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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上诉委员会

文/奥达世律师   
2010-12-13 23:04 中港台时间|2011-08-18 21:5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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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0年12月13日讯】(纽约讯)如果移民法否决了你的庇护案子;或者在你因没有出席听证而被递解后,法官又拒绝了你要求重开案的请求;或者在另外一种情况下,法官没有批准你取保候审的申请;在诸如此类的情况下,你又该怎么办?这时,上诉给移民上诉委员会是你下一步应该做的事。

就移民事宜而言,移民上诉委员会可以说是属于最高行政级别的法庭。
  
在全美范围内,上诉委员会既审查移民法官的判案,也为移民法庭指定相关的政策。对于递解和以何种形式进行递解豁免,移民法官应该遵从移民上诉委员会所做出的决定。
  
由移民上诉委员会公布的以往判例,对移民法官在断案时起到指导作用。实际上法官必须遵从判例中所述的规则。这些由移民上诉委员会以往做出的决定也对美国不同地区、不同司法机构在做决断时起到规范作用,从而保持不同区域和不同法官在断案时的一致性。
     
尽管如此,对于某些事宜,移民上诉委员会并没有干涉的权利。例如:法官批准的自动离境需要的时间;已经被递解出境者的上诉;由移民法官或庇护问话官员就申请者是否有“可信的恐惧”(CREDIBLE FEAR)做出的决定;审查预先假释(ADVANCED PAROLE)申请;孤儿转身份的问题等。

另外,对于某些情况如基于雇佣的移民签证事宜,惩罚雇主,还有持有J-1(交流访问学者)签证的人申请豁免回母国居住两年的事宜等,在国土安全部做出决定后,移民上诉委员会也不宜把其观点强加给国土安全部。
     
国土安全部

顺便说一下,国土安全部有执行移民法的责任;而移民上诉委员会和其下面的移民法庭则定义诠释移民法。

行政申诉(ADMINISTRATIVE APPEALS)

行政申诉办公室则有权利处理以下的申诉事由:移民申请被拒;基于雇佣移民问题的申诉;非移民签证申诉,比如H-1(劳工类)、L-1(跨国公司内部人员调派)、K-1(未婚夫/妻)以及 J-1(豁免2年期)类的签证;另外还包括对于雇主雇用无证移民的惩罚等。

最后,移民委员会审查法官在断案中的错误,特别是在法律的适用上。国土安全部可以审查所有对国土安全部决定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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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廉‧奥达世(William H. Oltarsh)律师毕业于哈佛法学院。在40多年的法律界生涯中,他分别供职于美国最高法庭、美国上诉法庭、第二巡回法庭。他是纽约市律师协会成员,并曾任移民委员会秘书和国际人权委员会委员。现在曼哈顿第八大道494号开设律师事务所(Oltarsh & Associate PC),主要处理有关移民及国际商业法事务。联系电话:347-982-6105(中文)、212-944-9420(英文),中英文网站:www.oltars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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