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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離婚常見問題解答

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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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0年12月06日訊】據德國官方2008年的統計,德國華人中的單身貴族占華人總數將近53%,結了婚的占34%,離婚的占13%。在異國他鄉,不論是異族通婚還是有一個說自己母語的生活伴侶,都會面臨很多結婚前沒有想到的問題,巨大的生活壓力、文化衝擊、不同的思維方式直到教育孩子的方式都可能成為感情破裂的導火索,不得已之下有的人走上了離婚的路。

雖然在德國結婚不容易,但是相對來說,離婚更為複雜。結婚前的財產當初是誰的,離婚後還是誰的,但是結婚以後得到的或置辦的財產,包括房子、儲蓄等共同財產,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繳付的包括養老金保險在內的多種保險金都得重新分配。孩子的撫養權、撫養費、探視時間也經常是引起爭論的話題。離婚後一方是否應付給另一方撫養費,應付多少等等,這些問題處理不好都有可能帶來災難性的後果。

下面是幾個常見的有關在德國離婚的問題:

• 涉外婚姻應該在哪裏離婚?中國還是德國?

答:按照德國法律,只要離婚雙方的主要居住地(Hauptwohnsitz)在德國,無論婚姻在何處締結,也無論兩個人甚麼國籍,都可以在德國離婚。如果雙方都是德國籍,但是定居在中國,那麼按德國法律他們也可在德國離婚。按照中國法律,只要離婚雙方有一方是中國公民,那麼就可選擇在中國離婚。

例子:十年前,王琳和李強在中國結婚,之後來到德國。李強取得了德國籍,而王琳仍持中國護照,擁有德國長期居留。兩個人在申請離婚時都居住在德國。應該在德國離婚還是中國?

答:德國和中國都可以。

• 若按德國法律離婚,需分居多長時間才能辦理離婚手續?

答: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那麼分居一年後就可辦手續。如果一方同意,而另一方不同意,那麼要分居三年後才可離婚。

分居並不意味著一定要搬出去住,在一套單元房中也可以分居,即分開居住,雙方不只是分床睡,而且不一起吃飯,一方不為另一方做飯,洗衣服等。但是法庭上,法官幾乎從來不過問細節,而只是簡單地詢問一下甚麼時候開始分居的。

因為法律規定,到離婚的那一天,分居要達到一年或三年,所以一些家庭法庭允許在分居期限到期之前兩個月時提出申請,因為從申請到真正離婚還要有最少兩個月的時間。

• 在德國離婚是否必須通過法院?

是的。德國離婚法不承認協議離婚,法律規定「只有在婚姻一方或雙方申請、由法院判決後,才能離婚。」換句話說,在德國,即使雙方已經就財產歸屬、孩子撫養權等問題達成了協議,也不能去婚姻登記處(Standesamt)離婚,而是必須通過法院。而在中國,只要雙方同意並就相關問題達成協議,就可按照婚姻登記程序辦理離婚登記,而不需通過法院。

• 在德國離婚是否必須請律師?

是的。可以雙方各請一個律師,也可以共同請一個律師,這就要看情況而定了。法律規定,提出離婚申請的一方需要委託律師,如果雙方已經在私下裡就財產分配和孩子撫養權等達成共識,那麼另一方就沒有必要再請一個律師。律師費按規定由雙方分擔,也可內部達成另外的協定。

如果離婚雙方就上述問題無法達成一致,那麼每人都需要請律師,當庭辯護,讓法官來決斷。當然,請兩個律師的費用比合用一個要高,但是為了爭到自己應得的權益、避免日後再起爭端,花錢請律師還是值得的。

總的來說,德國法律更趨向於保護婦女兒童的權益,比如,大多數母親因為要養育孩子無法全職工作或無法全身心投入工作,通常工資比男方低。有的母親乾脆做了家庭主婦,沒有任何收入。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規定,離婚後男方應付給女方數目不等的撫養費,而且在婚姻期間雙方交的養老保險在離婚時應平分,所以離婚通常對於男方來說是非常「昂貴的」。這雖然保護了女性的權益,但也使一些男士在結婚殿堂前望而卻步,無形中增加了未婚生子和單親家庭的幾率,日後可能引發更多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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