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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人權 法界籲讓扁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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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法界人士認為扁案二審判決,對於國務機要費和首長特別費的認定標準,及政治獻金和賄款的區別,未隨宣判結果而釐清,反而更加模糊;至於扁的羈押問題,不少法界人士認為高院應讓扁交保,以免外界懷疑法院「押人勒贖」,侵害人權。

避免外界懷疑法院「押人勒贖」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正認為,國務機要費和特別費一樣,都是歷史共業,到底該怎麼用,目前出爐好幾件特別費判決,認定標準都不一樣,有的判決認為,首長對特別費未依規定使用知情,有的認定相反,其實首長不太可能管到太多細節。

還有法界人士懷疑,扁珍刑度是合議庭內部妥協結果,前台北地院刑庭審判長吳孟良律師表示,有可能高院合議庭內部對扁案刑度落差很大,才決定扁珍各判二十年,否則如合議庭一致認定成立貪污罪、扁珍又拿這麼多錢,判無期徒刑不為過。

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許惠峰也指出,扁珍判無期徒刑太嚴格,一般認為判刑二十年是折衷結果。至於政治獻金和收賄的分別,許惠峰表示,法律上有模糊地帶,國務機要費和特別費的使用方式,法律規範也應一致,不然等於入人於罪。

對於扁應否解除羈押,台灣法治促進會理事長張學海說,對在押被告應以「無罪推定原則」前提下維護人權,如今二審已宣判,應讓扁交保。

林?正、吳孟良和許惠峰都認為,高院應該趕快放扁,理由是被告犯重罪就收押的觀念不正確,應視被告有無逃亡之虞,至於交保後會不會串證,不應列入審判中的羈押要件,因為法院採公開審理,被告間供詞本來就能互相聽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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