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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界認違憲 業者盼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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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林美芬、黃宣弼/台北報導〕北市府將針對大型廣告物,收取設置許可費及景觀影響費,有廣告主及學者認為無異多剝民眾一層皮,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許惠峰懷疑市府缺錢缺得兇,才設法廣收規費。

*學者質疑 北市府巧立名目*

許惠峰認為,當初蓋大樓時,建商已繳交相關營建規費及稅金,不該多收景觀費。台北市不動產代銷公會理事長王明成表示,將儘快邀集業者討論,了解草案內容並研究如何因應。王明成直言,市政府這種作法,增加業者及消費者的成本,有「巧立名目」之嫌。

許惠峰也認為,景觀費的收費標準很難劃分,如果審議委員會通過後,就可以設廣告看板,沒通過是不是就無權裝看板?還是多繳點錢就能裝?這些細部規範市府應說明清楚,如讓市府有太多裁量權,可能會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海悅廣告總經理王俊傑也說,政府在提出這項收費條例的同時,一定要有完善的配套及認定標準出來,不要留下模糊空間給公務員無限上綱的權力。

但有法務部官員主張收取設置許可費及景觀影響費合憲,理由是人民的所有權具有「社會性」,也就是政府可依法設定若干限制。

而且,都市景觀是都市計畫一環,市府依憲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有權自訂規範,憲法第一一八條「直轄市地方自治條款」,授權直轄市政府自訂自治條例,另外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直轄市自治事項條款」第一項第六款也明定,市府可自訂都市計畫及營建事項。

營建署都市計畫組副組長廖耀東也表示,依照地方制度法,台北市政府若要針對大型廣告物收取設置許可費及景觀影響費,只要議會通過就有法源依據。至於景觀的範圍,只要是在路上看得到的,都算在景觀的範圍內。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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