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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牌照稅繳納4/30止 5/2前繳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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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 28 日電)財政部賦稅署表示,99 年牌照稅繳納期限至 30 日止,超過 2 天就要加徵滯納金,換言之,5 月 2 日晚間 12 時前,還可利用便利商店、信用卡、晶片金融卡等繳款不會受罰。

賦稅署說,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2日按其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至15%)。

賦稅署提醒一時疏忽逾期繳納的納稅義務人,在 5月 2 日晚間 12 時前,仍可利用便利商店、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及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納,不會被加徵滯納金。

賦稅署指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28 條規定,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 1 倍罰鍰。

納稅義務人如未收到繳款書,應儘速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監理機關申請補發或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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