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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網購7日可退貨 消基會籲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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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淑媛台北14日電)在辦公室「揪團」網購,不要忽略自身權益,包括可以享有 7天鑑賞期,不滿意可無條件退貨;而貨到付款店家收取手續費也是不合理規定,民眾可依消費者保護法要求改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在 1月間以「2010年十大宅配美食風雲店家」為調查樣本,了解業者交易資訊是否對消費者友善。

依據經濟部的「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企業經營者應於經營者網站上揭示企業經營者名稱、負責人、電話、電子郵件信箱及營業所所在地地址。

消基會發現,只有「東海蓮心冰雞腳凍」、「black as chocolate」與「角之館」依照規定完全揭露基本資訊,其餘高達7成廠商沒有完全揭露;其中又以沒有揭露企業經營者名稱、負責人的比率最高。

網購產品中,最值得注意的是退貨規定,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表示,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網路購物屬於特種買賣,7天內可不具任何理由要求退貨。

不過,依據消基會調查,有高達 9成網購店家沒有詳細說明消保法的退貨說明,僅有「阿舍乾麵」註明「謹依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處理退貨事宜,但卻沒有說明如何退貨,也不算是有完整說明退貨相關規定。

此外,在調查中也有「阿舍乾麵」、「black aschocolate」與「18度C巧克力工房」不提供貨到付款服務;另外3家,如「巴特里精緻烘培(爆漿餐包)」、「奕順軒(奶凍捲)」與「角之館」,雖然提供貨到付款服務,卻向民眾索取手續費。

蘇錦霞坦言,店家貨到付款索取手續費,雖然沒有合法與否問題,卻相當不合理,一般民眾到實體店面購物,若使用信用卡,手續費也由業者負擔才合理,消基會希望網購店家能夠改善索取手續費的問題。

其次,消基會調查發現,「提拉米蘇蛋糕店」規定,如果發現貨物有損壞情形或數量短少,必須當天處理,否則次日無法處理,消基會也認為,這樣規定相當不合理。

消基會副秘書長徐則鈺說,民眾購買的商品也許是當作禮物送人,不可能當天就發現商品有瑕疵,況且消保法19條規定,網路購物屬於特種買賣,7 天內可以不具任何理由退貨,民眾可據此條文向店家要求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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