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蘇泰安嘉義報導)嘉義縣環保局執行環保署所訂定「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公私場所應設置或採行規定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責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管理好,以維護良好空氣品質。
環保局指出,近年來空氣品質不良主要受臭氧及懸浮微粒影響,其中懸浮微粒占34%,主要污染源包括港區、砂石採集/處理業、鋼鐵冶煉業、水泥製造業、預拌混凝土製造業、瀝青拌合業、建築用陶土/黏土製造業等地區及行業,因堆置、裝卸、輸送、運輸及開採等作業逸散之粒狀污染物質。
嘉義縣環保局表示,本辦法重點在防範污染於未然,規定應設置或採行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包括具有逸散性粒狀污染物阻隔、穩定化、捕捉收集及清洗等功能(如:密閉系統、自動灑水設施、集氣系統及運輸車輛清洗設施等),以及運轉監控設備(如電錶、水錶)。
此管理辦法規範的項目很多,如違反該辦法規定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若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等處分,處罰甚重。為避免公私場所因不瞭解該辦法規定內容,而面臨遭受嚴峻罰鍰處分的情形發生,環保局也於該辦法發布後,加強宣導周知,辦理多場說明會,邀請相關業者參加。目的就是再次提醒業者,應依規定設置或採行有效的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期能達到污染減量及防患污染於未然的目的。
嘉義縣環保局長李建育表示,本辦法於98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提醒業者不應心存僥倖,相關之設備措施應予以建構完成,以符合相關法令,並於平常操作時遵守相關之操作紀錄,以免因尚未裝設相關之措施或無確實操作其防制設備而遭受處罰。環保局也將秉持勤查重罰的精神,請業者不要以身試法,共同維護空氣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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