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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11月22日訊】(大紀元記者陳瑋臻台北綜合報導)立法院22日三讀通過〈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除明訂政府的救助津貼不得成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的債權標的外,也將失能的隔代教養家庭納進「特殊境遇家庭」範疇。
此次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放寬了特殊境遇家庭的適用對象,除將現行條文規定「單獨」扶養18歲以下孫子女的祖父母,放寬至祖父母「共同」扶養18歲以下孫子女外,未來,只要是沒有工作能力以及患有重大傷病而無法照顧子女或孫子女的祖父母,都列為特殊境遇家庭。
另外,新法也明訂特殊境遇家庭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的額度,由新台幣5萬元調降到3萬元,以減輕特殊境遇家庭的醫療負擔,且為避免政府的救助津貼被債權人申請法院強制扣押,法案中也明訂,扶助津貼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的債權標的。◇
(責任編輯:趙菱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