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0年12月13日訊】(紐約訊)如果移民法否決了你的庇護案子;或者在你因沒有出席聽證而被遞解後,法官又拒絕了你要求重開案的請求;或者在另外一種情況下,法官沒有批准你取保候審的申請;在諸如此類的情況下,你又該怎麼辦?這時,上訴給移民上訴委員會是你下一步應該做的事。
就移民事宜而言,移民上訴委員會可以說是屬於最高行政級別的法庭。
在全美範圍內,上訴委員會既審查移民法官的判案,也為移民法庭指定相關的政策。對於遞解和以何種形式進行遞解豁免,移民法官應該遵從移民上訴委員會所做出的決定。
由移民上訴委員會公佈的以往判例,對移民法官在斷案時起到指導作用。實際上法官必須遵從判例中所述的規則。這些由移民上訴委員會以往做出的決定也對美國不同地區、不同司法機構在做決斷時起到規範作用,從而保持不同區域和不同法官在斷案時的一致性。
儘管如此,對於某些事宜,移民上訴委員會並沒有干涉的權利。例如:法官批准的自動離境需要的時間;已經被遞解出境者的上訴;由移民法官或庇護問話官員就申請者是否有「可信的恐懼」(CREDIBLE FEAR)做出的決定;審查預先假釋(ADVANCED PAROLE)申請;孤兒轉身份的問題等。
另外,對於某些情況如基於僱傭的移民簽證事宜,懲罰雇主,還有持有J-1(交流訪問學者)簽證的人申請豁免回母國居住兩年的事宜等,在國土安全部做出決定後,移民上訴委員會也不宜把其觀點強加給國土安全部。
國土安全部
順便說一下,國土安全部有執行移民法的責任;而移民上訴委員會和其下面的移民法庭則定義詮釋移民法。
行政申訴(ADMINISTRATIVE APPEALS)
行政申訴辦公室則有權利處理以下的申訴事由:移民申請被拒;基於僱傭移民問題的申訴;非移民簽證申訴,比如H-1(勞工類)、L-1(跨國公司內部人員調派)、K-1(未婚夫/妻)以及 J-1(豁免2年期)類的簽證;另外還包括對於雇主僱用無證移民的懲罰等。
最後,移民委員會審查法官在斷案中的錯誤,特別是在法律的適用上。國土安全部可以審查所有對國土安全部決定的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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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廉‧奧達世(William H. Oltarsh)律師畢業於哈佛法學院。在40多年的法律界生涯中,他分別供職於美國最高法庭、美國上訴法庭、第二巡迴法庭。他是紐約市律師協會成員,並曾任移民委員會秘書和國際人權委員會委員。現在曼哈頓第八大道494號開設律師事務所(Oltarsh & Associate PC),主要處理有關移民及國際商業法事務。聯繫電話:347-982-6105(中文)、212-944-9420(英文),中英文網站:www.oltars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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