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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收賄 前大里市長判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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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23日電)前台中縣大里市長林仲毅與助理何宏藩,涉嫌利用經辦大里市發包公共工程,向廠商收賄。台中地院今天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林仲毅18年徒刑;何被判2年徒刑、緩刑5年。

判決書指出,林仲毅自民國91年至99年間擔任台中縣大里市長,何宏藩先後擔任市長助理及服務處主任,2人涉嫌利用大里市公所發包公共工程的機會,由何出面向營造、工程等廠商洽談發包及收賄事宜。

判決書表示,何宏藩涉嫌向相關廠商收取賄賂等不法金錢後,從中抽取1成,再將餘款交給林仲毅,前後約數十件大小公共工程,2人共收取不法利益達新台幣700多萬元。

何宏藩犯後在偵辦、審理時,坦承犯行,供出幕後案情,並在偵查及審理中繳交犯罪所得。

台中地院審理後,今天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判處林仲毅18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何宏藩2年徒刑、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

另外,營造、工程廠商趙姓負責人等8人,雖不具公務員身分,但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進行賄賂,被法院判處2年6月到4月不等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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