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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桃園員警涉賄 一審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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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邱俊欽桃園縣6日電)前桃園縣大園、大溪警分局兩名員警涉嫌向電玩業者索賄,桃園地方法院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分別判處24年、16年8個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表示,桃園縣吳姓等多名電動玩具業者明知未依電子遊戲管理條例規定,不得經營電子遊戲業,仍共同出資在蘆竹鄉、八德市等地成立電玩遊樂場,並經營賭博性電玩。

法官表示,業者因經營電玩店屢遭警方臨檢,因此萌生打點轄區員警念頭,行賄前大園分局蘆竹分駐所吳姓員警。檢警並查出,吳姓員警從民國95年7月到96年9月,前後共收取30萬元賄款,期間員警並配合包庇電玩業者,免於遭查緝。

法官指出,檢警另查出電玩業者在涉及1起債務糾紛案時,業者手下當眾亮槍,遭前大溪警分局三元派出所屠姓員警逮捕。之後業者積極透過關係,希望以10萬元賄款要求警方吃案,未料屠姓員警竟回稱「你最好去問清楚這把槍的價錢」,電玩業者最後交付30萬元給員警,湮滅查獲槍枝的證據。

全案經桃園檢方指揮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查,桃園地方法院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分別判處吳、屠2人24年、16年8個月徒刑。另外多名電玩業者依交付賄賂、賭博等罪嫌,分別處以3個月到3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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