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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兒少法限制媒體尺度 最高罰款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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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0年11月17日訊】(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灣綜合報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7日在立法院通過初審,其中有不少對媒體報導尺度具指標性的條文,如報紙不得刊載色腥羶圖片、親權事件當事人或關係人的姓名、網路分級等,最高罰緩高達10萬至50萬不等。

在修正條文中,明定報紙刊載內容的尺度,血腥、暴力、犯罪、吸毒或描述色情、猥褻、強制性交的細節及圖片都不得刊載。違反的業者將公布負責人姓名,及處以最高50萬元的罰鍰。

隨意可得的報紙,刊載羶腥圖片或文字描述超過兒少年齡層可接受的範圍,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立委楊麗環說,有些過度描述毒品、自殺、色情等新聞,及腥羶的照片,將會讓兒少容易產生模仿學習的效果,因此修定條文,嚴格禁止這些危害兒少身心健康的新聞報導及圖片。

另外,報紙常對父母爭奪子女監護權的報導中,將兒童的姓名刊載於文,尤其藝人爭取子女監護權,在訟訴審理期間,常是各家媒體追逐的新聞。草案規定報紙、網路等不得報導或記載遭遺棄、虐待、施打毒品、親權事件、刑事案件當事人或被害人的兒少姓名或其他資訊,違者可處3萬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草案同時新增網路分級規定,不得於網路散布或播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內容,違者最高可罰新台幣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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