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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勞動三權新時代 要靠裁決機制

勞動節專題報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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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30日電)台灣勞動節上路的新勞動三法於勞資爭議處理法中增訂「禁止及限制罷工行業」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相互牽制。但對這兩項新增規定,仍有部分學者勞團表達疑慮。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說,修法限制罷工行業,不僅剝奪相關行業的罷工權,也有違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勞資爭議處理法中,增訂「禁止及限制罷工行業」新增禁止教師、國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的勞工罷工權。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教授成之約表示,新增禁止教師等業別的罷工,是為避免影響國家安全及人民受教權,此類被禁止罷工的行業發生勞資爭議,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較無爭議。

他認為,令人疑慮的是新增限制罷工條款:要求具唯一或不可替代性的行業,例如:自來水、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醫院、銀行轉帳清算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等行業,須限制罷工。新修正要求,若上述行業發生勞資爭議,需勞資雙方協約先簽訂「必要服務條款」,才可罷工。

成之約說,現實的狀況是目前階段的勞資雙方,未必對哪些服務是必要?哪些是不必要?有一定明確程度的了解,「在這當中,勞委會須扮演輔導勞資雙方的角色,協助了解設定『必要服務條款』的具體內容事項,但勞委會對上述專業行業別的業務需求理解,也未必真有一定程度了解。」

為了預防勞資爭議僵持無解,勞委會其實有做足配套,在必要服務條款尚未約成期間,勞方仍然可向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

仲裁機制也是此次立意良善的修法結果。為唯恐雇主在勞工行使結社權、協商權和爭議權時,若透過減薪裁員等不當勞動行為,阻礙工會發展或影響勞工權益,透過新增「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防範。

勞委會設立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委請勞動法專家擔任委員,勞工若因為籌組、加入工會或從事工會活動受雇主干涉阻礙,都可報請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判定或救濟。

對此,也有勞資關係學者表明,該裁決委員會是否能真正發揮作用仍待觀察,他說,「各企業內部管理態貌各式各樣,委員專家能否在一定程度了解基礎下,該如何判斷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和落實公正判斷,其實仍有觀察空間。」

如今全球部分先進國家早有成熟工會運作機制,於歐美日韓等國更實行已久,未來勞資雙方,能在對等基礎下抗衡,是此次修法最大精神變革,新勞動三法可說是勞動人權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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