已取得該身份但需要更換僱主的申請。這些申請的僱主在美國僱傭50名或以上僱員並且50% 以上的僱員持H-1B或L-1簽證。為了實施此費用增長,移民局正在審核和修改H-1和L-1申請所使用的I-129表格及有關附表和說明以便收集此費用增長所需要的信息,目前還不知道新表格甚麼時候可以頒布使用。在新的表格頒布使用之前,移民局敦促大家在H-1和L-1申請信中標明新增加的費用對該申請是否適用並且在新增加的費用不適用的情況下提供有關聲明或支持文件。
  
移民局的政策備忘錄裡對新增加的費用所適用的僱主做出定義。根據移民局的定義,任何符合下列條件的個人、公司、組織等都在新增加的費用所適用的僱主範圍之內:任何在美國的個人、公司、組織等,僱用其他人在美國工作,存在僱主-僱員關係(有權僱用、支付、解僱、監督或控制該僱員的工作)並且擁有聯邦稅號(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
  
在計算僱員人數以決定新增加的費用是否適用時應當包括全時(full- time)和半時(part-time)僱員。在計算H-1和L-1僱員在所有僱員人數中所站的比例時應當包括所有在美國工作的僱員,無論該僱員的工資是在美國或國外支付,但持L-2簽證工作的人員不在此計算之內。
  
根據移民局的政策備忘錄,如果首次遞交或已取得該身份但需要更換僱主的H-1或 L-1申請在遞交時新的I-129表格還未開始使用,並且移民局無法根據所提供的信息決定是否應當收取新增加的費用,那麼移民局將不拒絕該申請而發出期限不超過30天的補件請求,要求提供證明不需繳納新增加的費用的證明。如果補件請求所要求的文件不僅限於決定是否應當收取新增加的費用所需要的文件,那麼移民局補件請求的期限可以多於30天。如果新的I-129表格並且已經開始使用,根據新表格應當繳納新增加費用的H-1或L-1申請沒有繳納此費用,那麼此申請將被拒絕。如果移民局在審核沒有交納新增加費用的某申請後決定該申請應當繳納此費用,那麼移民局將通過發出準備拒絕通知(Notice of Intent to Deny或NOID)請求補充文件。
  
此次新增加的費用(H-1 – 2,000美元及L-1 – 2,250美元)必須由僱主繳納。移民局建議僱主單獨寫一張支票繳納新增加的費用,收款方仍為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新增加的費用只適用於某些H-1及L-1申請,不適用H-1及L-1以外的其他簽證類別,並且不適用於H-1及L-1申請人的家屬的簽證(H-4和L-2)。
  
本文僅為有關法律知識簡介,不為本所法律意見。如需個案法律諮詢,請與張雪梅律師聯繫,電話:(770)457-5888,電子郵件:info@zylawyers.com, 網址:www.zylawyers.com, 地址:Zhang & Yan Law Offices, 2971 flowers Road South, Suite 265, Atlanta, GA 3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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