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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胸狼輕判 台監委建議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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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5日電)屏東縣黃姓男子多次對國中女學生襲胸,警方卻以「非現行犯」一再輕放,監委高鳳仙今天提調查報告指,警方沒有積極蒐證處理,而襲胸之狼常被輕判,相關機關也應考慮修法。

監察院指出,屏東縣黃姓男子4月至6月間,3度對國中女學生襲胸,警方卻以「非現行犯」為由一再輕放,6月間檢方聲押襲胸之狼,法官裁定責付家屬帶回,引發地方公憤。高鳳仙申請自動調查,今天並提調查報告。

監委指出,屏東分局沒有依現行犯逮捕黃嫌並立即移送屏東地檢署,雖然不違法,但警局受理案件後,沒有積極蒐證處理,經過長治國中老師持續蒐證、媒體報導後,警局才搜索黃嫌住處,並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性騷擾學生為由移送偵辦。

監委說,性騷擾防治法中「性觸摸罪」有刑度過輕、須告訴乃論、不處罰未遂犯等缺失,再加上法官常常從輕量刑,導致許多屢犯案的加害人不須入監執行,此案的黃嫌僅判刑3月且可易科罰金,難以保護兒童及少年人身安全,內政部應研議修法改進。

監委指出,黃嫌屢次犯案,卻不能對他進行「預防性羈押」,防止襲胸狼再犯的責任落到警方及學校身上,警方要加強巡邏,學校也張貼黃嫌照片自力救濟,耗費許多行政及社會資源,仍然無法保護學生安全,司法院應該研議,性觸摸罪(尤其是對兒童及少年所犯)是否可納入刑事訴訟法所定的「預防性羈押」。

監委也說,一再觸犯性觸摸罪的人,也可能有精神上的疾病而需要治療,以防止其繼續犯案,如果加害人自願接受治療,卻限於經濟因素無法就醫,是否由國家補助,內政部應進一步研議,以有效杜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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