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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保障弱勢租社會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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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3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住宅法,明訂專供出租用的社會住宅應至少提供10%以上給弱勢者;此外,也規範自建、自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租屋等各項補貼,全案公布後1年施行。

根據條文規定,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的社會住宅,應至少提供10%以上比例出租給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包括低收入戶、65歲以上的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等。

住宅法訂「社會住宅」專章,引進民間BOT概念興建社會住宅,並提供優惠或補貼部分建設或營運管理費用。

條文規定,民間興辦的社會住宅,須用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時,得由公產管理機關以出租、設定地上權提供使用,並予優惠;民間興辦社會住宅在興建或營運期間,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的地價稅,得適當減徵。

條文規定,民間興辦社會住宅因故無法繼續營業,對入住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應即適當安置;無法安置時,由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安置;不配合者,強制實施,並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接管。

住宅補貼部分,條文規定補貼種類包括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自購住宅貸款利息、承租住宅租金、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住宅補貼同一年度僅得擇一辦理,而接受政府住宅費用補貼者,一定年限內以申請1次為限。

「居住權利平等」專章則規定,居住為基本人權,任何人都應享有公平居住權利,不得有歧視待遇。

條文規定,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自費修繕必要的居住或公共空間無障礙設施、因協助視覺功能障礙者的需要飼養導盲犬,及合法使用住宅的專有部分或非屬約定專用的共用部分空間、設施、設備及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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