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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台中
【大紀元2011年05月16日訊】(大紀元記者黃玉燕台灣台中報導)台中市已升格為直轄市,但地方自治法規中的主管機關,究竟屬市政府或所轄的一級機關,卻還理不清。16日市政會議中,法制局長林月棗表示,已在制定權責劃分的自治條例,目前朝向規定為市府一級機關的方向制定。市長胡志強則要求法規的主管機關必須要一致,並當場退回18項送審法規案。
16日市政會議安排討論民政局等8個部門所提出的19項法規案,副市長蔡炳坤在會中一一列舉機關所提法規中,同樣是市府所屬一級機關,卻在擬定條文的主管機關部分,呈現不同規定。蔡炳坤提到,有些法規規定的主管機關是台中市政府,但有的卻列所屬的一級機關。甚至同一個機關的不同法規,還出現不同主管機關的情形。
法制局長林月棗解釋說,市府許多法規都是依據中央法規制定,但因中央法規只規定地方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才會出現地方在訂定主管機關時,因解讀不同,出現了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2種情況。
林月棗表示,法制局已在制定權責劃分的自治條例,過一段時間會提出一致的規定,目前是朝向主管機關一致規定為市府一級機關的方向制定。
胡志強則是不解且強調說,市政府的法規必須有一致的作法與規範,不應出現不同主管機關的情形。並當場要求除了新聞局的案子有急迫性先修正通過外,其餘18項法規案都退回。並要求各機關會與法制局就主管機關部分,進行一致性修正後再提出。


