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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需繳房屋稅 按使用情形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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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0年11月24日訊】(大紀元記者黃玉燕台灣台中報導)常有民眾對停車位是否繳納房屋稅提出疑惑。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停車位依地上建物停車位,或地下室停車位及使用情形的不同,有不同稅率課徵或免徵房屋稅。

該局指出,一般建物地上停車位要課徵房屋稅,有收費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核課,未收費者按住家用稅率1.2%核課。至於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停車位,供自用且僅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攤水電、清潔、維護費者,免課徵房屋稅;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或不作停車使用者,要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

地稅局表示,若地下室停車位的確供自用,請到稅務局填變更申請書可免徵,電0800-086969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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