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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將撞人逃逸 判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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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8日電)1名計程車駕駛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不慎撞上前方倒地不起的機車騎士後逃逸。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以業務過失傷害罪和肇事逃逸罪,判刑駕駛7個月。

高院最新公布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子於民國97年11月間凌晨,騎乘機車搭載吳姓女子,2人騎經台北縣淡水鎮關渡橋機車引道時,機車不慎擦撞安全島倒地。吳女因身體疼痛,倒在汽車外側車道無法起身,友人因而在路旁幫忙疏導後方車輛。

後方駕駛計程車的韓姓男子,因未注意躺在外側車道的吳女,也沒看到吳女友人揮手示警,不慎擦撞吳女右肩及臉部,導致吳女安全帽護目鏡彈出,臉部受傷。韓姓駕駛撞人後逃逸,遭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逮捕。

法院一審時,法官認為,被告開車時疏於注意車前狀況已有過失,且肇事使人受傷後,竟駕車逃離現場,法治觀念明顯偏差,並審酌犯後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以業務過失傷害罪和肇事逃逸罪,判他有期徒刑7月。被告不服,提出上訴後,仍遭高院駁回。

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業務過失傷害為二審定讞,因此本案僅肇事逃逸部分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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