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1年03月12日訊】(大紀元記者陳怡蓮採訪報導)最近,北京市民政局宣佈了一條決策,該市四大類社會組織登記審批將全部放開,社會組織可以到民政部門直接登記,解決「找業務主管單位難」的問題,但要按照 「寬審批、嚴監管」等指導方針進行。同時還宣佈,公務員會逐步退出社會組織。對此,有律師表示,如果沒有配套的法律救濟措施,它的條文頒布的再多也意義不大。
2月26日,北京市民政局在2011年度工作會議上公佈消息,從今年開始,全市工商經濟類、公益慈善類、社會福利類、社會服務類這四類社會組織,可直接到民政部門登記,不需再找「掛靠」的業務主管部門。政府將按照「一口審批、分類管理、政府監督、扶持發展」和「寬審批、嚴監管」的指導方針,開放社會組織登記審批。
海外中國教育基金會志願者則在微博上透露:「這幾天,我們北京的義工跑了民政局,也諮詢了國家民政部關於註冊的事情,民政局說,主管單位還是要,但是,如果找不到主管單位,民政局可以做我們的主管單位。」
律師:離真正的結社自由相差太遠
李靜林律師向大紀元表示,如果按照憲法的規定,人民的結社權利行使的主體是公民,而不是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只有義務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表面上看政府開放了這類組織,但實行的是審批制,人民能不能結社還是政府說了算,這離真正的結社自由還相差的太遠,與憲法也是相衝突的。
他說,北京民政局宣佈的這個決定,應該說是向能夠結社這方向作了一定的邁步。以前雖然規定了民眾結社自由,但基本上是讓民眾沒有可能去建立自己的社會組織的。
北京律師金光鴻認為,他們是想在不改變一黨專制的情況下,偷換了一個概念,把政治體制改革變成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他們以為用行政體制改革就可以矇混過關,即在某些方面放鬆對社會的管制,又可達到一黨專制繼續統治的目的。
他說,從律師的角度看,如果沒有配套法律措施的話,它的條文頒布的再多也意義不大。「按照我們做律師的來講,有一個權利就必須有一個救濟。通俗的說法,就是法律給你規定了一個權利,在權利被侵犯的情況下你可以採取哪些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但是它現在不是一個法制的體制,還是人治。」
「我認為不管共產黨給民眾多少權利,好像是在退讓,但他隨時都可以收回去。對這個權利行使到甚麼程度,政府擁有最後的解釋權,他們可以想怎麼解釋就怎麼解釋。因為沒有救濟的權利,它不叫權利,只是皇上對臣民的一種恩賜。」
分類登記與國際慣例不同
社會組織在國外叫NGO,在西方是與「市場」和「國家」一起被全社會共同承認的重要組織形態,被認為對社會良好運行起著關鍵性作用。西方 NGO沒有身份上的尷尬和行動的擔憂,並不需要從政府手裡「爭」空間,與政府更常見的是一種合作與互補的關係。
有評論指出,相反NGO在中國,由於社會管理的權力和資源幾乎壟斷在政府手裡,這決定了NGO必須積極行動展示自己的作用,才有可能爭得一席生存的空間和發展的機會。
有資料顯示,「社會組織」雖然事實上一直存在,但其合法地位和作用不僅得不到承認,甚至很長時間被嚴厲控制。例如,1989年國務院頒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對社會團體的成立制定了非常嚴苛的條件。此後十年間,許多社會組織被註銷、取締或者合併。
有評論人士表示,可以發現對「工商經濟類、公益慈善類、社會福利類、社會服務類」這種對社會組織登記的分類方法,與國際上慣用的分類方法(教育與研究,健康,文化與娛樂,社會服務,環境,法律、倡議與政治等12大類)不相同,可能會產生許多後續問題,會使得有相當一部份社會組織仍然不能登記,或者不清楚登記哪一類。
甚麼是結社自由
結社自由作為現代社會中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保護的是個體基於不同的原因,比如信仰、職業、愛好和追求等而與他人結成名稱、規模、宗旨和目標等各不相同的組織的權利。人權條約和憲法性法律承認和保護結社自由,意味著政府和其他私主體不應當隨意對人們結社和以社團的方式開展的活動予以地無端的限制或干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