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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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週一(11月21號)喬州最高法院判決了一起有關房地產的訴訟案,讓我們又一次看到訴訟中情理不等於法律,受損失的當事人不一定能得到賠償。

  該案的起源是2005年底到2006年初,八位買家買了著名的Atlantic Station開發區的一幢名叫十二樓(「Twelve」)的高樓內的八間公寓(condo)。十二樓是一幢26層的住家公寓樓,矗立在靠近亞特蘭大城中心(Downtown)的中城區(midtown),靠近南面的公寓鳥瞰城中心的高樓大廈,燈光閃爍的夜景尤其美麗。十二樓是由開發商Novare Group開發建造的,他們對朝南的公寓的要價和朝北的公寓要價是不同的。朝南的公寓因風景好比北面的公寓要高出1萬美元,而且每高一層,房價加$2000。這八位買主花了從二十萬到九十萬不等的價格買了他們在十二樓朝南的公寓,買房後不久他們就發現同一個開發商Novare又在近在咫尺的十七街建起了另一幢四十六層樓的高樓The Atlantic,把這八家對城中心的視線全部遮住了。

  八家買主花高價買來的能看好風景的房子變成無風景的房子,一氣之下將開發商告上了法院,告他們從事欺騙的商業行為讓自己受損,尤其是開發商當初負責賣房的地產經紀人曾向他們許諾所買的房子的視野無與倫比,在近五年內週遭只會有中、低城樓的商業辦公室在計劃中。他們認為開發商明明已經在附近籌備開發四十六層的高樓卻不告訴他們,讓他們花大價錢買了毫無價值的高樓,屬欺詐行為。

  初審法院拒絕了原告的請求,認為原告方所列舉的開發商地產經紀人的承諾存屬口頭言辭,而且是對一個尚未發生的未來事件的預測,與當事人所簽的合同衝突。法官又重新審閱了當事人簽署的買賣合同,其中明確規定「每套房間的視野可能在未來因周圍環境的變化、新的建築的開發而改變。」合同又有另外一條規定:「買方不得依賴任何口頭承諾當作是賣方的有效承諾。」法官認為買方都是有行為能力能讀書認字的當事人,賣方沒有從事任何行為遮掩合同或剝奪買方研讀合同的權利,書面合同是應該依賴的證據,而不是當事人抱怨的賣方地產經紀的口頭承諾。

  被初審法院拒絕後,原告上訴到上訴法院,上訴法院駁回了初審法院的判決,認為原告方有理,被告卡開發商不服, 又將案子提到最高院上訴,這個案子一波三, 折折騰了三年,終於在本週星期一塵埃落定,原告還是輸了。說明了甚麼?情理不代表法律,不是每一個損失都能得到賠償。合同是買賣雙方行事的唯一標準,如果你不懂英文,花錢請個懂的人幫你解釋,如果你懂英文可是看不懂合同到底有沒有說自己所要表達的內容,請一個懂的行家幫你去瞭解,不要省了芝麻丟了西瓜。

  我們都明白看病要找醫生掛號,不會自己亂診,輪到看合同卻總認為都是英文,有甚麼了不起的,也有人壓根就不知道合同的重要性,隨隨便便,稀裡糊塗地簽合同,簽完了反悔說「我不懂簽的是甚麼,不能算數。」法院可不聽你這套。

  本文章只用作背景知識的瞭解, 請勿套用您的或任何其他人的情況當成法律意見。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諮詢劉念慶律師事務所劉念慶律師。聯絡地址:Liu & Associates, P.C., 1210 Warsaw Road, #200, Roswell, GA 30076;聯絡電話770-481-0609;傳真:770-481-0597;網址:www.attorneyliu.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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