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議員將提議修改電信法 涵蓋寬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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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4日訊】(美國之音2010年 6月 03日報導)兩名資深民主黨國會議員最近表示,他們將對聯邦電信法進行評估,並提出修改計劃,然後送交國會討論。國會上一次修改通信法是在1996年。但修改後的通信法很快落伍,因為1996年版通信法幾乎沒有涉及到後來被廣泛使用的互聯網技術,特別是現在的寬帶網技術。

西維吉尼亞州參議員約翰.洛克菲勒(John D. Rockefeller) 和加利福尼亞州眾議員亨利.韋克斯曼(Henry Waxman)在一份聯合聲明中宣佈,他們將在6月份召開一系列會議審查目前的通信法是否可以滿足消費者、電信行業以及聯邦通信委員會(FCC)的要求。

美國現行的1996年電信法的前身是國會在1934年通過的聯邦通信法。1934年通信法設立了聯邦通信委員會,專門負責監管美國的通信和電信以及相關領域。1996年電信法是1934年通信法在通過62年後唯一一次對該法的重大修改。

*維基百科聯邦通信委員會徽章*

今年4月,聯邦通信委員會在一場與一個寬帶網服務提供商的官司中敗訴,這使一些國會議員意識到現行的電信法可能已經無法在互聯網時代滿足消費者、電信公司和監管通信行業的FCC的要求。在那場訴訟中,一家聯邦上訴法院裁決,聯邦通信委員會處罰美國最大的有線電視和寬帶網服務供應商康卡斯特公司(Comcast)的行為超越了其法律所賦予的權限。法院認為,FCC只有權監管電信行業,而互聯網和寬帶網服務則屬於信息服務。

科技新聞CNET的資深撰稿人瑪格麗特.裡爾登(Maggie Reardon)認為,國會此時介入這個問題是有必要的。她說:“法院最近對康卡斯特公司做出的裁決使人們不禁要問,FCC的權限到底在哪兒。所以我認為,要解決這些疑問,也就是FCC到底都該管甚麼,最好的辦法就是在通信法中做出明確的規定。”

裡爾登同時表示,1996年的聯邦電信法在某些方面也的確落伍,跟不上時代的腳步。“1996年電信法中的一些內容的確需要修改。那些是給另一個時代制定的。那時候Internet還不存在。”

位於首都華盛頓的一家致力於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團體Public Knowledge則表示,儘管1996年電信法的部份內容已與時代脫節,但那部法律中的很多原則仍然適用於新的科技時代。該組織的發言人布羅德斯基(Art Brodsky)說:“通信法1995年起草,1996年獲得通過,很顯然是在Internet出現之前,特別是我們今天的以網絡為基礎的經濟出現之前。但就像1934年通信法一樣,1996年通信法中也有很多不以時間推移而變化的原則,比如公平、公開和公正。不論科技發展如何,這些原則都是永遠不變的。”

作為對法院裁決的回應,FCC在5月宣佈將把寬帶網服務重新劃歸為電信服務以便於其監管,並實施其不久前宣佈的在全美推廣和普及寬帶網的計劃。但是以電信公司為主的互聯網接入服務供應商大多反對聯邦通信委員會把互聯網劃歸為電信服務的計劃。它們表示,聯邦通信委員會加大對寬帶網接入服務業的管制力度不利於行業競爭和發展。

對此,Public Knowledge的布羅德斯基表示,這完全是互聯網服務接入公司的危言聳聽。“我們並沒有討論要實施一種抑制互聯網、甚至說抑制企業發展的政策。”他說,“我們所討論的是傳統上監管電信行業的法規。科技史上最偉大的發明─互聯網(正是)在這些政策法規下得以發展的。”

但無論情況如何,國會修改通信法的過程都會是漫長的。科技新聞CNET的瑪格麗特.裡爾登說:“(現行通信法裡)絕對有一些領域值得去評估,但唯一的問題就是會花很長時間。你知道,華盛頓辦事沒那麼快。”(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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