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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兩公約 台民團:修法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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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12月09日訊】(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北報導)2009年台灣自行立法施行「公民與政治權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兩國際人權公約,並明定各行政部門需在兩年內完成不符人權的法規修正,截至目前為止,行政部門只清理了219條的修正,東吳大學政治系副教授陳俊宏9日指出,台灣民主化過程中,不可能只有219條符合人權的法律,兩年完成修法確定跳票。

陳俊宏表示,由各部會送上必須修改的法條來看,皆只針對表面所能看到、枝微末節的條文做修正,如總統府送出來的修改條文「服裝儀容規定太嚴格」不符合人權,換句話說,行政部門在這議題太便宜行事。

但最根本,與一般日常生活更習習相關的行政措施「內規」是更嚴重,如籌建「國家人權博物館」的文建會,及檔案局檔案法不合理的條文,這波檢討中並未提出。

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顏厥安指出,檔案法第22條「國家檔案至遲應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期限」,又如第18條規定了7種,行政機關「得」拒絕申請利用的事由。檔案局以「維護第三人之正當權益」為由,拒絕家屬與研究者的申請,他表示,戒嚴時期的人權迫害都超過30年,不公開如何還原真相,還家屬清白、給社會大眾正確的歷史。

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表示,政府對於落實兩公約一事,並未全力以赴,監察院對於政府違法跳票也視若無睹,落實兩公約的人權成績單明顯不及格。

(責任編輯:陳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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