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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 新舊業主如何分攤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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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0日訊】(大紀元記者黃玉燕台灣台中訊)民眾在購置新屋時,房屋稅的分攤是依據買賣契約記載的立契日,為認定分擔的時點。立約日前的房屋稅,由賣方負責繳納,之後則由買方負擔。

台中地方稅務局說明,房屋買賣移轉所有權在當月15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份向買受人課徵,在當月16日以後,自次月份起,向買受人課徵。稅務局在收到買賣房屋契稅申報案件時,會主動以契約記載的立契日,對舊業主按月隨課開徵應負擔的房屋稅,減少納稅義務人對稅捐核算的疑義。民眾可洽詢:0800-086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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