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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小失大 偷30元罰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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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苗栗縣竹南鎮吳姓男子,路過1家文具店,趁老闆進廚房時,偷走櫃檯上的零錢30元,被老闆發現報警扭送法辦。案經檢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苗栗地院判處拘役20天,如易科罰金,須繳納2萬元,可說偷雞不著蝕把米。

29歲的吳姓男子,98年12月12日見竹南鎮延平路文具店陳姓老闆進入廚房,偷走放在櫃檯上的30元零錢,老闆發現報警將他送辦。

檢察官調查,吳姓男子曾在同一條路上的電腦公司學電腦,98年11月2日中午,見教室座椅上放置1只皮包,意圖行竊,被購物返回的主人李姓女子發現,報警將她查獲,沒有得逞。未料1個多月後他又再犯,檢察官向法官求處拘役20天。

法官依檢方求刑,依竊盜罪判處拘役20天,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天,要繳納2萬元罰金。得手30元,繳2萬元罰金,得不償失。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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