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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 大有看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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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1日訊】(大紀元記者徐乃義中壢報導) 桃園縣政府自95年起執行違規廣告物大執法,強力拆除懸掛或張貼的違規廣告,原先路燈桿限制只能懸掛非營利性廣告造成民怨,經過民眾建言,修訂『桃園縣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物管理辦法』,只要民眾提出申請書,經由執行機關(各鄉鎮市公所)審查,即可懸掛營利性或非營利性廣告物,對於有廣告需求的民眾,又開了一扇大門。

負責擬訂辦法的桃園縣環保局表示,期望日後需要廣告宣傳的民眾都可合法提出申請,讓各種行銷推廣活動能夠廣而宣之,同時兼顧環境市容整潔,不再看到沿著公路插滿旗幟、妨害交通、影響市容的亂象。

桃園環保局長陳麗玲說明,在車水馬龍的路橋或圍牆上所懸掛的紅布條或旗幟,一向容易被取締開罰,雖然醒目但易被拆除,得不償失,在縣內要道或熱鬧商圈的路燈桿,選擇適當的路段開放民眾懸掛羅馬旗,尺寸整齊劃一且設計優美的宣傳旗幟,同樣可達到宣傳效果,不但能美化市容,更可為鄉市鎮公所帶來可觀的規費收入。

陳局長說,目前十三鄉鎮市都有開放路段,路燈桿多設立在車水馬龍的要道上,是理想的宣傳管道,也是政府的便民服務,以龍潭鄉中正路為例,去年全年羅馬旗的使用費收入達40萬元,相對也減少拆除廣告的人力,對於公所與民眾來說,是雙贏的作法;環保局建議民眾,各鄉鎮市公所訂定的使用費一幅150元至200元不等,一桿以雙幅計算,須另付保證金每幅新台幣五百元。

廣告物於許可期限屆滿之日自行清除完畢,並經執行機關勘查屬實者,無息退還保證金。申請人逾期未清除廣告物時,由執行機關代清除之,其清除費用由保證金扣抵。若民眾有廣告需求,詳細辦法請洽詢各公所。(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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