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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通过 放宽特殊境遇家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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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11月22日讯】(大纪元记者陈玮臻台北综合报导)立法院22日三读通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条例〉部分条文修正,除明订政府的救助津贴不得成为扣押、抵销、供担保或强制执行的债权标的外,也将失能的隔代教养家庭纳进“特殊境遇家庭”范畴。

此次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放宽了特殊境遇家庭的适用对象,除将现行条文规定“单独”扶养18岁以下孙子女的祖父母,放宽至祖父母“共同”扶养18岁以下孙子女外,未来,只要是没有工作能力以及患有重大伤病而无法照顾子女或孙子女的祖父母,都列为特殊境遇家庭。

另外,新法也明订特殊境遇家庭自行负担医疗费用的额度,由新台币5万元调降到3万元,以减轻特殊境遇家庭的医疗负担,且为避免政府的救助津贴被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扣押,法案中也明订,扶助津贴不得作为扣押、抵销、供担保或强制执行的债权标的。◇

(责任编辑:赵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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